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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KP 觀察系列報導之三]我國的NAMAs應否調整?NAMAs的registry將如何進行,我國如何掌握這些規範以利推廣台灣科技並掌握綠色基金。並且公約執秘一再強調議定書的方法論不變市場機制如常,這對我國推動中的國際抵換市場聯結有何意義?

  范建得 & 國際氣候變遷發展及法制研究室成員 聚焦於會議的決議內文 [1] ,與減緩行動相關的議題大致可以分為三項,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在於大會反覆強調京都議定書所設立的市場機制運作將一如往常,本次會議不僅更進一步確立了減緩登錄平台,並且決議在 2012 年時公布一個新的市場機制的細節和運作方式,協助已開發國家達成其減緩目標,以下針對登錄機制和市場機制做分別的論述,試圖尋找台灣可以參與的空間:   首先,有關於登錄平台的建立。根據大會決議,大會同意建立一個彈性、動態且呈現網絡狀的登錄平台,詳細記錄開發中國家減緩行動,並且提供其行動財務上的協助,決議文中與之登錄平台相關的段落有三處,分別在決議文的 45 、 51 段。在決議文的第 45 段中提到,大會決定登錄平將有下列三項原則 [2] :第一,登錄平台必須發展成動態、網絡狀,由一個大會祕書處的專門機關管理之。第二,所有參與者都可選擇自由登錄該平台,並且參與者的資訊只有在登錄後才會被記錄。第三,由於登錄平台必須反映出全面性、多樣的各國適當減緩計畫以及其財務協助方式,故建設登錄平台必須是使用彈性的方法。決議文的第 51 段更進一步的提出登錄平台的主要任務 [3] :透過需要幫助的參與者向平台登錄其需求,和可提供協助的參與者向平台登錄其可協助之項目,登錄平台將會提供各項需要幫助的減緩行動尋求、謀合各項國際財務上的協助。 以台灣的角度而言,各有一好一壞。對於台灣不利之處始終在於,我國仍舊非公約締約國,即使公約採行新的登記平台,我國仍無法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向公約秘書處登記相關需求,以尋求已開發國家資金以及技術援助。但新的公約發展仍然有我國可以積極參與的面向,回顧決議文第 48 段 [4] ,公約歡迎除了開發中國家以外,有能力的實體 (entity) 或國際基金向秘書處登記,可以提供開發中國家的協助事項。以我國就綠能科技的發展來看,一直以來都扮演技術輸出國的角色 [5] ,雖然我國在 GDP 的計量上,遠遠不及附件一的開發中國家,很遺憾的無法以開發中國家獲得國際資金的協助,但此次公約的發展仍舊提供台灣綠能相關產業一個發展契機,開啟了一個台灣產業可以直接參與國際節能科技的舞台,舒緩了我國廠商長期缺乏直接參與國際的舞台的困境。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盡快配合公約第 48 段所列舉的項目,協助國內產業製作清單向秘書處提出登記,藉此

[COP/KP觀察系列報導之二] Platform的法律屬性是甚麼?為甚麼我們必須重視它?

清大國際氣候變遷發展及法制研究室 COP/KP 觀察系列報導之二 Platform 的法律屬性是甚麼? 為甚麼我們必須重視它? 范建得 & 國際氣候變遷發展及法制研究室成員 本次會議的正式決議名稱最終仍未確定,但自相關的發言來看,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及公約執行秘書大約都是以新的路線圖或代表多項決議套案之 Durban Platform 來稱呼它 [1] ,然而其法律屬性為何,卻少見探討。實則,若以之為單純的溝通促進平台,則顯然不需關心是否具備法律效果。反之,若以峇里路線圖之替代品觀之,則同樣僅屬一種推動規劃,不若此次的 Platform 同時將哥本哈根協定 (Copenhagen Accord) 、坎昆協議 (Cancun Agreement) 以及京都議定書的展延與長期合作協議的決議包含在內。亦即, Durban Platform 的內涵相當豐富,除了將兩份大會決議 (Decision) ,併同其他攸關締約方之出資、設置機構與發展包含在內外,並接受以 advanced reporting 為名之 MRV 義務等十多項實質權力義務相關決議。準此,若以平台稱之,恐過於鬆軟,讓人誤以為這不過是另一個政治權謀之作,無關痛癢。其實,深入了解這個結果的屬性,我們將可發現其意義大於過往的峇里路線圖。 這個 Platform 的出現雖顯得突然,然其意外應僅在於所用的法律工具。至於其由來,仍應是以歐洲的「新路線圖」、美國 2009 年提出的「 bottom up agreement 」、中國在本屆會議的「強制減碳條件說」、 BASICs 集團與 77 集團之「共同但有差異的堅持」、與信守坎昆協議對脆弱國家調適需求的承諾,落實哥本哈根協定的「群面參與原則」,乃至新進日本的「雙邊與區域合作」等文件妥協而成。其所有內容彼此相依,必須同時履行而形成一種網狀遵約而相互依存的結構。在本質上,雖因其法律拘束力相對薄弱,隨時可能因任一協商集團 (negotiation bloc) 的違約,導致整個架構崩解,從而 Platform 的提出無法是一個 Protocol 或 Convention ,且必須依賴 2012 年上半年的密集談判來促成 2012 年 6 月的第一次正式新回合談判 (new round of negotiation) 。然則,對於這一份能在談判最艱困的關頭改變頹勢的文件

