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數位發展外,台灣不該退卻的綠色新政

 范建得觀點:數位發展外,台灣不該退卻的綠色新政

刊登於風傳媒

2020.10.02

2020年9月27日的媒體頭版表示:「政院改組,數位發展部見雛型,發展為主、監理分工」,相對的,在2020年6月1日,環保團體則沉重呼籲:「政府盡速成立環境資源部,因應氣候變遷」,因為這個組織再造的催生,已經延宕了20年。


是的,相對於早先的組織再造工作,數位發展部可說是一個相當快速的組織再造芻議。然則回顧2016年5月20日的蔡總統就職演說,其中強調;「我們也不會在防治全球暖化、氣候變遷議題上缺席。我們將會在行政院設立專責的能源和減碳辦公室,並且根據COP21巴黎協議的規定,定期檢討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與友好國家攜手,共同維護永續的地球。」然則截至目前為止,我們的第二階段管制目標迄未通過,而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的執行長已虛懸多時,所提出的「能源政策白皮書」亦未見核定;至於攸關制定氣候政策與落實巴黎協定的權責機關:環境資源部,更是遙遙無期;甚至,這個氣候政策的願景已不再被蔡總統2020年的就職演說提及了。當然,數位發展部的快速問世,係因台灣最強的產業便是資訊、通信及電子科技相關產業,而人工智慧的競合,自然帶給了決策者期待;但一貫偏向經濟的台灣決策模式,此次似乎對於新冠肺炎(COVID-19)的衝擊下,全球綠色復興的趨勢未見具體回應,更對於韓國文在寅總統新近在聯合國以雙軌方式提出的數位新政(Digital Deal)與綠色新政(Green Deal)欠缺掌握。姑不論其他先進國家或地區的類似綠色復興(Green Recovery)是如何構思,但對應巴黎協定的後續實踐,以及歐盟邊境(關)稅的提出,藉管制創造需求,帶動創新,促成能源轉型、低碳經濟,進而提升國際經貿競爭力,寧非國家主政者應有之前瞻思維?


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歐•古特瑞斯先生(Mr. António Guterres)便在2019年的年度報告中指出;「氣候相關的行動有助於引領我們的復興,其中包括投資綠色就又即停止對化石燃料的補貼、避免對於汙染產業的紓困,以及在所有的財務與政策決策過程將氣候風險與機會納入考慮。」


或許我們又會說國情不同,但是否請決策者願意先閱讀一下權威期刊「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在2020年9月17日出刊,以「二十一世紀的能源:改變地緣政治的再生能源」為題的特別報告。我們相信,氣候公約或許是一場以道德為訴求的國際政治博弈,所以只有國家利益才是重點;然則,若不能了解國際發展趨勢,則我們將連參與博弈的機會都喪失了。


以下,謹摘要略述該份特別報告值得我國決策參考之重點。


再生能源係因應氣候變遷的關鍵條件

首先,「經濟學人」描繪出了因應氣候變遷所賴再生能源政策的關鍵地位,也讓決策者能跳出抽象的氣候政治道德訴求,更精確地去思考;當初級能源市場結構、油價、能源科技、再生能源的發展均已深入影響國際經貿、社會與民生時,地緣政治的版圖已將隨之轉變,從而氣候政策的考量是否也應有所調整?這些觀察對於一直受困於淺碟型出口導向經濟、長期依賴高排碳科技產業,且始終在氣候變遷政策上躊躇不前的台灣而言,這種思考值得重視。


去化石燃料趨勢已然成形

首先,「經濟學人」指出了一個量化的重大趨勢---去化石燃料的趨勢。自新冠肺炎(COVID-19)發生以來,石油需求已下跌1/5,油價也崩盤,以大約每桶40美元的價格趨勢來看,距離沙烏地阿拉伯這種產油國維持國家支出平衡所賴的每桶70-80美元差距甚大。「經濟學人」認為,回到過去已不太可能(unlikely)


相對於此,美國已成為當前最大能源生產國,這也大大的改變了美國在地緣政治上的戰略思考,讓美國從在1970年代的介入中東以穩定石油供給,到現在已能掌握石油市場而更積極對於伊朗、委內瑞拉及俄羅斯施壓;這種地緣政治的改變讓川普總統堅信,讓美國不必再依賴外國能源供給是他的一大功績,相對者,強調改變化石燃料結構來減碳的訴求也自然難以為他所接受。


但是「經濟學人」很深刻的指出了有三大發展趨勢將嚴重弱化川普的期待;其一,是當前國際能源產業傾向認為,未來缺少的將是化石能源需求而非供給,是以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British Petroleum(BP)已漸漸轉型為複合能源公司,並提供多種的能源與再生能源的組合,並宣布將推動碳中和策略,因化石燃料的供給已到達峰值(Peak);至於這個趨勢乃源自於第二個趨勢,即大多數的國家相信,為解決氣候的問題,減少化石燃料的依賴已屬必要;同樣的,這兩個趨勢也帶動了第三個趨勢:電動化(Electrification)。很顯然的,若這三大趨勢已然成形,那麼川普的堅持將變得沒有太大意義。


