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星期二

[研討會] 世界主要國家最新碳捕集與封存法制發展與趨勢研討會

世界主要國家最新碳捕集與封存法制發展與趨勢研討會

(Workshop  on  Latest  Development  and Trend  of Legal Regime of Carbon Capture &Storage)

自 2005 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後,碳捕集與封存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之發 展,即成為工業先進國家關注之發展焦點。 其重要可以呈現於 2005年開始後之八大工業  國家高峰會(G8)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之締約國大 會及國際能源總署等均將其納入  發展之重點指標性減碳科技。

此一國人向來較陌生之科技,實際上在政府  歷年來之能源、科技、或產業政策 措施中, 均相當強調其重要性。如:2007 能源科技研究發展白皮書、2008 年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民國 98年全國能源會議、2010  年國家節能減  碳總計畫、2010 年能源產業技術白皮書等。 為有效落實政策,我國本土化之 CCS 法制架構之建立乃刻不容緩。

希望透過本研討會之舉辦,能提供社會各界對於此一預估減碳潛力高於再生能源與核電科技之重要科技**之各國最新法制,有一認知及瞭解, 俾利政府相關法規之形成與討論。

本研討會發表之論文主題,包括:
‧ 美國碳捕集與封存法制之發展
‧ 加拿大碳捕集與封存法制之初探
‧ 論歐盟碳捕集與封存立法架構
‧ 挪威碳捕集與封存立法概況
‧ 西班牙碳捕集與封存立法之探討
‧ 法國碳捕集與封存立法之介紹
‧ 英國碳捕集與封存立法之現況與發展
‧ 羅馬尼亞碳捕集與封存立法之介紹

*所謂 CCS 技術,是指將大型發電廠、鋼鐵廠、化工廠等產生的二氧化碳收集起來,並儲存於地層、礦物或生物吸收(如藻類),以避免排放到大氣中的一種技術,約可使電廠減少85%-90%碳排放。該技術可區分為捕集、運輸及封存等 3 項技術。
**國際能源總署 2010 年能源科技展望中,指出 2050 年六項主要能源科技及措施對於二氧化碳減量之貢獻度,CCS 佔 19%高於再生能源 之 17%,核能之 6%。
IEA,Energy Technology Perspectives 2010, Executive Summary, at page 3, www.iea.org/techno/etp/etp10/English.pdf

時間:2012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30 至下午 6:10

地點:國立清華大學台積館9樓901演講廳

主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淨煤、捕碳與儲碳主軸專案計畫-我國淨煤技術發展與國際合作策略研究:二氧化碳地質封存法規架構之研究

協辦單位: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落實我國「國家適當減緩行動」所需法規建制或調適研究計畫、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報名截止期限:2012 年 5 月 20 日  報名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viewform?formkey=dGNEcG9sX25SMDNI
bDJXU1NhWjBaN2c6MQ
報名聯絡人:洪若芸 03-5715131#62515  or  energylaw.nthu@gmail.com

