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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NDC)與企業抵換(Offset)的額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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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 NDC )與企業抵換( Offset )的額度空間 刊登於風傳媒 2026.05.06 《巴黎協定》第  6.4 條帶來的全球新格局是:每一噸碳的減量都有了國籍,而外國企業想取得抵換權,就必須得到地主國的正式授權與跨境相應調整( CA )。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在全球碳市場快速發展,而各國相繼制定法規之際,《巴黎協定》第  6.4 條( PACM )逐漸描繪出全球「高完整性碳信用」的核心架構。這個由  UNFCCC 直接監管的機制,不只是另一種碳權,更重新定義了國家自定貢獻( NDC )與企業抵換( offset  )之間的權利分際。換言之,第  6.4  條讓每一噸的減量都具備了新身分,而它究竟是國家的?企業可否取得?額度能否出境?又必須在哪些情況下進行對應跨境調整( CA )?應該是最受到關注者。   依據 2025 年最終的《巴黎協定》締約方最終決議草案( FCCC/PA/CMA/2025/L.10  – Draft decision -/CMA.7 (Advance Version) ),已進一步確定了這個架構,其中包括要求所有國家明確揭露「分享調適基金的額度( Sharing of Proceeds; SOP )」與「貢獻全球淨減量而取消的額度( Othe Mitigation of Global Emissions; OMGE )」 。這意味著,第  6.4  條將嚴格限制國家與企業的額度可利用空間,同時提高透明度與問責的要求。   本文將從最新的國際規範出發,討論《巴黎協定》第  6.4  條如何「劃分」國家 NDC 使用空間、企業抵換的空間與前提要件,以及外國企業是否能被地主國( Host Party )授權使用其額度。   一、 A6.4ER 回應公民團體期待的制度設計:先扣掉 SOP 與 OMGE 的全球淨零貢獻,才談 NDC 與企業的使用空間 依據先前已生效的《巴黎協定》第 6.4  條規則,每一單位 A6.4ER ( Article 6.4 Emission Reductions )在發行時,就先要被制度化的自動...

觀點|「要不要多付一筆碳費」是偽命題?爭議的核心在:台灣有沒有「制度建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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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要不要多付一筆碳費」是偽命題?爭議的核心在:台灣有沒有「制度建置」能力 刊登於數位時代 2026.04.14     近來國內對是否緩徵碳費的討論再升溫。支持者多半憂心產業競爭力與出口衝擊,反對者則強調減碳責任與國際接軌之必要。然而,若僅停留在「要不要收錢」的層次,往往忽略了一個根本的問題:在台灣這種高度出口導向、深度嵌入全球供應鏈的經濟體中,究竟碳定價應扮演什麼結構性角色?     原則上,碳費及中長期可能銜接的排放交易制度( ETS )不僅是政策工具,而是台灣產業在全球碳治理體系中的制度性條件。是否採取緩徵,不能從短期成本判斷,應置於我國對接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自身電力結構與銜接國際制度的脈絡中審視。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不利台灣?   首先,就現階段而言,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涵蓋 6 大品項:鋼鐵、鋁、水泥、肥料、電力與氫。從「直接涵蓋品項」來看,台灣並非最受衝擊的國家。     據歐盟與我國貿易統計,台灣對歐盟出口仍以  ICT 、電子零組件與機械設備為主;鋼鐵與鋁等  CBAM 所涵蓋品項,占我國對歐盟出口比重多僅為個位數百分比,且近年並未呈現快速上升趨勢。若僅就此判斷,容易得出「 CBAM  對台灣影響有限」的結論,然而,這種詮釋忽略了 2 個更關鍵的制度性風險。     首先, CBAM 的核心衝擊不僅在所涵蓋的品項,而在於所涉及的資料與查驗證機制。換言之,若出口商無法提供可查證的產品碳排放數據,進口商則須依歐盟公告的「預設值」來計算產品的嵌入排放量,而此類預設值通常以相對不利的排放情境作為基準,將直接提高碳成本負擔。     所以 CBAM 的實質風險不是來自「被點名課稅」,而是源自缺乏國際可信度的  MRV (量測、申報、查證)能力。其次, CBAM  的適用範圍非一成不變。歐洲產業界與研究機構多次指出,若只對上游原物料課徵碳成本,將導致碳排放向下游產品移轉。對台灣這類承擔「中段供應鏈角色的國家」而言,風險不會立即顯現,而是可能延後但逐步放大的。     目前世界銀行已提出一套 CBAM 曝險程度的分析架構,核心...

范建得觀點:2028 重啟核能是轉機還是僵局?台灣淨零政策的「三大現實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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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 2028  重啟核能是轉機還是僵局?台灣淨零政策的「三大現實盲點」 刊登於風傳媒 2026.04.03 對台灣而言,問題已不僅在於是否追求淨零,而在於:在一個不穩定的世界裡,這個體系是否撐得住, 2028 年前後可能的重啟核能,將是測試台灣是否願意調整這些邏輯的機會。圖為台電第三核能發電廠。(取自台電官網)   全球能源危機下蹣跚起步的第三期氣候行動 UNFCCC  執行秘書 Simon Stiell 於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伊斯坦堡出席 COP31 籌備記者會,並與  COP31  候任主席  Murat Kurum  共同發表談話。 Simon Stiell 明確將全球氣候行動區分成三個時代:第一期是「發現問題,但爭 論不休」,第二期是「開始認真面對問題,並建立《巴黎協定》」,而現在正處於第三期:落實 / 執行的時代,重點不再是宣示(設定目標或作出承諾),而是把投資、治理、產業與民生安全的「落地速度」提升到能改變排放與風險曲線的程度。   同一場合中, COP31 的脈絡亦值得關注: Murat Kurum  一方面批評全球氣候行動倒退「不可接受」,並稱落實目標的彈性空間已所剩無幾,另一方面在回應土耳其對化石燃料高度依賴的問題時,轉而強調「發展中國家成長與氣候行動之間的平衡」以及「不能把事情簡化成只有化石燃料」。   確實,當氣候行動進入所謂的「第三期」 -- 「從承諾走向落地」(也就是從談論氣候行動,進入必須用可量化成果證明氣候行動的時代。),全球也逐漸感受到一件不太舒服的事,亦即問題不在於努力是否充足,而是命題假設是否須要調整?   過去十年,全球氣候政策建立在一個簡單而強大的邏輯上:再生能源成本下降,規模擴大,最終將取代化石燃料。這個邏輯支撐了政策、投資與企業決策,也讓「淨零」看起來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但現實並沒有完全照這個劇本走 2024 年前後,全球能源需求仍以約 2% 的速度成長,化石燃料占比亦仍接近 80% 。再生能源雖快速擴張,但主要填補的是新增需求,而不是替代既有供給。與此同時,中東地緣政治衝突讓能源供應風險再次浮現,而人工智慧與資料中心的電力需求,預計在 2030 年前可能增加兩到...