[COP/KP觀察系列報導] Durban Platform的八大問題

清大國際氣候變遷發展及法制研究室 COP/KP 觀察系列報導 Durban Platform 的八大問題 --- 它不僅僅是個平台更是一種法律誓約 范建得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第十七屆及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 第七屆締約方大會在各方極不看好的情形下,竟爾在延會之後呈現戲劇化的突破,完成所謂 Durban Platform of Advanced Actions 這份具法律效力 (legal enforce) 的套案 (package deal) 。這份套案的出現,以極智慧的方式化解了自峇里路線圖 (Bali Roadmap) 提出以來的單軌與雙軌制爭議,在適度的模糊化條件下,京都議定書被展延了,但在保有工作小組 (AWG-KP) 的狀況下,新的減緩承諾與第二期的期程仍容有變數,而面對美加日俄拒不加入第二期的承諾,大會則以長期合作工作小組 (AWG-LCA) 的功成身退,及這些國家願勉為接受的新 2020 年遠景,即 Durban Platform ,帶入了他們的支持;從而京都機制將在表面上延續之餘,被納入長期合作協議的推動架構。然則這些妥協還包括了許多集團的集體最適博弈。例如,第二期的承諾必須在 2012 年 6 月的方法論獲得共識後才具備可操作性,至於 2020 的目標,則必須依據 IPCC 下一次的研究成果報告再做論斷,根本上這種協議趨近於共利型的君子協定;再如,哥本哈根協定 ( 原則 ) 與坎昆協議 ( 技術、融資、調適與能力建置承諾 ) 的納入,是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最低度開發國家的承諾,但相對地保留技術中心、融資管理機制、資金來源之研議等關鍵履約問題,則是工業國家的籌碼;此外,在中國提出有條件納入強制減碳而大獲好評後,受窘的美國及與中國競爭領導地位的印度及其帶領的 77 集團,轉而與歐盟協力促成歐盟新路線圖成功地發展為新架構的基礎,這都讓人超乎預期。 但究竟這些發展對台灣以何意義,我們是否關心的仍然還是有沒有國際義務 ? 可不可以再拖一拖的考慮 ? 是否還是認為這一切都是環保的事 ? 或僅是國家如何突破外交困境的任務 ? 簡單的說,我們的能源政策是否仍然堅持以支持既有經濟體制為單一目標,而不帶入國家發展高度的操作設計;讓能源、產業、科技能真正而具體的積極整合,進而在環境永續的基礎上,爭取在新公約架構下逐漸形成的國