2012年3月29日星期四

[COP17] 德班會議後最新狀況_美國

美國

分析美國國內的能源使用結構以及減緩的目標,美國能源信息管理局(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EIA)2012123日公佈從2012年到2035年度美國的來自石化燃料的碳排放預估。EIA預估美國在2020年的排放量將以2005年為基準降低7.5%,也就是減少美國在20101月時基於哥本哈根協議所承諾的減少17%的碳排放量。
基於哥本哈根協議的內容,美國氣候談判特使斯特恩(Todd Stern)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所提交的承諾書:美國在2020年的減排目標,是以2005年排放量為基礎減少17%,將於美國國內能源和氣候立法承認該減量目標後,向秘書處報告[1]。並且待立法通過後,將設定減量目標於2025年減少30%,於2030年減少42%,最終於2050年的減少83%的目標。
然而,根據AEO2012報告[2],石化燃料的於2005年的5,996億公噸的二氧化碳下降到在2011年的5,634億公噸(下降362 億公噸)。大多數在美國所承諾以2005年為基準的石化燃料排放量的減少目標已經達成,但主要是因為經濟衰退的影響。並且排放量預計將僅繼續下降200億公噸到2015年的5434 億公噸後就會停止。(大約是2005年基準上減少9.4%的排放量),請見下圖(1)所示[3]
然而,專家和研究報告都預估排放量在2015年後,將緩慢而穩步上升。從2015年的5434億公噸在2030年和2020年達到5,695 億公噸和 5,449 億公噸。最後將僅於2030年在2005年基準上減少大約5%排放量。若美國需要遵循哥本哈根協議所提交的承諾:以2005年為基準減少42%的排放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基本上,若美國的排放量一直按照預估的走勢,預計將於2035年的排放量僅會以2005年為基準減少3%,與其承諾的目標(減少排放83),顯然將是不可能實現。
許多學者批評美國政府不僅一直以來缺乏完善的國內減緩法制架構,並且在國內立法和國際際談判上亦只做出不具能諾性質的宣示[4]。例如:其一,於2009910日,斯特恩告訴眾議院能源和全球暖化的委員會:呼籲所有國家包含已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主要和次要的。必須在世界上有需要的地方,發展低碳計劃引導世界朝向低碳的全球經濟的道路上。其二,於20102011年的COP大會上,美國代表亦僅宣示同意低碳發展戰略是必不可少的可持續發展已開發國家應制定低碳發展戰略或計劃[5]。並且國際談判已經明確奠定了透明度,包括國際磋商與分析。這將提供給我們信心,且有助於衡量工作的成果,以增進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進展。
各國專家呼籲美國政府能夠帶領已開發國家,不僅在推動其他國家的低碳發展的路徑,同時能夠健全美國國內減緩立法的架構,應對未來氣候變遷與低碳發展計劃,再遵循減緩目標的同時,尚有餘力協助新興的氣候變化的影響。然而美國仍舊遲遲沒有有效的減量策略,使美國國內的能遠使用仍然大量的依靠石化燃料,減緩進程緩慢。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贊助】(100-3113-P-007-001)

[1] See Todd Stern, 28 January 2010 letter to the UNFCCC Secretariat, the U.S. Special Envoy for Climate Change, "In the range of 17% [below 2005 levels], in conformity with anticipated U.S. energy and climate legislation, recognizing that the final target will be reported to the Secretariat in light of enacted legislation."
[2] See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Annual Energy Outlook 2012 Early Release Overview, 01, 2012, Executive summary , available at: http://www.eia.gov/forecasts/aeo/er/pdf/0383er%282012%29.pdf
[3] Id, Annual Energy Outlook 2012 Early Release Overview, p2
[4] See Nick Sundt, U.S. Agency Projects Widening Gap Between U.S. Carbon Emissions from Fossil Fuels and Reduction Commitments, 01/23/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wwfblogs.org/climate/content/us-agency-projects-widening-gap-between-us-carbon-emissions-fossil-fuels-and-reduction-commi
[5] See Todd Stern said in a press statement at the conclusion of COP-16 (on 9 December 2010): low-carbon development strategy is indispensable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at “developed countries should develop low-carbon development strategies or plans.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COP17] 德班會議後最新狀況_基礎四國

BASIC COUNTRY

壹、基礎四國第十次部長級會議

  基礎四國第十次氣候變化部長級會議14日在印度首都新德里舉行。除了中國、印度、巴西和南非的環境部長和首席氣候談判代表出席外,更有來自卡達、史瓦濟蘭和新加坡的官員作為觀察員國代表參加。基礎四國更發出聯合聲明[1](Joint Statement issued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10th BASIC Ministerial Meeting on the Climate Change),在聲明中,充分肯定了德班會議上取得的成果和南非作為德班會議主席國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尤其對達成《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表示歡迎,同時強調基礎四國將繼續深化合作,為即將於年內舉行的杜哈氣候變化大會的成功召開以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權益而積極努力。其餘重要聲明包括:
一、再次重申在德班所達成之協議及程序相關事項,不是重新協商(Renegotiate)或重編輯(rewrite)公約,而是相關程序及成果必須在公約之約束下進行並遵守相關原則及條款,特別是公平原則及共同且有區別之責任原則。
二、部長們也強調已開發國家必須負起歷史責任並且擔任對抗氣候變遷包括承諾減排及遵守原則的領導之責。
三、強調平等是國際共同對抗氣候變遷的重要基石,並且歡迎德班所得出之結果將成立工作小組針對永續發展的平等評估(Equitable Access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進行規劃。
四、督促已開阿發國家針對綠色氣候基金的部分,遵守其承諾將提供美金三百十億作為快速啟動基金及每年一千億美金直至2020年。
五、共同表示強烈的反對歐盟基於歐洲碳排放交易機制單方面針對國際航空業收取碳稅,並表示此舉違反國際法及UNFCCC相關規範及多邊原則。