此外,這個電動化的趨勢將開啟由太陽能、風能或其他再生能源直接轉換為電能的作法,簡化化石燃料經由燃燒釋出熱能再產出電能的程序,也減少排碳。依據British Petroleum(BP)的研究,這個去碳的電動化趨勢將由在2018的1/5占比提升到2050年的略高於1/2。


能源結構的改變將取決於需求端

準此,「經濟學人」認為,未來的能源需求將不再取決於生產者而是消費端。然則,這種趨勢如何發生,仍將取決於政府對於量產發電設施的支持及佈局。比較之下,「經濟學人」指出了當前中美2C競爭下的一個關鍵要素,亦即,美國當前對於化石燃料的依賴政策,將使其減少對電動化的應有投入,而中國這個能源進口國卻必須配合轉向電動化的世界,以再生能源為支撐,且已策略性的嘗試壟斷未來電能化世界所賴稀土資源。當然,這個評價恰當否仍有待觀察,畢竟美國一向依賴市場而非政府來推動重要產業政策,是以即便在川普執政期間,美國EIA資料亦顯示,其對於化石燃料的依賴是大幅下降的,且美國的再生能源發展、電動車及電動卡車的發展,更是高居全球領先地位,足見美國一貫藉由市場競爭達到轉型目的的特色,而非依賴政府的強制手段;但無論如何,倘若川普願意貫徹歐巴馬時代的氣候政策,想必其能源結構的轉型,尤其在能源供給結構及住商交通部分,必能加速去化石燃料,並有助於全球減碳目標之達成,至於這對於前述地緣政治之影響如何?似乎又是另一件事。對於台灣而言,能否又應否以消費者導向之需求為主,恐怕距離歐美尚遠。換言之,除非「經濟學人」所稱消費者主導之現象已臻明確,否則長期以來以菁英決策主導的台灣能源政策是很難改變的。但是台灣便應如此畫地自限嗎?


台灣應重視國際間能源發展牽動的地緣政治效應

綜合「經濟學人」之觀察,地緣政治似乎隨全球石油價格的崩跌而向有利中國的方向傾斜。首先,隨美國的頁岩油市場崩解,艾克森美孚(Exxon Mobile)石油公司已被從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除名,該公司是從1928年起最早被納入指數至今的公司。相對者,中國作為主要能源進口國,反而發展成為全球最重要的原油貿易商,且取得對於亞洲石油價格的影響力。此外,中國更藉此豐富了戰略儲備的資源。藉此,中國的影響力已深入巴西、蓋亞那及澳洲的能源或天然氣市場。很顯然的,「經濟學人」認為係買方市場,讓中國取得介入國際能源市場的條件;這其中包括了對產油大國的結盟、低度發展國家的貸款及與俄羅斯的合作,這些都大大限縮了美國過去享有的地緣政治利益。


實則,雖中國及美國專家均同意爭取消費者時代的來臨,但並不當然認同BP主張的峰值已到觀點。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雖享有轉型優勢,但卻未必願意跳脫化石燃料的框架,而美國則在川普的主政下,會堅持化石燃料的能源配比結構。在這種情勢下,顯然全球減碳的前景相當的不樂觀。確實,除美國堅持退出巴黎協定外,中國似乎也將錯過2020年應提交的NDC五年審查報告,並將碳中和目標定在2060年。對於台灣,始終自我定義為能源匱乏國家,儼然減碳也就無法成為主政者之優先事務了。


從我國主要貿易對象的2C身上,台灣應注意到什麼?

其實中國的石油供給雖在近年來取的買方市場的優勢,甚至拒絕對於合作的俄羅斯公司支付油管竣工前約定的價格,但是長期以來依賴荷姆茲海峽及麻六甲海峽的石油通道,已隨中美關係之惡化瀕於不確定風險,故此,依賴石油的能源結構,雖在此時帶給中國地緣政治利益,但長期以往,仍將會使其新的五年國家建設計畫陷於不安定。準此,相較於美國的能源自主,或許中國現有的利益只能算是短期利益,長期而言,發展其使用再生能源的電力系統才是符合國家安全需求的。


從2C的經驗來看,能源安全才是國家建設發展的基礎,而利用去碳的再生能源電力供應系統,正是符合國家掌握長期能源自主的核心條件。對於台灣而言,談不上追求地緣政治利益,但卻不可不了解兩強在爭奪地緣政治利益上的能源政策,及因此將衍生的產業與經貿體系發展趨勢;亦即低碳與永續的未來。


疫病衝擊下的氣候政策仍以能源與產業部門排碳之管制為重點

有關於氣候變遷的部分,「經濟學人」認為,2020年雖然能源相關的排碳降低了3-4%,但是距離下半世紀中的淨零(Net Zero)排碳仍遠。故此,我們不能期待地球的靜止,而是必須思考如何重新啟動(Rewiring)它。


以目前的狀況來看,經學人認為,要達到巴黎協定的減碳目標,必須在未來30年內減少比當前疫病期間排碳低90%的排碳,很顯然這個難度很高,尤其當美國(占全球排碳12%)退出協定,而中國(占全球排碳1/4)已經將碳中和目標向後遞延至2060年,這都讓落實巴黎協定成為困難。在整體疫病前的排碳中,除20%來自土地使用及農業外,其他幾乎都出自能源消費及產業製程,準此,若巴黎協定的減碳力度已因疫病而減弱,只要巴黎協定及各國相關法規仍在,則管制能源之消費及產業排放仍將是重點。


