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0]有關調適委員會之發展紀要
零、 背景概述
一、調適委員會(adaptation committee)
於2010年COP16中,締約國確認調適的優先程度必須與減緩相同,又肯認加強調適行動的國際合作,對於減少開發中國家之脆弱度並建構其調適能力是迫切需要的。因此, 透過Decision 1/CP.16大會決定成立調適委員會(adaptation committee),並將其作為坎昆調適框架(Cancun Adaptation Framework)的一部分,而該組織成立後至今的重要發展如下表所列。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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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OP16締約國為促進在公約下的調適行動能更為一致,決定成立坎昆調適框架與調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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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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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OP17會議期間,締約國同意了調適委員會的組成、模式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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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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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OP18會議期間,調適委員會於其第一次會議中公布第一份報告。內容包含委員會第一年的工作,以及就COP支持LDC締約國和非LDC締約國之國家調適計畫作出建議。報告還包含了一個三年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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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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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三月的第二次會議中,調適委員會闡述了實施三年工作計畫後續步驟。而會議中討論的主題包括:在公約下與調適相關事項的一致性與合作、支持開發中國家之調適的資訊、與LDCs和非LDC開發中國家的國家調適計畫相關的工作、調適之監督與評估的工作坊之初始範圍(initial scoping)。
l 六月的第三次會議中,調適委員會在三年工作計畫的實施上有良好的進展。討論包括了推廣公約下調適的一致性,例如實施的方法,以及監督與評估調適之工作坊的準備。
l 九月的第四次會議中,調適委員會開始能夠在推廣調適之一致性上有顯著的進展。委員會確認了在公約下與其他組織合作的範圍,其中包括「奈洛比工作計畫」與「低度開發國家專家小組」。又其於NAPs上建立了專門小組(task force),進一步支持開發中國家形成並實施國家調適計畫。此外,調適委員會還闡述了與公約外之其他組織、中心和網路發展協同作用(synergies),並討論了協調各種調適行動的方法,其中包含融資、技術與能力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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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適委員會在9月於斐濟舉辦了監督與評估調適的工作坊,邀請政府、區域性組織、開發銀行、雙邊技術合作局、研究機構與民間社會的專家,共同對監督與評估調適的策略及其實施做討論,以促進不同層級的合作。
l 11月的COP 19,大會以決議16/CP.19,邀請調適委員會提供報告,並鼓勵該委員會繼續為締約國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尤其是國家調適計畫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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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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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第五次調適委員會議討論了包括全球發展、地區與國家層級間之工作連結等議題,並建立了一個新的工作小組,著重在調適的技術支持上。另外,加強國家調適計畫(National Adaptation Plans,NAPs)也是此次會議的重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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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調適委員會與奈洛比工作計劃合作,就對原住民及傳統知識於調適的最佳實踐、性別敏感的方法的應用舉行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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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奈洛比氣候變化之衝擊、脆弱性與調適工作計畫[2]
(the Nairobi
work programme on impacts, vulnerability an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奈洛比計畫(Nairobi
