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8月, 2015的文章

【聯合新聞網】鼓勵綠電 碳交易快啟動

名家觀點/鼓勵綠電 碳交易快啟動 2015-07-17 04:16:19 經濟日報 記者吳父鄉整理 ■范建得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即將上路,未來,像台積電這樣的大型製造業,將成為大型的排碳管制對象。現行制度要求企業減碳,但購買的綠電卻不當然能抵減排碳義務。 不只購買綠電,未來自行架設太陽光電等小型電廠的製造業,可否要求核給減碳額度?或只能要求台電給予躉購費率補貼?當全球都開始以控制碳排放為出發點,來思考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時,我們該如何調整躉購補貼設置成本的作法,將關係到我國減碳目標的達成。 台灣推動綠能已有初步成果,政策工具包括從前端以躉購費率補貼再生能源的設置,或透過再生能源配比的要求搭配補助。但不可否認,我們一直苦於再生能源無法產業化,導致節能減碳努力一直未能實質受益於綠能科技。 從台灣提出國家適當減排行動(NAMAs)計畫以來,便將再生能源發展列為重要減碳工具,但開發成本與價格一直是重要的障礙。目前只有歐洲部分國家的推展效果比較顯著,這些成功的經驗多少與碳交易制度有關。 在京都機制引進碳交易制度以來,部分環團批評這是以鄰為壑、買空賣空,讓已開發工業國家到開發中國家去做減碳計畫,來抵換他們的減碳義務,甚至透過交易套利;而相對的,發展中國家本身卻沒有太多必須減的碳。他們認為碳交易的標的—「減碳額度認證」(CERs)不能真正代表減碳。 然而,暫不論聯合國跨領域專家小組肯定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能否實質減碳,它對於發展再生能源確具關鍵性影響,即便是對碳排放交易較不熱衷的德國,也同意這個制度有助引領資金投入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對產業、製造業而言,碳交易制度更是降低減碳成本的重要工具。 碳交易的額度是一種「可以被儲存」的「價值」,功能上有如「期貨」。對被賦予減碳義務的企業而言,若有碳交易市場,可以逢低買進CERs抵換減碳義務。 企業若能透過實質減碳或使用綠電,並將所獲得額配的排碳量節省下來,在市場上換成現金,則CERs也會變成一種企業理財的工具。具體的說,碳交易是一種碳定價機制,可透過市場交易來反映碳排放的真實成本,並減少管制外部性。 隨2015年全球氣候變遷新協議的到來,台灣將要對國際做出減碳的新承諾(INDC,國家自定預期貢獻)。綠電認講若能獲得減碳額度的認證,有助我國銜接未來多元減碳的國際新架構;而我國《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