  而中國人民網記者廖政軍[2]採訪中國代表團團長、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時,解振華充分肯定了德班會議的成果,認為這是基礎四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的結果。同時他重申了中方堅決反對歐盟單方面徵收航空碳排放稅的立場,認為歐盟的做法違反了國際公約和多邊原則。進一步表示,德班會議的成果即要求各方應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框架下,儘快完成巴厘路線圖的授權和《巴厘行動計畫》所確定的各項任務,並在此基礎上針對2020年之後應對氣候變化的新框架進行談判。他說,此次基礎四國氣候變化部長級會議主要是為了明確如何落實《巴厘行動計畫》所確定的一些任務,進一步協商有關德班平臺談判的一些新問題。會議對於統一和協調“77國集團加中國的立場,推動談判進程具有重要意義。針對此前歐盟單方面立法將進出歐盟國際航班的溫室氣體排放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解振華再次強調中方立場,即堅決反對歐盟單方面徵收航空碳稅,認為歐盟的做法完全是一種單邊行為,既違反了《公約》始終強調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也違反了國際航空組織關於協商並取得一致之後才採取行動的基本原則。解振華指出,所謂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對開發中國家帶有歧視性,因為發達國家民用航空業已經發展到一定水準,其未來增長趨勢較弱,但開發中國家航空業正在快速發展,如果它所確定的減排限額僅考慮了2004年至2008年期間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平均值的話,那將大大限制開發中國家民用航空業的發展。由此來看,歐盟的做法完全是歧視性的,是單邊行為,是錯誤的,因此中方將堅決反對。

貳、基礎四國加強氣候變遷科技合作[3]

依學者研究指出,基礎四國加強合作的有以下四點論述:
一、四國可經濟利用的技術不足以有效對抗氣候變遷:由於在公約和議定書框架下的技術移轉工作目前仍缺乏實質性的進展,因此從目前四國自行取得具國際競爭力的技術開始合作。
二、加強科技合作有利於促進四國應對氣候變化科學技術的研發:已開發國家大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捉和碳封存等具體發展目標和政策措施,反觀基礎四國在此部分能與已開發國家有所差距。
三、科技合作有利於促進四國應對氣候變遷科技成果的產業化:中國和印度在核電容量已位於全球前三位,中國也在風能市場上躍居世界第一,印度也在急遽成長中,因此產業化更趨重要。
四、科技合作有利於茲強四國在氣候變遷國際談判中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基礎四國在氣候變遷科技具有互補的優勢,巴西在生物燃料技術方面有優勢,從1931年開始研究生物燃料,直到20116月,巴西也是世界上唯一只銷售乙醇汽油和純乙醇燃料而不銷售普通汽油的國家。而南非在天然氣製油(GTL)也具優勢,有關的薩索爾(Sasol)公司的煤炭間接液化技術已有相當久的歷史,並得到可實際運行的驗證和商業應用。印度在風能方面制定了多種優惠政策,鼓勵私人投資,比方說在採購設備的財政年度,風能機組80%的價值可以折舊,從而減少所得稅等措施。中國部分,在高效能燃煤發電技術有優勢,中國現已掌握相當多關鍵技術,投資產出的百萬千瓦機組已佔全世界一半以上。由上綜述,基礎四國有相當大的合作及技術交流空間。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贊助】(100-3113-P-007-001) 

[1] 基礎四國第十屆部長會議共同聲明(Joint Statement issued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10th BASIC Ministerial Meeting on the Climate Change) http://www.sdpc.gov.cn/zjgx/W020120217568339907312.pdf2012/02/13-14(最後瀏覽日:2012/02/19)
[2] 記者廖政軍,基礎四國第十次氣候變化部長級會議舉行,人民網, 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12-02/2437169.html2012/02/14(最後瀏覽日:2012/02/19)
[3] 蘇明山、李昕、魯傳一、趙秀生、王文濤,基礎四國加強氣候變化科技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氣候變化研究進展第7卷第6期,201111月。
[4] 單勝道、畢曉航,後德班時代我國低碳消費模式探析,中國能源網,2012/02/11
[5] 林宇威、李慧明,德班會議後中國碳市場展望:國內碳市場進入啟動時期,中國社會科學報第250期,2011/12/27

[COP17] 德班會議後最新狀況_小島聯盟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AOSIS

一、小島國家聯盟之立場[1]