Work Prpgramme)是通過2/ CP.11號決定,成立於2005年12月的計畫,其任務係推動和促調適相關資訊和知識的傳播,進而支持調適政策的實踐,又該計畫由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附屬的科技諮詢機構(SBSTA)負責推動。[3]此外,該計畫特別著重開發中國家的調適行動,冀能改善開發中國家對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衝擊、脆弱性與調適的瞭解與評估,並就實際調適行動與方法,以科學、技術與社會經濟為基礎,做明智的決定。[4]
在第38次附屬科技諮詢機構會議中(FCCC/SBSTA/2013/L.9),SBSTA所主導的奈洛比計畫開始參與調適委員的活動。例如,SBSTA要求調適委員會須在 SBSTA 39 前準備一份技術文件,主題為對原住民及傳統知識的應用和性別敏感方法等,據以暸解及評估衝擊、脆弱性和調適策略;並於SBSTA 40 就上述議題將召開專家會議進行討論。又該會議中,SBSTA還請調適委員會在下次報告中對奈洛比計畫提供建議,且建議的內容須包括在公約下發展調適相關行動的組織合作,以及符合遵循以國家為尺度、兼顧性別敏感、參與性及透明性的策略。另外,考慮到弱勢群體、社區及生態系統的發展,調適委員會的報告應根據現有最佳科學指導,在適當情況下,促進傳統知識與經驗之應用。[5]
目前,參與奈洛比計畫的單位,涵蓋非政府、跨政府、社區性(community-based organizations)組織、私人部門,各就他們的調適活動提供資訊。而奈洛比工作計畫為促進互相學習、合作與分享調適知識的機制,其也利用其他UNFCCC程序下之資訊,如國家通信、NAPAs、TNAs等,來支援不同層級中的調適需求及計畫細節。[6]另一方面,調適委員會的發展動態亦受奈洛比計畫所影響,使公約下的調適相關行動更加偕同。
壹、 調適委員會近期動態
一、COP前會議:第六次調適委員會議(Sixth meeting of the Adaptation Committee, AC6)[7]
2014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第六次調適委員會議於德國波昂召開。本次討論中,調適委員會讚許技術執行委員會(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TEC)在農業與水資源部份與調適委員會的成功合作,同時技術執行委員會亦受邀至聯合國祕書處(secretariat)報告此項成果。[8]調適委員會任命兩名成員Margaret Mukahanana與Klaus Radunsky至
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CTCN)以促進調適委員會與該組織的合作。[9]
於同年6月,調適委員會亦關注財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Finance)之發展,其於牙買加組成第二財務委員會,專門處理氣候變遷資金需求。[10]
二、調適委員會特別活動[11](Special event organized by the Adaptation Committee)─建構國家型、區域型、國際型氣候變遷調適網絡
本次討論重點在於促成締約方與利害關係人間的對話,透過國家型、區域型、國際型氣候變遷調適網絡如何建構與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NGOs)所扮演之角色定位,以及調適委員會如何強化無論是國家、區域或各國締約方間之氣候變遷調適約定。
三、氣候變遷調適鴻溝之報告[12](The Adaptation Gap Report)
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出具之氣候變遷調適鴻溝之報告指出:調適計畫須面對現實,並於發展中國家特別注重在資金、科技與技術方面(Funding, technology and knowledge)。面對氣候衝擊,「低度開發國家[13](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需提出「國家調適行動計畫」(NAPA)。奈諾比計畫下,調適計畫亦有所因應。坎昆氣候變遷調適綱領指出,氣候公約之締約國應計畫、優先考慮和實施適應行動、執行國家調適行動計畫;工作計畫解決特別脆弱的未開發國家所受氣候變遷的損失與損害。已開發國家應該提供財務資源予未開發國家。機構全球建立一個適應委員會;區域與國家亦應建立體制。
在德班平台(ADP)工作進程與組織中開發中國家亦呼籲,應建立包含第17次締約方大會(COP17)各項決議(1/CP.17)之聯絡小組,並著重於2020年後之減量、調適、金援與技術轉移以及能力建構與各項行動的透明化。建立之聯絡小組應涵蓋幾個項目,包括:其一,涉及何項公約條款與決定之完成度;其二,條款與決議之完成度上限;其三與四,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分別在減量、調適、金援與技術轉移之承諾履行與2020年後所應提供的資訊。調適部分,已開發國家按第4.4, 4.8與4.9條,以及履行增加金援、技術轉移等承諾,開發中國家則透過合作,建立調適機制與綠色氣候基金(GCF)之運用,優先搶救小島國家與非洲國家。
貳、從利馬到巴黎協議:落實衡平與正義[14]
延續着紐約氣候峰會、中美聯合聲明的態勢,中國官方代表團團長蘇偉,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COP)的一開始便明白表示對於2015氣候協議的期待:除了必須兼顧衡平(Equity)的問題之外,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也要在2015氣候協議中予以落實。過去在落實與執行協議方面的討論要回溯到「巴里行動計劃」(Bali Action Plan),談判官方在COP18杜哈會議達成共識:將於2012後五年繼續加強落實「減排、調適、科技移轉與能力建構」四大項氣候變遷應對策略。
在秘魯利馬COP20會議之前,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三工作小組指出,三項重要議題將在波昂會議中討論:首先,利用再生能源與提升能源效率以達成2020年前的減量目標。其次,督促已開發國家金援綠色氣候基金。最後,確保秘魯利馬COP20能成功為2015年法國巴黎簽訂的新協議打下基礎[15]。
隨著減量議題不斷被討論,各國開始將目光關注在減量議題之外,調適議題在此次會議亦構成討論重點。
附表:減量責任區分問題
