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減碳聲聲喚,環境與能源雙重限制下的台灣該如何面對?
蔡總統在 520 的就職演說中,說出了讓台灣人可以驕傲面對世人的一段話,她說:「我們也不會在防制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議題上缺席 ⋯⋯ 並且根據 COP21 巴黎協議的規定,定期檢討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與友好國家攜手,共同維護永續的地球。」相較於過去以行政方案分散於部會間,側重內政並區分減碳與調適的施政方向,應是我國迄今回應氣候變遷挑戰最具完整的一段話,有守有為,也讓人期待。然則在巴黎協定( Paris Agreement )的討論已進入實質釋義階段之際,在環境與能源條件俱極其受限的前提下,台灣又該當如何自處呢? 繼今年 4 月 22 日,聯合國開放簽署巴黎協定的高調慶祝儀式之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44 屆附屬機構工作會議( SB44 )已悄悄於本月 16 ~ 26 日間假德國波昂召開。然因政治人物的退場,已再沒有激情的報導,代之而起的卻是影響深遠的專業與技術人員註釋巴黎協定的工作,以及完善落實協定的必要設施與規劃。 京都議定書與巴黎協定的差異 相較於 1997 年以強制工業國家減碳,以由上而下( top-down )之方式通過的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 ),巴黎協定則是由下而上( bottom-up ),以廣納全球各國,使之各按其能力與國情,盡其所能來参與減碳,同時將調適與永續未来納入成為共同義務的新規範架構。 巴黎協定的重點:將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INDC )法制化的 NDC 至於巴黎協定中為各方稱道的遵約設計,首推國家自定(減緩)貢獻( NDC ),也就是各國依其法制所提出自願承諾的減碳方式與成效,這是延襲自巴黎協議召開前用以表彰締約方減碳企圖心( ambition )之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INDC )的法制化設計。簡言之,相對於可以保有彈性的 INDC ,巴黎協定有關 NDC 的規定,則將成為確立各國減碳義務的基準。此次的工作會議的重點,主要也正是著眼於此及其關聯探討,而或許我們可進一步將此次會議的主要任務區分為幾大區塊。 針對減緩部分,其重點有三:為國家自定(減緩)貢獻( NDC )定性、釐清促進瞭解 NDC 及其透明度所需提供之資訊,以及如何盤點 NDCs 。在調適部分,則側重在如何進行所謂的調適通訊( Adaptation Communication ),尤其如何將之納入 NDC 通報元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