然則,依據國際能源總署(IEA)的評估,單單能源體系的轉換便有賴每年1200億美元的額外投資,否則以當前的能源消費結構來看,地球在2050年的升溫,非但無法控制在標定的2°C,反而更可能會達3°-4°C。其實,這種升溫威脅光在2017-2019年間造成的損失,便已高達2100億美元。準此,即便困難,然相對於可能的損害,投資能源轉型仍應該是值得的。


針對疫病帶來的機會,許多國家,尤其在歐洲已開始採取動作;主要包括;


要求企業以投資低碳經濟來換取振興方案


善用大幅降低的通勤與商業飛行需求


藉低油價之機會來降低補貼


碳定價是改變企業價值觀的必要核心作為

相對於採取上述必要的措施,「經濟學人」更指出,碳定價是必要的核心作為,而且已經適用於近全球20%的排放。「經濟學人」強調:「惟有全面採行碳定價,方足以帶動全球的低碳路徑」(Only complete coverage coupled with a high price can put the world on a low-carbon path)這個發展將能改變企業對於資產價值的觀念,並提供給給能源效率高者競爭優勢,並提供給科學家、工程師及企業家投入創意促成轉型的機會。很顯然的,這是以傳統價格理論來開展的論述,但無可諱言者,這必須所有的利害關係方都是理性的(rational)且沒有人可以透過欺瞞來獲取利益並導致整個制度的負面外部效應。是以,歐盟綠色新政(green deal)才會特別要求各國應通過立法來落實減碳承諾,並以永續科技清單及綠色融資來,作為引領知識與科技創新及產業轉型低碳路徑的柴薪。這些正是我國應在續行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過程所應有的策略性思考。


依據國際智庫「氣候政策倡議」(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的估算,在2013-2018之間,氣候相關投資已成長約70%達5790億美元。雖說還遠遠不足,但其成長趨勢可見,尤其歐盟及一些已開發國家相繼投入綠色振興政策後,這個成長金額勢必大幅增加。這其中,我們可以看到歐逢綠色新政所採科技綁融資的設計,正是因應剛性減碳政策所必要的誘因機制。


2016年COP21達成的巴黎氣候協議標誌著人類在全球暖化議題上的另一次嘗試。(資料照,美聯社)

畢竟,推動這種轉型是會帶給企業經營者高度風險與不安的,然則「經濟學人」指出,基於下列理由,推動這種轉型終究是無可趨避的。首先,企業應開始擔憂氣候變遷將對其營運帶來的立即衝擊;其次,來自政府、消費需求及消費者本身的高密度管制也一定會發生。再其次,氣候訴訟的風險已經逐步增加,目前在歐美這兩個主要的國際經貿市場都有訴訟在進行且持續增加中。最後,永續科技的變革也將帶動企業間的新競爭,掌握科技成本與效益的最適配置將成為企業競爭的新領域,這尤其對於必須綠化供應鏈的我國高科技產業有其重大意義。其實以台灣為例,從能源轉型、企業永續、企業社會責任到生態與社會治理,乃至新近密集投入的循環經濟,我們都看到「經濟學人」提到的趨勢,是以企業確實是該學會將這些可能的風險與成本納入其經營決策了。


誠如一位國際諮詢顧問Rich Sorkin(head of Jupiter Intelligence)所強調:「十年內,在地球上,將沒有未將氣候風險納入管理的任何一間大型企業。這是消費者、股東及受僱人所不能接受的。」


以法制來導入帶動企業轉型所賴碳定價及科技創新

目前在針對企業轉型部分,「經濟學人」主要強調法制的基礎,並以碳定價及科技介入(最適科技導入)為主,依據The 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at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統計,在超過1,900件的氣候立法中,約有2/3 是在過去十年內制定的,這些立法透過碳定價與科技介入已影響到世界大型企業約1.6兆美元的總市值,換言之,國際立法帶來的風險,已隨前述的發展趨勢,逐漸衝擊到企業的資產總值。對於以出口貿易為導向的我國企業,自然應思考如何面對這種趨勢,而對於將經營成本納入碳定價以及最適科技專行之計算,似乎已是維持國際競爭力所賴之必要考慮,相對者,我國延宕已久的碳定價與綠色金融機制的法制化,同樣也是刻不容緩了。畢竟企業在獲取創新科技所帶來的營收果實之下,也應共同承擔國家整體發展下對於全球氣候與環境的責任;若能將環境成本納入營運成本之中,企業除了降低風險之外,也能在各國逐步履行貿易環境責任化的趨勢下,實質提升了產業競爭力。


在政策面,國際間已漸漸對於2050的淨零(Net Zero)排碳有共識,目前已有超過70個國家承諾如是,歐盟則在3月提出目標入法的草案,在G7部分,除美國外均已採行此政策,換言之,對於減碳,全球已對於較為模糊而有彈性的2050淨零碳有所共識。然則,對於巴黎協定另一個在2030年前提升減碳企圖之要求,全球卻仍處於歧異或不明確的狀態;其他再如協定要求應於2020年提交的NDC的報告部分,更因疫病而被大量推遲了。