減量責任區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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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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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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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仍強調依照公約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分擔全球排放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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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發國家則仍堅持打破劃分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減量責任的防火牆,其認為現在形勢與1992年公約成立的時空已有根本上的改變,並要求所有國家承擔相同的減量義務,且強調此點為2011年德班會議所通過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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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班會議有關新協議對所有締約國的適用性決議,不代表適用上的一致性而是差異性,因此劃分成2類國家的區分原則必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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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隨著談判進入正式程序與新協議涵蓋要素的形成過程中,二大陣營在減量責任分擔原則問題的嚴重歧異與爭論,將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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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協議的涵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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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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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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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協議必須包括對資金的具體承諾、技術轉讓與調適要求,以及損失和損壞,堅持新協議應全面包括公約要素,不能有所偏頗(強調減量貢獻除涵蓋減緩面外,亦應包括調適與財務支援等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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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議應包括一些資助參考,且應著眼於溫室氣體的削減,以及量測與驗證進度的工具。至於各國應於2015年3月前提出的減量貢獻計畫的涵蓋內容(美國認為應著重於在有限的外部審查下進行排放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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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表示,已開發國家的資金提供缺乏明確度,並且此資金應從現在起開始提升直到2020年;貧窮國家並指出,缺乏財援投入低碳投資,無法規劃較潔淨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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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發國家承諾2020年前達到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協助開發中國家氣候減緩與調適的資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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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調適委員會發展現況與工作項目[17]
一、委員會近三年來之工作項目
在大會體制下推動並建立調適委員會,特別是對於低度開發國家的共同合作,技術委員會與財務委員會(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and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Finance)在奈洛比計畫下對於調適計畫貢獻卓越。在落實衡平與正義的架構下,利用性別敏感(gender-sensitive)之方式 與傳統對於調適計畫之方法。在氣候變遷工作組織下組成跨政府小組定期於會議期間召開,並出版以2014為主題之計畫報告。
二、控制財務結構(Financial Mechanism)
- 重申COP17(2/CP.17)之決議,並促使各締約國提名專家,其資格除具有氣候變遷專業知識外,亦須同時注意性別平等議題。
