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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對氣候變遷採取行動而生的成果基礎給付

因應對氣候變遷採取行動而生的成果基礎給付 所謂的「成果基礎給付」 (Results-Based Financing) ,指的是為支付溫室氣體減量之費用所需之健全系統,該系統用以確保在確實達到減量與改善後,方需提供金錢援助。此一概念在 2015 年 6 月於波昂之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中提出。 一家名為「遠景」 (Perspective) 的諮詢公司之常務董事Axel Michaelowa 舉例說明:若要直接自新設之綠色氣候基金 (GCF) 中獲得金援,各國需提出其有能達成受託標準 (fiduciary standards) 及社會環境表現標準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performance standards) 。 聯合國之清潔發展機制提出「成果基礎給付」之模型 「遠景」公司目前正在找尋如何將現有機制下 ( 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調適基金」和「全球環境基金」 ) 可獲得融資之要求,透過簡化使其亦能適用於綠色氣候基金之架構。 該常務董事提到,在這方面,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中所指定的國家主體可以提供許多經驗,並希望綠色氣候基金可以採納清潔發展機制於監測、回報、稽核、出資整合、以及文件透明度方面的長處。 諮詢公司「綠色行動」 (Greenwerk) 的 Björn Dransfeld 亦提到,成果基礎給付的資金僅提供給立即且實際的排放減量,且金援機構只有在排放減量受到稽核後才會為清潔發展機制計劃提供資金。 Björn Dransfeld 以開發中國家之化肥企業為例,該種企業直到目前才有誘因對「一氧化二氮」 (N2O) 進行處理,而非直接將該氣體排放之大氣中,而一氧化二氮是非常具影響力之溫室氣體。目前在清潔發展機制下的計劃中,大部分經認可的排放減量仍只能得到過低的資金援助,以致仍不夠讓各工廠進一步減少排放。 Björn Dransfeld 亦提到,各種基金 ( 像是綠色氣候基金 ) 或許可以加入對排放減量的援助,並在國家制定相關政策管理之前,先得到一些立即且實際的成果。 育成和追蹤乃主要需求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范建得亦以臺灣為例,說明台灣的「育成中心」此類組織,能夠為企劃或新創事業提供資金和技術方面的援助。 肯亞「透明國際」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的

經濟和環保共存的可能:企業家就全球暖化所給予之建議及行動

經濟和環保共存的可能:企業家就全球暖化所給予之建議及行動 清大國際氣候變遷發展及法制研究室   COP21 於 2015 年 12 月 9 日釋出了其所訂定之最終草案,草案中除了刪去大多數不具約束力之括號外,亦將草案本身之頁數由原本之 43 頁減少至 29 頁,並就許多部分達成新的共識。惟令人難過的是,有部分重要議題仍未得出結論,例如差異化、資金和長期目標,除此之外,本草案在第二條的目的部分亦刪除了原有的原住民權利、世代權益和二性權益,這可能會使各國國內團體在要求政府依 INDC 行動時遭遇到些許困難。 不過,除了正在進行中之 COP21 外,許多企業及企業家也藉由 COP21 ,表達自己願意為阻止全球暖化貢獻一份心力,並提出許多建議希望 COP21 能予以採納,其中比較具知名度的,就是企業共同提出之「商業提案」 (Business proposal) 以及許多知名企業家所共同成立之「能源突破聯盟」 (Breakthrough Energy Coalition) ,其不但顯現出私部門主動參與的意願,更突顯出許多企業也開始認知到能源改革 (energy transition) 是未來值得發展之投資領域,以下則簡單就「商業提案」及「能源突破聯盟」進行介紹: 商業提案 在 2015 年 6 月,許多國際知名企業共同提出一份商業提案,共同提出本提案之企業包括:家樂福 (Carrefour) 、聯合利華 (Unilever) 、萊雅 (L`OREAL) 等數十家全球知名廠商,其希望 COP21 能夠在會議中就部分其所提出之重要議題進行考量,進而透過由公部門提供誘因之方式,吸引私部門在預防氣候變遷與潔淨能源之投資。 該份商業提案主要可以分成二大部分,分別是:全球交易市場的建立、以及有關低碳排放轉型之建議。在全球交易市場之建立方面,其主張應該要: s    保證所有主要排碳之經濟體須付出可相互比較之努力,並確保經濟體間之公平競爭。 s    提供長期且具可預測性之架構,該架構能鼓勵企業進行有效的減排與調應技術方面的投資、並擴大相關的商業規模。 s    應聚焦於以各國所提出的 INDC 為基礎之未來氣候框架,以避免不當競爭。又該氣候框架應具詳實之內容與連貫性、以 5 到 10 年為一期、並促進國際合作。 s  