以當前全球關切的美國為例,目前主要靠各州自主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或排碳標準,然則自美國各州因應疫病衝擊所顯示出的左支右絀來看,沒有聯邦的投入,美國官方的減碳政策是難見成效,而只能依賴市場之不確定發展的。是以目前各界都在觀望美國11月的選舉結果,因為拜登將於4年內投入2兆美元,用於低碳基礎建設及能源轉型,此外,拜登更是先前於歐巴馬任內擔任副總統時支持碳定價的決策者。


除2050的長期目標,我們更需要有2020及2030的具體成果

綜上,不論是支持巴黎協定與否,除空泛的長期淨零目標,各國無不苦於其內政措施推動上的困難,其中更因疫病關係,讓各國陷於推動困境;這其中,除2020的更具企圖心的更新版NDC報告難產、2030減碳目標無法提升,再生能源轉型及去化石燃料陷入困境、低碳經濟與就業問題的拉扯等等,已都是各國提出2050或2060淨零排碳目標後,所必須回頭面對的問題。目前,我國亦面臨相同挑戰,雖早在2015便將2050碳中和入法,但在第一階段減碳未竟其功後,第二階段管制目標,也就是實質上相當於我國的2020國家自定減碳目標(NDC)亦見膠著,其中除能源轉型面臨的之困境外,交通的電動化與排碳管制、住商的能源效率提升與需量管理等,無不牽涉重大,至於根本性的碳定價、部門別管制目標、就業與綠色金融等問題,更是相互牽動,有賴政府組織更具效率的調整以為對應。例如在韓國,係將數位新政(Digital New Deal)與綠色新政(Digital New Deal)列為推動經濟轉型及提升社會正義的兩大支柱,便是一種必要而能化成本為機會的政策。其次,德國的氣候內閣共同協調的機制或許也是可以供我國未來組織調整之參考


韓國兼重數位與綠色新政的作為,值得我國借鑑

目前國內的環團無不大聲呼籲我國調整立法,落實減碳目標,然則對照各國的經驗來看,現階段以硬法(Hard Rules)的方式來建立減碳規範,不見得是最符合台灣利益的作法,容留彈性,重點解決政策工具所需法制基礎,如碳定價,以鋪陳我國落實法定長期減碳目標所需政策工具的條件,或許更為具體。實則,以韓國總統在今年聯合國大會上的演講為例,除與我國近來推動數位發展部的理念相同,更早已將數位新政和綠色新政並列,遠超出台灣忽視因應氣候變遷之綠色發展的重要性。在韓國總統的演講中,已針對綠色新政的理念加以詮釋,並特別強調其內政措施以彰顯自我;其中將自己定位為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之橋樑,避開國家在公約架構下的義務主體定位,更是一種能契合前述地緣政治發展的前瞻政策思維;其中韓國宣稱,會在今年提出以2030為期的新NDC(但未提及內容);強調支持多邊主義,會和國際社會協力追求2050年的低碳目標(但沒提及韓國的承諾)。確實,韓國許多策略和企圖心都遠高於台灣,而跨政黨的國會力量,更是驅使政府積極減碳的動力,然則,主政者所展現的領導才能,則顯現在其積極凝聚內部之餘,並不積極對外承諾的智慧上。或許,這都是我們必須學習之處。


畢竟我國採取的是「自願遵約」模式,亦即我國應可享有「依據國情」調整NDC與兩年期透明度報告之內容的空間,也就是說在「減緩」方面,我國可考慮採用「開發中國家標準」,留容我國家發展彈性;但在「資金、技術與能力建構」等對外貢獻上,則可採去較積極的「已開發國家」標準模式,藉以凸顯出我國對國際間的實質貢獻。


回到最核心的碳定價部分,「經濟學人」指出,目前已有約一半的NDC表示將採行碳定價,而實際上從2010年僅有約5%的全球排放被納入碳定價,目前已經有15%,待明年中國若依其原訂計畫起動全球最大交易市場,則全球納入定價的排碳規模將會大幅提升。至於次中國市場但相對具體的歐盟市場,亦提出了擴張計畫。惟目前的碳價格在達成控溫2°C的目標上,並不顯著,因依據國際貨幣基金會(IMF)的研究,必須以75美元/一噸排碳當量計,方能滿足有效控溫需求,而目前應該沒有這個行情存在,即便在美國加州與奧勒岡州採行嚴格的燃料排放標準後,2019年底的價格有遠不及於此。但應注意者,這個價格趨勢確實解決了碳權憑證過度供給的問題。


碳定價已初見其國際實證效益,但我國仍欠缺決心

由此可見,碳定價仍將會是全球關注的工具問題,這對於我國亦然。只是在不斷延宕過程,我國的碳定價工具不論在碳交易或碳費,都未見進展,相對者,在能源部門這個最重要碳定價適用對象,我們已經導入了其他以自願市場為基礎的綠電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這個無法納入履行國家減碳義務的措施,已浸蝕了我國賴以建構碳定價工具所需的碳排放係數,也形成了國家能源轉型效益,無法回饋全國減碳貢獻,而僅能滿足特定工業部門綠色供應鏈需求(私部門需求)的不平衡現象,更嚴重妨礙後續推動碳定價機制的可行性。或許這將是我國後續推動氣候政策的最艱困地方。