- 附件:建構於國家層級下氣候調適計畫(national adaptation plans, NAPs),其主要任務為促使各國參與國家調適計畫,包含雙邊與多邊財務對談與各部會首長參與,並幫助各國利用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GCF)建立財務機制。
三、監控與估算機制(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由於在特定情境(context-specific)下自然調適機制或許無法發揮功效,因此調適計畫需要有因地制宜措施。以國家為單位(National-level)的估價措施更能符合實際資金量入與需求。
四、氣候變遷結果管理架構(Results Management Framework)
為便於管理,盡量使指示簡化,並使其質量均佳。並賦予各國有一定程度裁量權,以便於彈性調整。
五、因地制宜的調適計畫
本次調適委員會特別在大會強調各國差異下,發展出重視因地制宜(indigenous)之調適計畫趨勢。此項措施包含鼓勵氣候變遷調適基金、全球環境設施(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19]與綠色氣候基金(GCF)合理對待並注重在地與傳統的運作方式,並如同可監控、可估算、可報導(monitoring, evaluation and reporting)將之納入其計畫之中。並參考坎昆調適架(Cancun Adaptation Framework)調控政府資金。
六、建立特殊氣候變遷基金
在2014–2018期間,調適委員會針對低度開發國家[20]與特殊氣候變遷,使之納入全球環境設施(GEF)與國家型工作小組之中。
[1]參閱UNFCCC網站,Chronology - Adaptation Committee,http://unfccc.int/adaptation/groups_committees/adaptation_committee/items/7518.php(最後造訪日:2014/12/16)。
[2]參閱UNFCCC網站,Nairobi work programme on impacts, vulnerability an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NWP),https://www3.unfccc.int/pls/apex/f?p=333:1:3921895512782555(最後造訪日:2014/12/16)。
[3]參閱 Adaptation Assement,
Planning and Practice: An overview from the Nairobi
work programme on impacts, vulnerability an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UNFCCC,資料來源:http://unfccc.int/files/adaptation/nairobi_work_programme/knowledge_resources_and_publications/application/pdf/an_overview_from_the_nairobi_work_programme_on_impacts,_vulnerability_and_adaptation_to_climate_change.pdf(最後造訪日:2014/12/16)。
[4]奈洛比工作計畫確認九個工作領域:(1) 方法與工具;(2) 數據與觀察;(3) 氣候模型(Climate modeling)、情境與縮減規模;;(4) 與氣候相關的風險與極端事件;(5) 社會經濟資訊;(6) 調適計畫與實施;(7) 研究;(8) 調適的技術;(9) 經濟多樣性。
[5]「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38 次附屬機構會議(SB38)及拜訪國際能源總署等單位」與會情形與心得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ownload.jspx?sysId=C10202474&fileNo=001(最後造訪日:2014/12/16)
[6]參閱
Adaptation Assement, Planning and Practice: An overview from the Nairobi work
programme on impacts, vulnerability an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UNFCCC,資料來源:http://unfccc.int/files/adaptation/nairobi_work_programme/knowledge_resources_and_publications/application/pdf/an_overview_from_the_nairobi_work_programme_on_impacts,_vulnerability_and_adaptation_to_climate_change.pdf(最後造訪日:2014/12/16)。
[7]整理、翻譯自:Sixth meeting of the Adaptation Committee (AC6), http://unfccc.int/adaptation/groups_committees/adaptation_committee/items/8467.php(最後造訪日:2014/12/8)
[8]Decision 1/CP.16大會肯認技術委員會有和其他公約下甚至公約外的組織達成整合與合作之必要。資料來源:http://unfccc.int/files/adaptation/cancun_adaptation_framework/adaptation_committee/application/pdf/4b_collaboration_tec.pdf (最後造訪日:2014/12/11)
[9] Decision 2/CP.17要求調適委員會須協助公約下所有的計畫及組織的活動。資料來源:Ibid.
[10]財務委員會2014年的報告中對公約下資金機制進行了第五次的審查,在考量到透明度、利益相關者、性別平權、防衛措施、信用標準、效率、資源流通、方案的可持續性以及全球環境設施(GEF)的使用結果和的影響後,就全球環境設施(GEF)的經驗,對綠色氣候基金(GCF)提出建議,例如GCF應考慮採取與全球環境基金一致的信用標準和防衛措施等。參考資料: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4/cop20/eng/05.pdf;http://climate-l.iisd.org/news/unfccc-standing-committee-on-finance-reports-to-lima-cop/ (最後造訪日:2014/12/11)