在本次德班會議召開前,AOSIS發出聲明稿表示,根據德班會議召開前一周由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提出的報告顯示,如果氣候變遷行動再持續延誤,哥本哈根會議時所提出維持全球溫度2c的目標,在2017年時不僅無法達成,更可能上升為4c
從而,如果COP17延誤締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並因各國僅考慮自身經濟利益而關起減緩行動大門,小島國家人民將受到嚴重氣候變遷之威脅。因此,AOSIS除堅持新的承諾仍應建立在「峇里行動計劃」的基礎上,且全球均溫不應上升超過1.5c外,更認為德班會議必須有幾項成果:
(一)協商出京都議定書第二個為期5年的承諾期
(二)提高減緩行動的企圖心
(三)COP18時協商出一個與京都議定書平行的協議,這個協議必須將京都議定書所未拘束者涵括進來。
但德班會議的最終成果顯示,新的Durban Platform工作小組最遲在2015年會完成新協議的相關工作,而新協議亦在2020年才開始生效,因此與AOSIS之構想仍有一定程度之落差。同時,雖然Durban Platform 是以「峇里路線圖」作為基礎,但仍有許多關鍵的問題尚待解決,例如重要的排放經濟體所承諾的減碳目標並不足以維持全球溫度2c的目標。

二、AOSIS國內因應措施[2]
(一)減緩
AOSIS的排碳量僅佔全球0.05%,但由於海島國家仰賴運輸甚鉅,除了少數AOSIS國家不需石油進口以外,90%AOSIS國家對於化石燃料的進口非常依賴,甚至其價格一度較美國國內價格高5倍。因此,發展低碳經濟與提升能源效率是目前減緩議題最重要的部分。
(二)調適
減低環境脆弱度一直是AOSIS的主要訴求,例如模里西斯(The Republic of Mauritius)即為適例,由於只要全球溫度上升1c,海平面立即升高35公分,將對該國造成極大威脅。因此目前AOSIS正積極接受調適基金之補助,對於沿岸區域加強調適行動。
(三)技術
大多數AOSIS國家都展開技術需求評估的程序,公約希望藉此協助AOSIS國家作能力建設,以對於減緩與調適行動有幫助。目前包括所羅門群島、斐濟、馬紹爾群島等國在內的國家,在全球環境基金的支持下,已經完成在發電、建築、農林和住商部門所需的技術評估(包含政策、人力資源、花費成本等因素)。
(四)資金
目前AOSIS國家主要依賴全球環境基金與調適基金支援減緩與調適行動的支出,但因資金仍有相當大的缺口,目前AOSIS國家多將希望寄託於剛通過的綠色氣候基金。

三、AOSIS呼籲各締約國應立即展開以下行動[3]
(一)增加全球對於再生能源的需求,從目前的10%使用率於2020年達到15%,如此將有效減少40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
(二)減少國際航運、海運燃料排放,目標為2020年減少35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
(三)減少化石燃料使用量,目標為2020年減少510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
(四)對於能源使用密集度高的產業應著手改善
(五)對於化石燃料應減少補助款,將有助於2020年減少20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
(六)由於甲烷、氫氟碳化合物等溫室氣體對於全球氣候變遷可能較二氧化碳造成更大傷害,各國亦應減少排放。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贊助】(100-3113-P-007-001)

[1] http://www.aosis.info/documents/AOSISDurbanReleaseFinal.pdf
[2] Raúl I. Alfaro‐Pelico, 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 and Climate Change: Effects, Responses and Positions beyond Durban (WP) (2012).
[3] FCCC/AWGLCA/2011/CRP.36