[COP17] 國際綠色融資體系最新談判進展:綠色氣候基金的建立

  綠色氣候基金的建立起因於已開發國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的歷史責任。因為已開發國家幾個世紀以來的高度工業發展排放出大部分的溫室氣體,預計佔了全球總排放量的 80% ,已對於全球氣候變遷有極端負面的影響,因而他們有義務向開發中國家負責。然而, 2001 年起,陸續成立的最低度開發國家基金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Fund, LDCF) 、特別氣候變遷基金 (Special Climate Change Fund, SCCF) 、調適基金 (Adaptation Fund, AF) 目前為止所提供的 500 億美元,並不足以支付開發中國家為因應氣候變遷實施的調適行動 [1] 。同時,坎昆協議 (COP15) 時已開發國家所承諾 2010 年到 2012 年提供 300 億美元的短期資金目標,目前亦僅達成 160 億美元,可以想見 2012 年要完全履行承諾金額不甚樂觀,更遑論短期資金的運作透明度以及資金來源是否如當初所承諾是新穎且額外挹注的 [2] 。因此這次的德班會議 (COP17) 也將目標轉向 2020 年起每年提供 1000 億美元的長期資金目標,也就是綠色氣候基金的建立 [3] 。 第 17 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締約國大會 (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 COP) 第一週談判結果顯示,綠色氣候基金的建立並不順利,這是因為美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的阻撓,並威脅退出資金援助行動,進而導致負責制訂綠色氣候基金制度的過渡委員會 (Transition Committee, TC) 所提出的綠色氣候基金草案可能無法通過,並將被迫重新討論,使全球綠色融資進展白白耗費時間,延遲有意義的行動 [4] 。事實上,各界猜測美國之所以不願意綠色氣候基金通過,是由於國內赤字的壓力加上明年即將到來的總統大選,因而不再願意依目前的排碳水平提供資金援助 [5] 。 緊接而至的第二週談判結果在各國顯示難得的團結下挑燈夜戰完成,雖然美國、俄羅斯、加拿大、日本堅決退出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在歐盟聯合最低度開發國家、小島國家主導下,京都議定書的壽命仍確定展延, 2013 年至 2015 年將協議另一更具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書 (legal instrument) ,預計於 2020 年生效,拘束範圍將囊括開發中與已開發國家 [6] ;財經常設委員會

[COP17] 國際氣候變遷大會於當地時間11日落幕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領公約第十七次大會於德班結束,達成三項重大決議即 建立德班增強行動平台特設工作組、決定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及啟動綠色氣候基金。 關於 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將從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算,並且附件一國家將繼續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減排承諾,具體減排指標將在明年 5 月 1 日前提出並被審議。 NGO 地球國際之友 (Friend of the Earth International) 的主席 Nnimmo Bassey 認為 ” 將真正的具體行動延後至 2020 年是一個全球性範圍的犯罪 ” ,其更進一步的表示,全球增溫攝氏 4 度,假設允許該計畫的實施,將會使非洲、小島國家及窮苦與脆弱的國度趨於形同死亡。而本次高峰會更加速惡化氣候的 種族隔離政策,即由世界 1% 的富有國家來決定並犧牲剩餘 99% 的人。 根據波利維亞共和國的主要談判代表 Pablo Solón 所述,認為關於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已在德班被採納是個嚴重的錯誤,而事實上只是將問題延後至下一屆 COP 大會,而本次卻沒有任何已開發國家關於溫室氣體減排的承諾。此舉也代表著議定書將繼續存在直到被一個新的協議所取代,而新的協議也可能是更無力更弱的拘束。 [1] 德班大會也決定啟動綠色氣候基金,要求盡快建立董事會,完成相關的法律和運行原則。該基金規定,從 2013 年到 2020 年,已開發國家每年要向開發中國家提供 1000 億美元,用於幫助開發中國家調適和減緩氣候變化,並協助面臨極端氣候事件發生的應變。 [2] 在本次大會最後一天的加時談判中,雖各國依然立場各持己見,但終究賦予了京都議定書延續的生命力,只是第二承諾期是實質性的具有法律拘束力?還是各國特別是已開發國家將減排義務「技術性」的延後?還有待觀察,因此實際的減排量化,仍有待下一屆大會來釐清討論。至於綠色氣候基金也成功地達成協議,主席更強調將盡速的協助開發中國家。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 (100-3113-P-007-001) [1]    COP 17 ends: Earth, and Africa, still headed for disaster, South African civil society,   http://cop17insouthafrica.wor

[成員介紹] 歷任研究團隊成員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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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研究團隊成員簡介 方肇頤 黃彥嘉  翁 宸隃   黃筱蘋  呂欣樺    蔡維真 黎昱萱 劉嘉彥  王雅 䭰  陳彥均   黃品涵 鄭程遠 許卓傑 陳璽元 黃郁琳 羅雅之