當政府面臨困難時,有趣的卻是一貫抗拒排碳管制的企業,卻逐漸接受轉型必要,且有具體將之納入風險控管的現象,換言之,如「經濟學人」所指出的國際智庫評估,若自2020年起,全球的立法趨勢繼續強化,則將有超過1400家的上市公司將曝險於除碳化(Decarbonisatiobn)之科技與管制所帶來的轉型風險(Transition risks),並導致市場總值約1.6兆美元或3.1%的損失。其實,這個評估,加上企業目前有機及如Google、Apple、Microsoft等強化綠色供應鏈之政策者,亦有配合世界永續發展協會(WBCSD)推廣的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將排放足跡納入產製與供應、銷售產業鏈之管理者,若再加上新近不斷被強化的綠色融資,搭配既有的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企業社會責任(CSR)與生態及社會治理(ESG)。其實,企業界的主動性,已源自對於氣候風險、政府管制所帶來的轉型風險,擴及於實務上的合規操作,而此時政府最重要的應非如何去說服他們,而是給它們工具去中和風險,甚至創造機會。前者是碳定價的效用,而後者則有賴綠色金融與永續科技的布建。


面對導致價值波動的氣候風險,碳定價是企業所需的因應工具

在「經濟學人」援用的Vivid Economics 及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兩個智庫所指出的氣候風險企業衝擊模擬情境中,按最佳情境計,大約4/5的企業會面臨正負約10%的價值波動,至於其餘的1/5則將受到重大衝擊,其中最嚴重的100家損失達43%,其他為33%;這些產業已能源最嚴重,其次為高排放產業,如公用事業與礦業等。這個量化的分析正足以說明為何企業會越來越重視氣候變遷的風險,相對者,政府應該改變政策推動的命令制約模式(commend & control model),而以提供風險評估資料來建立與企業之同理心,並共同研議最佳避險措施;這其中,碳定價在巴黎協定通過及各國相繼納入其NDC後,顯然已是不可區避的未來,產官雙方應本諸共識一起設計最適制度,而非只是各自從事對抗式的喊話了。其實,新加坡以配合巴黎協定、落實國家NDC,以及帶動產業轉型為著眼,透過立法,採行以上游排碳大戶(每年排碳25,000噸以上)為範疇的碳定價(Carbon Tax),聚焦占約全國排碳80%的煉油、化學及半導體產業,採取低定價(5美元一噸)自2020起徵,其後隨國際趨勢及執行狀況滾動式的在2023年評估,並逐步以2030為目標,調高至10-15美元之間。初步的課徵所得約10億美元,將被用於國家減碳措施。新加坡之整個推動邏輯,相當契合上述「經濟學人」描述的決策思考路徑,尤其該國暫不處理其餘20%非排碳大戶的抓大放小作法,或許可以是一種兼顧中小企業生存空間的作法。況且,對於所謂的轉型風險,一般而言,也是大型企業較具因應能力,政府只要與這些大戶就共同的風險認知及最式因應對策做好溝通,並妥善處理課徵鎖定的反饋義務企業,則應能帶動必要的良性低碳循環發展才是。


當綠能需求促生綠色消費,企業成長模式已隨之改變

其實,企業的減碳壓力更來自消費端,這也可以解釋綠色供應鏈的壓力所自,「經濟學人」援用美國耶魯大學的調查指出,約有1/3的美國人主張,他們傾向購買採行降低全球暖化措施之企業的商品,而超過1/4的人更表示,拒絕購買拒絕採取減緩動支企業的商品;雀巢及亞馬遜正是妥協於這種消費者行動而調整企業環保政策的著例。


面對這種趨勢,其實一些大型企業的成長模式已在改變;


其一,是賣掉汙染資產(Dirty Assets)換清潔的。例如,荷蘭Royal DSM,這間化學公司的減碳方式便是透過處分下轄碳排放高密集度設施,來達到在2006-2019減碳90%的績效。相對的,英國的BP則是向挪威購買在美國離岸風電計畫的持份,也就是,購買清潔設施之意。很顯然的,企業的外部成長模式已被導入減碳效益思維了。


其二,是對於一些使用大量交通工具及能源的碳排放企業,會在避免過度影響商業模式前提下,大量採用再生能源,這其中電能的使用正是重點,而電動車更是其中的主力;亞馬遜也正是大量採用電動車的著例。這個調整內部成長模式的趨勢,在台灣,應係反映在電子產業對於綠電憑證的需求上;尤其因再生能源發電與電池製造的成本大幅下降,也會是驅動電動化革命的重要條件,這種趨勢顯然也會在未來五年內,隨臺灣再生能源的大幅成長而反映出來,凡此均屬台灣科技產業應及早因應者。


其三,則是投資低碳商品;例如,航運占全球排放2-3%,Maersk Line便認為,若不能改良燃料供應,將不能達成2050年被要求的減碳目標,是以便積極的開始研發新航運燃料。該公司便表示,他們必須在2030年取得新科技,否則不能符合管制要求。這個研發係出自企業,但該企業會願意投入係因他們相信,2050及2030的規範目標都是會發生的管制風險,而若不能掌握新科技,則轉型風險將無法掌握。參考這種經驗,我們必須呼籲台灣政府,難道我們可以比一個航運公司更樂觀地看待目前的國際低碳轉型風險?難道我們的企業可以無視其經營的國際政經風險,強迫政府在氣候政策上退讓?