[COP17] 德班會議後最新狀況_歐盟

一、德班會議後歐盟最新狀況
按照原定計畫、預定時程繼續推動
歐盟似乎對於這次會議結論尚屬滿意,一直以來歐盟都扮演著先鋒者的角色,目前歐盟仍以2020年以前減碳達到20%為主要目標,積極、有系統地致力於規劃減緩氣候變遷影響的計畫,這次大會後似乎也以胸有成竹的態度面對未來的發展。
隨著今年底的到來,歐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EU-ETS)即將進入第三期,德班會議順利通過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似乎給歐盟吃了一劑定心丸,使其原先的規劃都能繼續照著時程走,也讓歐盟謹守著的堅持已開發國家需肩負著主導對抗氣候暖化的角色,有了更大的支持力量。
德班會議後,歐盟的氣候變遷委員會(Climate Change Committee)隨即通過兩項有關EU-ETS「監控、報告、驗證」(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法案草案,已送至歐盟議會及安理會審議,並於20131月起碳排放交易機制第三期正式適用之[1]
執委會的職員工作報告(staff working paper)於今年2月初也為各會員國發布一項「減碳超過目標20%的政策選擇分析報告」[2],供作參考,似乎鼓勵條件、能力上允許者,得朝向這個目標邁進。
欲將航海業納入EU-ETS
今年的碳排放交易計畫將納入航空業,雖然遭致許多國家的抗議,例如:中國、美國,但仍堅持一貫的態度。而歐盟現在似乎也將減碳計畫的目光轉向航海業(ships),並於線上公開徵求民眾意見,需望能蒐集相關可行措施,相關利害關係人也得於今年四月中以前提交意見書[3]
對於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期間之看法
另外,根據德班會議結論,各締約國必須於今年51日以前提交「量化排放限制與減碳目標」(QELROs),歐盟執委會職員工作(Commission staff working)於今年213日也發布一以歐盟「氣候與能源套案」(Climate and Energy package)為基礎之QELROs 參考文件[4]。該文件針對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之銜接提出一項質疑:第一承諾期剩餘的AAUassigned amount unit)於第二承諾期應如何解決?認為今年仍有待儘速解決。
由於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之「終期」尚未決定,須待至今年底於卡達舉辦的締約國大會始做決議,有2017年(五年)及2020年(八年)之說,該文件亦特別提出歐盟對於第二承諾期期間之看法:
1.      首先,歐盟特別強調,「第二承諾期期間」與「新拘束力協議」時程上的相互配合相當重要。若採五年之短期間,於第二承諾期之終期與新協議之生效(預計2020年生效)間勢必會有斷層,也有必須加緊腳步討論第三成諾期之必要,時程上皆被壓縮,可能加重事項推動的困難度。
2.      若採八年之長期間,則與歐盟的「氣候與能源套案」之期間(2013-2020)相吻合。歐盟若支持採五年短期間,平均排碳量(指QELROs)則會比採取長期間者少(五年:81.5%,八年:80%[5]。另一方面,採取短期間的排放限制可能會比長期間者為嚴格;且為了防範突如其來的氣候及經濟因素影響,該套案早已為2013-2020這段期間設置臨時因應措施,而若歐盟決定支持採取五年短期間之作法,無法適用那些因應措施情況下所訂出之QELROs,最後可能演變為歐盟的會員國可以完成歐盟所課予義務的要求,但歐盟及其會員國卻無法達成京都議定書要求之結果。
二、評析
Durban Platform成立的結論為歐盟所樂見,其通過後,首先符合該決議Clause 2的就是歐盟以施行一陣子的EU-ETS。有認為歐盟與Durban Platform最有關聯的,就是EU-ETS
Durban Platform的通過保住了CDM機制,因從今年(2012)起,EU-ETS只允許納入在LDCs註冊的CDM額度,然而,這項限制只會在沒有任何其他主要經濟實體主導進行訂定有關減排目標國際協議成立下始生效。但現在對Durban Platform產生的疑問仍未解決,即Durban Platform究竟是否為所謂前述限制歐盟對於該條款適用生效的「國際協議」,尤其大會在原先的決議版本草案中使用「legal instrument」的用語,後來的修訂版本則採用效力拘束力較弱的「protocol, another legal instrument or legal outcome」用語,令人不免擔憂Durban Platform最後只是淪為一種拖延時間的障眼法,而無法得出正面的結論[6]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贊助】(100-3113-P-007-001)

[1] Climate Change Committee approves two draft regulations on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14 December 2011, http://ec.europa.eu/clima/news/articles/news_2011121401_en.htm (last visited on February 17, 2012).相關草案內容請參考:http://ec.europa.eu/clima/news/docs/regulation_mr_en.pdf http://ec.europa.eu/clima/news/docs/regulation_va_en.pdf
[2]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PAPER, Analysis of options beyond 20% GHG emission reductions: Member State results, issued on February 1, 2012,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package/docs/swd_2012_5_en.pdf (last visited on February 17, 2012).
[3] Commission launches consultation to addres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ships, 19 January 2012,
[4]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Preparing the EU's Quantified Emission Limitation or Reduction Objective (QELRO) based on the EU Climate and Energy Package, February 13, 2012,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international/negotiations/docs/swd_13022012_en.pdf (last visited on February 17, 2012).
[5] Ibid., at 8.
[6] holman fenwick willan, The UNFCCC’s Durban platform explained, January 2012, http://www.hfw.com/home/unfcccs-durban-platform (last visited on February 22,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