[COP17] 南非德班氣候變遷大會首週會議回顧

聯合國第十七屆氣候變遷大會─中國投下一枚震撼彈,美歐措手不及? 由於約束多數已開發國家碳排放量的《京都議定書》將於明年 (2012) 底到期,若在第一承諾期前氣候變遷大會無法延展《京都議定書》的期限,或是討論出一個新的議定書版本,將導致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有效條約,可以強制要求各國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因此, 2011 年的氣候變遷大會一直被賦予高度的期待,於上周在南非風光明媚的海邊城市─德班終於拉開序幕。但在會議序幕拉開的同時,卻抖落塵埃紛紛,會場蒙著不安且沉重的對立氣氛。 早在大會召開前,以美國為首的已開發國家就已公開表態不支持《京都議定書》的延續,美國曾公開表示:除非中國和印度等主要的新興經濟體排放大國加入,談判才有意義。這正所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之。已開發國家知道中國和印度若承諾減緩溫室氣體的排放,將會嚴重的衝擊到經濟發展,想當然爾兩國有充分的動機拒絕承諾。而已開發國家這樣的論述邏輯,剛好隨著中印兩國的拒絕承諾,將責任順理成章的推卸給世界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中國。自談判陷入如此的困境後,連一向對《京都議定書》延續保持正面積極態度的歐盟,也在大會召開前夕的特別小組工作會議上首度出現游移的態度,公開表示雖然自己願意承諾減量,但希望主要的開發中排放大國也能做出相同的承諾,使得延續《京都議定書》的談判幾乎陷入了冰點。 出乎所有人意料的,上週末談判第一輪結束後,中國代表忽然態度一改,首度表示願意進行強制減量承諾,為會議進展開啟了不只是一線曙光,一名小島國家的代表更稱之為小島國家上的遍地陽光。筆者認為從中國在氣候變遷談判前所發布的白皮書上,似乎早有預謀,但為何遲遲到最後會員國大會即將召開的前一天,才拋出這個主張?答案可能是中國欲營造一種救世主式的氛圍,藉由承諾減量,在最後關頭拯救京都議定書能免於消滅,符合萬眾期待。相對的,美歐各國臨時受到中國投的這顆震撼彈,盡皆措手不及。原來打著的一手如意算盤一下子全亂了套,瞬間所有的談判壓力向歐美日各國排山倒海而來。因此,即使最後美歐倉促做成的減量承諾,也將勢必是急就章的結果;而若最後不幸的無法延續《京都議定書》,美歐也將成為人類對抗氣候變遷的千古罪人。但無論結果如何,中國都將會是這場會議的最大贏家。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 (100-3113-P-007-001)

[COP17] 碳交易市場命運的觀察

碳交易市場命運的觀察 若今年德班大會決定不再延續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 CDM 與碳交易機制( ETS )可能因此崩解,連帶地,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 — 中國與印度也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因為全球有四分之三的碳交易是在中國與印度境內進行。 ETS 是隨著京都議定書簽訂的產物,由於對於碳排放採行總量管制,各國被分配到一定額度的碳排放單位,再由各國去限制其境內的企業排碳量。企業也可以藉由購買碳排放權證( CERs )的方式來做抵換( offset )。 現在全球碳市場的價格表現並不佳,讓投資人很擔心,但京都議定書的黑暗前途,使得投資人無暇再去顧慮碳價格;若京都議定書在今年遭到死亡宣告,意味著和 ETS 息息相關的 CDM 也將步入死亡的道路,更使投資人招致重大損失。另外,由於先前過渡的分配的額度,使得剩餘的排放額度將如何處置,亦為一個問題。 歐盟的首席代表認為, CDM 機制可以獨立於京都議定書運作,即這次大會宣告京都議定書的死亡, CDM 機制仍然可以在沒有減碳承諾的前提下繼續運作,似乎對於碳交易制度保持樂觀的態度。但在沒有減碳承諾的前提下,殊難想像在減碳利益、誘因減少的情形,各國仍願意繼續玩 CDM 的遊戲。另有認為隸屬於京都議定書的 CDM ,在沒有京都議定書的情況下繼續存在,是很怪異的事情。 假設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胎死腹中,那首要任務就是讓各國 CDM 下的 CERs ,可以維持其有效性以外,也能和其他碳排放交易平台做連結。 雖然歐盟表示,要所有國家願意接受新協議的拘束,其才願意自我延續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但其並未表示 EU ETS 是否一起共進退。不過,歐盟其實已經做好心裡準備,在明年底以後可能要接納 CDM 的 CERs 加入歐盟第三期的 ETS 。 [1] 加上世界各地已經開始有一些國家開始願意主動建立區域性碳排放交易平台,目前已存在的機制共有四個,正在規劃即將啟用的共有約八個,包含澳洲、加州、南韓、中國等。若能將全球的區域性交易平台做水平垂直連結,仍然可能讓碳交易平台繼續運作,也有助於全球減碳的進行。 另外,雖然今年德班大會,堪稱世界大國的美國、加拿大、日本、俄國皆宣稱不願意繼續支持京都議定書的續簽,讓許多國家與企業人心惶惶,甚至有主張拋棄京都議定書,而建立一套全球統一適用、受拘束的原則。其實也可以同時利用減碳目標的訂定,強制要求各國履行義務,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