減碳新時代,跟二氧化碳說Bye-Bye

減碳新時代,跟二氧化碳說 Bye-Bye 撰文 / 曾君儒 受訪 / 范建得 堪稱 21 世紀最重要的氣候會議,已於 2015 年底在法國巴黎圓滿落幕,當法國外交部長法比尤斯 (Laurent Fabius) 宣布最終版《巴黎協定》通過的那一刻,全場各國談判代表起立鼓掌、甚至有人感動落淚。人類與氣候環境的拉扯歷史,就此翻開了嶄新的下一頁。 越來越劇烈的氣候變遷,讓原本不在乎的人類終於幡然醒悟,承認自己是造成地球發燒的禍首之一,但要怎麼讓大家用最適合也滿意的方式減碳,這課題就讓全世界討論了快 20 年。 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 《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 是上一世紀最重要的 1 份氣候協議,「因為《京都議定書》即將到期,締約國們開啟了後京都議定書的談判。」國立清華大學科法律研究所所長范建得說。當大家發現《京都議定書》生效後,只有針對附件一的國家強制減碳,成效不佳,因此在 2007 年的 COP13 會議上通過了「峇里島路線圖」 (Bali Road Map) ,這個路線圖大致底定了接下來幾年的談判關鍵內容,包含共同願景、減緩、調適、建立財務機制、技術轉移、能力建構等 6 大項目,各國並同意在 2009 年哥本哈根 (COP15) 的會議上完成協商。 「大家期待在哥本哈根的會議上產生一份新的協議書,但哥本哈根的會議基本上是失敗的。」范建得說明,過去只是單純的減碳問題討論,但隨著峇里島路線圖提出的 6 大項目開始,各方的利益角逐將南北半球衝突推上檯面,「北半球的已開發國家認為開發中國家一定要投入減碳工作,而南半球開發中的國家認為,已開發國家應該先把《京都議定書》的內容執行完畢,才有資格要求南方各國。」范建得說,當各方利益浮現,全球的減碳工作便從泛道德主義,進了赤裸裸的利益算計。各國的政府,一直到哥本哈根會議時,才第一次很真實的認知到:過去的減碳工作並沒有成功,但也因為所有人的需求都真實地傳達出來,失敗的會議反而鋪陳出可以繼續談判的基礎。 在體認到開發中與已開發國家中的隔閡後, 2013 年的華沙會議 (COP19) 訂出了「損失與損害」 (Loss and Damage) 的應對策略「華沙機制」 (Warsaw Mechanism) ,並成立專門執行委員會明令已開發國家應該提供的協助內容與範圍,讓

巴黎氣候協定成就的是美玉,還是頑石?

巴黎氣候協定成就的是美玉,還是頑石? 范建得、方肇頤 眾所矚目的巴黎協定( P a r i s Agreement )終在 2015 年 12 月 12 日通過,並將留存於聯合國,於 2016 年的 4 月 22 日開放為期一年之簽署,待 55 個締約方交存其批准,並且在批准方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全球的 55% 後 30 天,該協定便即刻生效。至於協定內容,雖說少了原先期待由量化指標與強制性用語支撐的減碳義務,或許讓人感到失望,但是再次被強調的永續機制及轉為協議核心的調適,搭配高度重視透明度的查核規制,卻又讓人相信,人類確實積極地在面對地球的氣候危機,也認真在形塑一份法律文件。古人有云:「楚有美玉,命如頑石」。難道這就是我們逾 20 年來所堅持保護的地球?那麼,究竟人們這次在巴黎圓了一場怎樣的夢? 新減碳協定出爐 回想 1 9 9 2 年里約宣言( R i o Declaration )催生了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繼之在 1997 年通過表彰減碳決心的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 ),然而激情過後的減碳壓力是現實的、能源與產業結構的轉型是困難的,所以 UNFCCC 耗費 20 年仍無法有效減碳。 2009 年,失敗的哥本哈根談判,讓世人再次驚覺減碳之困難。此次在巴黎,記取了哥本哈根的教訓,在美國與中國攜手及法國政府卓越的推動下,弱化了工業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間南北對抗的強度,透過 188 個締約方於會議前提出其自主預定減碳貢獻( Intended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s ),來表彰全球已有約 98% 的人為排碳將被納入規範;終於換來了巴黎圓夢的機會。 然則,對新協定,工業國家要求開發中國家分擔減碳責任,而要開發中國家同意,則必須先解決工業國家的融資承諾,然一涉及融資,則除了龐大而難以界定的調適需求外,技術移轉、損失與損害( Loss & Damage )、島國與最低度發展國家的維生主張紛紛浮現。在所有問題互相糾結之際,巴黎協定必須處理的問題甚廣;包括如何確保攝氏 2 ℃ (甚至 1.5 ℃ )承諾的實現;各國認知到,若無法建立一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