全球對於氣候邊遷的關注日益提升,瑞典環保少女桑伯格(見圖)曾呼籲全球領導人該重視此議題。(資料照,美聯社)

回歸政府的職責,我國政府顯然需更積極的帶動科技與能源的轉型科技研發工作。根據科技部資料,目前我國科研經費呈現出以私部門企業超過八成,政府與研究單位經費偏低的狀況。勢將難以帶動更為積極產業轉型。


目前我國在制定第二階段管制目標的過程,似乎遭到許多部會的消極以對,即便以再生能源的推廣為例,也見到部門本位主義的現象,我們必須強調,不論哪一個部門,都應該要勇敢制定讓所轄產業遵循之減碳目標,之後再協助其推動必要的研發或低碳轉型,而不是因此而對於管制架構籌促不前,導致我們失去因應2030及2050轉型風險的條件。Maersk Line這個例子告訴我們,有管制就有需求,就會有創新。政府該做的是如何協助其創新並滿足需求,而非退縮不前。


其實,最近仿生肉業務的快速成長、波音公司支持的小型氫能飛機,以及最近石油公司對於再生能源的大幅投資,以及對於自空氣中捕碳技術的支持,更是再再證明了管制可以創新的觀點。


其四,則是目前已普遍推行的綠化供應鏈,蓋依統計,企業的排碳平有60%是來自供應鏈,但這是一個不容意的工作,所以一般龍頭企業會投入資金、投入盤查,來協助並確認其供應鏈的綠化。例如,IKEA是投入1億美元的基金癌協助供應商購買再生能源。目前,台灣對於綠化供應鏈的關注多投射在一些科技大廠如何配合外國作業上,其實,按照「經濟學人」的評估,這正可能是台灣未來落實減碳工作也必須關切的重點。依據「經濟學人」所援用的分析報告顯示,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企業的排碳約占全球排碳的1/5,其他部分才是源自農牧、住宅、政府及國營企業。然則,這些企業縮減碳足跡的比例仍是偏低的;而依據Boston Consulting Group及 the World Economic Forum的報告,在數以百萬計的企業中,只有不到3000間有在國際權威的碳揭露平台CDP揭露其碳排放情形,且其中只有1600間有設定減排目標,然真正在去年有減碳實績者僅有不到1000間。準此,當我們決定對於上游、大戶納管時,這些供應鏈的管理是否確實攸關重大。此外,研究亦顯示,在去年,財務公司減碳約34%,運輸部門則僅有9%,顯然減碳績效堪慮。其次,智庫「轉型路徑倡議」(Transition Pathway Initiative)更指出,在238間能源、產業及運輸的大型碳排放企業中,僅有18%的朝有助於控溫2°C的減碳。


政府應積極支持企業的轉型,以利制定與達成我國的國家減碳目標

其實,面對這種減碳的困境,如何鼓勵少數積極投入減碳而有帶動效用的企業,顯然是決策者要思考的。「經濟學人」便認為,碳稅並非對於所有企業都是負面的,例如,對於上述願意投入減碳而改變成長模式者,碳稅正可提升其競爭優勢。以台灣而言,雖說這不是絕對的,但基於我國產業結構的出口對象主要傾向於國際大型企業,通常也是願意投入減碳承諾者,若能在政策上以碳定價來鼓勵優質企業(提高劣質高排碳競爭者之進入門檻),除能協助其提升國際競爭力、避免刻正發展中的邊境碳(關)稅負擔,更有助與碳足跡較高的中國供應鏈有所區隔。當然,碳稅(費)的徵收應具體用於減量工作的推動;如高成本的科技研發、不具營收效益的調適與韌性提升工作等,而這些均有賴我國的氣候政策能供充分的配套,以及完整的財務及技術支持,方足以竟其功。


最後,「經濟學人」很嚴肅地指出,凡是轉型困難之產業,便傾向於遊說政府弱化氣候政策的管制力度,這尤其顯現在美國石油協會,也看到在川普執政後,美國在能源轉型政策上的退讓。在台灣,我們的能源產業基本上以國營為主,科技及主要傳統產業,均早自2000年初的先期減碳便已嘗試推動能源效率提升及減碳,如今困難的是能源轉型所面對主客觀環境條件限制。至於在產業減碳部分,我國反而已經累積不錯的條件與認知。故此,我國推動碳定價應是一個必要而關鍵的時機,唯有透過這個制度,我們才能提升轉型的能量、避免發生劣幣逐良幣的劣質化趨勢,甚至把已經累積的減碳企業文化毀棄。畢竟不同於美國可以訴諸自由市場機制而弱化川普政策的負面影響,我國主要交由國家政策主導的制度,一部差便是不不差了。


