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2之結論觀察與研析

COP22之結論觀察與研析

廖沿臻(清大生倫中心研究助理)

整體來看,在巴黎協定生效後,各國確實遵循這次COP的主題「行動的COP」,開始在各方面採取行動,尤其是將規則手冊(rulebook)之制定期限定在2018年並已開始行動一事,必然會對各國履行巴黎協定之承諾帶來相當大的影響。其次,雖然美國總統由川普當選會全球的氣候變遷行動帶來不小的震憾,但從這次各國所提出的「馬拉克什氣候行動宣言」可以看出,各國仍然在氣候行動上具有相當的決心和企圖心,並且再一次的強調了會達到2020年後每年1000億美金氣候資金的決心。再者,雖然在主要會議中(APA、SBSTA、SBI)並沒有太大的進展、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批准的國家也才剛到達70大關,但日本、澳洲、英國等排碳大國在COP22會議期間的加入,德國等國提出2050年路線圖的行動,以及NDC合作關係(NDC partnership)的建立,都可以看出各國在對抗氣候變遷行動上的努力,這也讓人認為,氣候變遷的處理已經不再只是開發中國家的義務而已,而是對未來氣候變遷和再生能源市場的先機搶占,再生能源具有相對穩定、低風險、且逐漸轉變為低成本的特性,未來氣候變遷和再生能源的市場正在浮現,各國已經開始角逐先驅者的地位了。

此外,從場上的周邊會議中,可以看出氣候行動的幾個方向:

首先是氣候行動的重心慢慢轉向「調適」,從科學報告中可以看出,即便各國完全履行NDC,仍然無法將升溫抑制在2度C以內,調適將會是各國不得不面對的未來,也是許多小國已經在面臨的問題,目前全球氣候資金的分布仍然以減緩為主,但將來應該要走向減緩和調適並重的狀態,甚至思考如何透過調適來產生減緩的效果。

順著此一脈絡,下一個要思考的問題就是如何提供調適上的誘因,或在面臨極端氣候時應如何應變,目前出現的想法中,我認為最好的想法是「氣候風險保險」(climate risk insurance),透過保險的方式將可能受到高機率氣候變遷衝擊影響的脆弱性高地區居民之風險分散於全體社會,或者以拒保的方式讓該等住所的居民理解到自己可能面對的高風險從而決定搬家到風險較低的場所,惟這種氣候風險保險的性質為何?是社會型保險或是一般保險?目的是為了風險趨避或使民眾了解可能的風險?這些都值得討論。

國家行動的盤查和資金的使用也是受到注目的議題,巴黎協定和透明度的規則手冊已經開始討論,希望能在2018年完成,讓各國的行動是否真正達到減碳效果、以及資金的使用是否真的減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等問題都能在透明的架構下被檢視;技術的移轉和技術的開發也持續在進行,投入的資金也與日俱增,開發中國家如果真能在已開發國家之先進技術的協助下達成更高的減緩目標,則全球過暖化導致重重危機的世界也就離我們更遠。

對於我國而言,我認為有幾項行動是應該要儘早進行的: 首先,是對於調適的更加重視,如上所述,調適的重要性已經不言可諭,但反觀我國目前仍然是以國發會的「調適政策綱領」在處理調適的問題,而溫管法和國土三法中的調適規定仍然模糊而不確定,未來調適是否納入溫管法、甚至階段管制目標之中,而使我國在調適上能有明確的期程與方向,我認為這是值得思量的。

其次,是國內的實質行動。我國因為國際現實的問題,無法參與UNFCCC,但在溫管法生效的現在,仍然可以進行實質行動,逐步推動我國的氣候變遷行動,使法規更完整、相關行動更有效的進行,切不能因為美國總統選舉的結果就減少的氣候變遷行動的關注,畢竟美國總統只有4年到8年任期,但氣候變遷的影響只會接踵而來、日益嚴重,這是各國都必須面對的現實。

最後,是針對私部門的誘因提供,在COP22僅次於川普最常被提到的幾個字中,一定有「私部門」(private sector)和「中小企業」(SME)這二者在未來的參與被認為是達到巴黎協定目標的重心。個人認為,我國目前的資金提供仍然是以再生能源融資為主,綠色基金較為少見,這部分較為可惜。

氣候變遷的對應已經不再是一種義務,而是一種趨勢和潮流,越來越多的國家、跨國企業都已經注意到此點而開始行動,我國目前處於四面環海的高脆弱性地區,但卻擁有許多相對先進的綠能技術,若能把握時機,則環境的發展和市場的開拓仍然可以並存,正如COP22上諸位主席和執秘所言,是開始行動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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