[11]整理、翻譯自:Promoting synergy and strengthening engagement with national, regional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centres and networks, http://unfccc.int/adaptation/groups_committees/adaptation_committee/items/8246.php(最後造訪日:2014/12/8)
[12] EXECUTIVE SUMMARY, The Adaptation Gap Report, http://www.unep.org/climatechange/adaptation/gapreport2014/portals/50270/pdf/Executive_summary.pdf; http://newsroom.unfccc.int/lima/daily-conference-highlights-6-december-2014/(最後造訪日:2014/12/8)
[13]聯合國針對低度開發國家所採取的認定標準共有三項:1.低所得標準,以每人平均國內生產毛額(GDP)之3年平均值衡量,低於美金750元(含)者即符合標準,高於900元者,即達畢業標準;2.人力資源貧乏度標準,以生活品質綜合指標(composite Augmented Physical Quality of Life Index;APQLI)衡量,其衡量指標包含:(1)營養、(2)健康、(3)教育、(4)成人識字率;3.經濟發展脆弱度標準,以經濟脆弱綜合指標(composite Economic Vulnerability Index;EVI)衡量,其衡量指標包含:(1)農產生產之不穩定度、(2)貨品與服務業出口之不穩定度、(3)非傳統經濟活動之重要性(以現代服務業及製造業占GDP比例衡量)、(4)貨品出口集中度、(5)經濟規模弱小程度;以及因天災而造成一定比例人口成為難民。資料來源:http://www.epochtimes.com/b5/6/9/14/n1453716.htm(最後造訪日:2014/12/8)
[14]【COP20現場直擊】從利馬到巴黎協議:落實衡平與正義,資料來源:http://twycc.org.tw/blog_and_news/8519/%E5%BE%9E%E5%88%A9%E9%A6%AC%E5%88%B0%E5%B7%B4%E9%BB%8E%E5%8D%94%E8%AD%B0%EF%BC%9A%E8%90%BD%E5%AF%A6%E8%A1%A1%E5%B9%B3%E8%88%87%E6%AD%A3%E7%BE%A9/(最後造訪日:2014/12/8)
[15]波昂會議揭開序幕,翻譯自:http://eco.climatenetwork.org/sb40_adp2-5-eco1-1/(最後造訪日:2014/12/8)
[16]開發中國家立場相關討論: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重大衝擊,係目前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且攸關國家及產業永續發展的重要議題。尤其,開發中國家對導致氣候暖化之貢獻最小,但往往卻是受害最嚴重者,同時也最沒有能力承擔調適成本,全球均應予以關懷照顧。然而,氣候變遷諮商談判廣泛涉及國際減碳責任分配、援助資金分攤與分配、全球金融風暴經濟衰退、主要國家政治情勢重整等重大變局。如何達成共識面臨許多挑戰,包括談判截止期限時間緊迫、各方立場分歧嚴重、談判議題不斷擴展、參與談判的利益相關方、磋商平台和合作機制日趨多樣化。資料來源:http://unfccc.saveoursky.org.tw/2011cop17/(最後造訪日:2014/12/8)
[17]整理、翻譯自:Report of the Adaptation Committee: Draft conclusions proposed by the
Chairs:
Recommendation
of the 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 and the
Subsidiary Body for Implementation,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4/sb/eng/l07.pdf
(最後造訪日:2014/12/13)
[18]性別差異會影響人在氣候變遷下的調適以及各種決策。Decision 1/CP.16 (article 7)確認性別
平等和婦女的有效參與是對氣候變遷採取有效行動的關鍵。又對性別差異所造成的經驗與需求差異具敏感度是推動適當決策的關鍵,故 Decision 3/CP.17中在論及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GCF)的管理辦法(governing instrument)時,及申明採用“性別敏感的方法”(gender-sensitive approach)進行操作。使綠色氣候基金(GCF)成為第一個從一開始就納入性別觀點而運作的基金。參考資料:Annex
of Decision 3/CP.17.In paras. 3, 11, 21, 31 and 71 of the Green Climate Fund Governing Instrument.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1/cop17/eng/09a01.pdf#page=55; Operationalizing a Gender‐Sensitive Approach
in the Green Climate Fund:
http://unfccc.int/files/cooperation_and_support/financial_mechanism/standing_committee/application/pdf/final_schalatek_burns_gcf_gender-sensitive-approach.doc.pdf
(最後造訪日:2014/12/14)
[19]全球環境設施(GEF)係一個於1991年所成立,由聯合國和世界銀行對多邊環境公約提供財務的機制。參考資料: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官網http://www.thegef.org/gef/whatisgef (最後造訪日:2014/12/13)
[20]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Portal, http://unfccc.int/adaptation/knowledge_resources/ldc_portal/items/4751.php(最後造訪日:201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