國際氣候訴訟,企業外部成本的威脅正在增加

「經濟學人」提醒大家的另一個重點是氣候訴訟的趨勢。目前這些訴訟或許均尚未成形,其主要原因應在科學上對於氣候變遷的歸責(attribution)認定問題尚欠缺明確的證據。簡單的說,就像紐約州檢察長在2015年控訴ExxonMobil誤導投資者對於氣候相關管制風險的認知,該案在2019年被駁回了,然法官在判決中卻留下了伏筆;略謂:「這個判決並非意在免除ExxonMobil可被歸責於氣候變遷的責任。」(“nothing in this opinion is intended to absolve ExxonMobil from responsibility for contributing to climate change.”)準此,氣候訴訟有如菸害訴訟,不是不會發生,而是隨科學證據更加清楚時,將會帶來的重大衝擊。自2010年以來,累計已有110以上案件發生,雖說如何證明特定企業的營運與氣候變遷及其所造成損失或損害間有明確因果關係(causation),顯然比菸草訴訟還困難,然則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依據the 2° Investing Initiative的推估,訴訟發展下去,17家主要能源公司,可能必須承擔每年580-1070億美元的賠償責任,這大約是平均稅前營收的5-20%。這種推估雖尚屬遙遠,但已有足夠讓人投入訴訟的誘因。此外,除了這種直接對抗的訴訟外,訴諸人權、針對管理階層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提訴,則已成為「投資人行動主義」的主軸。例如,在2018年,一群由律師組成的公民團體「地球客戶」(ClientEarth)以一間波蘭電力公司為被告,指控其12億歐元火力電廠投資計畫將毀損股東的價值,並成功說服法院獲得勝訴。準此,這種針對企業經營者的訴訟,顯然會更成為公民團體所利用。


此外,行動主義的訴訟亦擴及政府及其決策者,例如,在去年12月,荷蘭最高法院史前無例的要求政府,在2020年以前,應減少以1990年排碳為基礎的1/4排放。稍後在今年2月,英國亦有法院表示,英國政府擴建希斯洛(Heathrow)機場的計劃違法,因未將國家減碳承諾納入考慮。像這類的案件是否會在台灣發生,確實值得重視,以英國個案為例,不論按依法行政所要求之正當程序來看,或是更具體的探討政策決定過程是否涉及擅斷;抑或提升到更高層級的國家氣候政策如何?是否有減碳的政策基礎?這些都必須在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中有所著墨,否則,同樣可能在未來涉訟。目前我國在進行環評時,已有將氣候變遷納入考慮之實務,然則在現有的法定國家階段減碳管制目標尚未臻明確時,將調適部分納入,或尚能符合環境永續之基本原理,然則賦與國人義務的減碳,宜否在已有溫管法,但欠缺有法制基礎的管制目標時,原則性將之納入環評,便不無疑義。簡單的說,法律訴訟會是雙面刃,但隨訴訟威脅增加,一方面企業應注意風險,另一方面,政府也應注意法制基礎的完善。


氣候正義離我們還有多遠?

回到訴訟所賴的根本科學問題,也就是「歸責」之可能,「經濟學人」指出,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科學家投入情境模擬,試圖比較有無氣候暖化對世界的影響;此外,訴訟多樣化的發展,更將快速的引領更多訴訟的發生;例如,即將在今年11月於澳洲法院進行審理的案件,已進一步涉及退休基金的投入,其中所設爭議,乃是否應妥善保護存戶規避氣候風險的曝險?這個案件的審理結果將攸關退休基金應否納入氣候風險的管理,也更將反映出氣候風險已不單是威脅到化石燃料的使用企業,更影響到了每一個人的安全。在台灣,在維穩股市之同時,俗稱的四大基金,亦有和上述澳洲涉訟之退休基金一樣的屬性者,那麼,除了既有的企業社會責任(CSR)、生態與社會治理(ESG)作業評估指標,我們該要求他們從事進一步的入市氣候風險評估嗎?簡言之,隨科學研究的進展,以及訴訟態樣的多元化,企業家與執政者均應更積極的將氣候訴訟風險納入檢視了。


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存在嗎?這是許多公民團體的疑惑,隨最近一些法官的公開陳述,似乎我們看到了一些線索;例如,「經濟學人」舉例;一位英國高院法官Lord Sales便主張;「過往一間公司的財務成就與環保表現的二分法已然瓦解」,而這個觀點有也得到澳洲法官的認同。顯然在極端保守的司法體系,拯救地球的思惟已悄悄的進入其中。這也是另一個大家必須注意的趨勢。


善用科技創新來帶動多元政策效益的典範轉移

對於在氣候風險必須面對消費者、管制者及律師威脅的企業而言,「經濟學人」認為,科技創新市唯一的選擇,美國商會(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認同此觀點,並以頁岩氣(shale gas)為例,表示因科技創新使其開採變為可能,為美國創造了新產業、增加能源自主並供就業機會。故不論頁岩開發本身之環境爭議,然這種舉例,正是一種具高度跨政策部門效益的例示說明;也就是透過科技創新,可以帶動產業、創造就業,並解決能源轉型(減煤)與達成減碳目標的的問題。


對於我國而言,有許多具創新性的綠能或環境科技,不論是企業或政府,如何善用美國開發頁岩氣之邏輯,篩選技術,有系統地推動,應是具有高度價值的努力方向。


改變已經開始,全球尚待努力

「經濟學人」同時談到了許多其他問題;例如不願意減碳之企業將面對不利益的反噬。然許多這樣的企業是因不知其商品排碳狀況及碳足跡所致,是以Microsoft便決定設計其供應商的排碳相關數據的通報標準,並進行永續稽核(Sustainability Audits)。此外,正確的數據,將能促進市場及消費的正確抉擇,是以像碳標章(Carbon Label)這類的標章應受到鼓勵。其實,台灣在工業界的碳盤查已行之有年,也有相當碳足跡標章的使用經驗,是以在後續的氣候政策推動上,將可減少很多資料不正確所造成的困擾,然則,相較於Microsoft所採策略,是否也應鼓勵我國的上游企業重視其碳盤查在涵括Scope1-3時的正確性?是否宜採行自定供應鏈廠商申報標準,與自行規劃永續稽核措施之作法?而政府是否也應該就此加以協力,並將相關資訊進一步的搭配碳足跡標章透明化,使積極減碳之企業能獲得市場及消費者,甚至投資者的肯定。


確實,「經濟學人」已具體提到消費行為改變的重要性,但即便在氣候意識較高的北歐,其改變比例亦僅達24%,尚不足達到應有的改變;不過「經濟學人」卻也同時也提到了人口結構改變的機會,亦即迨至2035年,美國財富主要將由1981-1997出生的人所擁有,大幅超過當前由嬰兒潮(1946-1964)時期出生者所掌握之情形,而這也會帶來世代轉變的可能。這些看似瑣碎的細節,都是決策者在思考2030甚至2050目標如何達成時所能參考者。


此外,「經濟學人」並討論到了為何碳價(抵換價格)如此便宜的問題,發現其中原因包括大宗購買產生的數量折扣,以及計劃本身及品質有問題,甚至查核困難,或像護林計畫必須持續百年,將欠缺有效執行機制等。準此,我們可以了解,以碳交易為定價機制確實是一項高成本,而效益並不明確,也難以反映碳預算之合理性及碳資產價值的制度。我國若要真正啟動此種制度,務必對於「經濟學人」提問的核心問題:為何碳價格如此便宜?先做出一個深入的在地思考,以為推動之依據才是。


最後,「經濟學人」係以創新浪潮來因應氣候變遷為結論。例如,IEA指出所需能源系統投資高達1.2兆美元,相當於提高現有投資的60%,然則究竟是哪一些科技、哪一些企業是合適的受益者,則在某程度上有賴管制、補貼及定價之正確模式了。


台灣不應台灣不應自外於氣候變遷戰場或自綠色新政的使命退卻!


綜上,我們看到全球面臨的問題與台灣看到的並無二致,但各國仍在為落實巴黎協定之目標付出程度不一的貢獻;當然,我們也都看到各國不同的戰略思維。準此,我們期待政府不應以零和的態度來看待氣候政策與經濟政策,更不希望政府劃地自限的誤以為企業當然抗拒氣候政策、拒絕碳定價,相對的,我們希望政府認真了解當前企業對於氣候風險已具備的認知、對於控制風險或承擔風險的對策及需要政府協助之處,更期待政府儘速活化綠色金融2.0版,加速企業引進創新科技降低減碳成本與氣候風險;並掌握創新、創收之機會。


其次,台灣迫切需要建立綠色振興的決策體系,並應慎重考慮加速環境資源部的設立,以完善我國氣候政策的權責組織,並真正發揮廣為國際肯定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之綜整效用。一如前述「經濟學人」的分析,能源轉型是核心、碳定價為關鍵、企業轉型因應氣候風險已成必要、訴訟將成為壓力、創新科技與投資是首要解方;此外,人口結構的改變也將逐漸變更並填補跨世代正義的落差。


對於台灣主政者而言,在美中兩國的夾擊下,不論是中方由政黨主導,或是美方由市場推動,兩者的減碳績效均日益顯現,而再生能源的發展亦然。準此,對於台灣的出口導向經濟結構而言,能不謹慎面對未來向兩國扮演國際產業供應鏈角色時,將被要求承擔的碳足跡削減責任嗎?以目前發展狀況言,主要是以美國業者要求的綠色供應為主,然則隨中國提出的減碳承諾日見具體,台商將承擔的綠化產業鏈義務,亦屬不言可喻。此外,歐洲已然具體規畫的邊境碳(關)稅,以及美國總統候選人拜登於競選政策中明示的類似措施,更是會直接影響台灣國際貿易競爭力的貿易限制。對於迄未見碳定價與去化石燃料決心的台灣而言,真能挺過2030的巴黎協定的遵約要求?還是我們會失落在2035年世代交替的洪流中呢?


面對這些「經濟學人」深刻的氣候變遷分析,我們誠懇的呼籲,台灣不應自外於氣候變遷的戰場,更不應自綠色新政的使命中退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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