范建得專欄》聯合國碳市場啟動:解析巴黎協定6.4條首批碳權,MRV將成企業競爭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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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專欄》聯合國碳市場啟動:解析巴黎協定 6.4 條首批碳權, MRV 將成企業競爭關鍵 刊登於 Reccessary 2026.03.26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近期核發《巴黎協定》第 6.4 條首批碳權,首發案來自緬甸清潔爐具專案。(圖片來源: Pixabay ) 編按: UNFCCC 近期核發《巴黎協定》第 6.4 條首批碳權,象徵國際碳市場從規則談判走向實際運作,也成為新舊制度銜接的重要測試。首發案來自緬甸清潔爐具專案,透過更保守核算回應外界對碳權品質與外加性的質疑。在全球走向「全球一本帳」的趨勢下,清華大學永續學院院長范建得認為,台灣企業應儘早建立高品質 MRV ,並擴大投資減碳能力與國際接軌。   2026 年 2 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核准《巴黎協定》第 6.4 條機制下首批碳權核發,標的來自緬甸的清潔爐具專案。這不只是「第一批碳權」這麼簡單,而是意味著《巴黎協定》下的國際碳市場,正式從規則談判走向實際運作。 [1]   由於該案同時也是由《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 CDM )換軌而來的專案,這次核發也被視為新舊碳市場制度銜接的一次關鍵測試:一方面要證明市場可以運作,另一方面也必須回應外界對碳權品質、外加性與重複計算風險的長期質疑。 [1][2]   什麼是《巴黎協定》第 6.4 條機制? 若用較精簡的方式定義,《巴黎協定》第 6.4 條機制可理解為一套由聯合國監督、可供政府與企業使用的國際碳權確證與核發制度。它和一般由民間標準主導的自願碳市場不同,核心在於「國際公共治理」:方法學由監督機構制定或核可,專案需經註冊、第三方查證機構需受認可,且最終碳權會進入正式登錄系統管理。 [1]   換句話說,這套機制試圖把碳權從過去較鬆散的市場商品,轉化為更制度化、可查核、可申訴、可究責的國際資產。 [1][3]    支持者之所以看重第 6.4 條,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它有望把資金導向減排成本較低、但資金較不足的開發中國家,降低全球減碳的整體成本。 [1]   第二,機制設計強調環境品質( integrity ),包括更保守的核算、救濟與申訴程序,意在回應近年碳市場的誠信危機。 [1][3]   第三,它把碳權跨境使用與國...

觀點|川普回鍋、歐盟轉彎!反漂綠進入「監理分流」時代,台廠如何靠碳數據贏得國際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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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川普回鍋、歐盟轉彎!反漂綠進入「監理分流」時代,台廠如何靠碳數據贏得國際訂單? 刊登於數位時代 2026.02.06   近年「反漂綠( anti-greenwashing )」已從品牌與公關議題,演變為全球監管與法律實務中的高風險領域。 2024 年後,國際監理趨勢更隨地緣政治,呈現多元調整,在市場上發生結構性變化。其中,歐盟對企業的永續揭露與盡職調查要求明顯趨緩,美國聯邦層級更放寬對企業 ESG 與反漂綠的治理規範。     不過,歐美在內的國際法,卻持續落實管制消費者端的反漂綠及不實主張。此外,金融市場與供應鏈對企業「可驗證」的要求也未同步鬆綁,甚至更趨務實。     或因台灣尚未制定所謂的「反漂綠法」,讓企業覺得可以放鬆以對,但這將招致 3 方面的風險:既有公平交易法的適用、金融監理對市場誠信的制度化要求,及國際客戶與投資人對可驗證資訊的期待。     以下透過梳理當前國際反漂綠規範發展趨勢,界定核心風險、釐清台灣的規範架構及因應之道,並就應否提升至企業資源規畫( ERP )層面,提出建議。     歐盟自 2025 年便明顯放寬在公司層面的永續監理,包括了對永續相關報告( CSRD 、 CSDDD/CS3D )的適用範圍與時程調整,並透過綜合簡化治理措施來降低企業提交報告的負擔;但在消費端,歐盟早已通過新指令,將環境綠色主張納入不公平商業行為治理核心,要求所有聲明須範圍清楚、資訊可理解並可驗證;任何模糊的用語,以及只依賴碳抵換支持的碳中和,都可能被視為高風險的表述。顯然歐盟的反漂綠規範已制度化,由「擴大監理」轉向維護「競爭及其可行性」。     這種寬嚴兼具的趨勢,代表歐盟未放棄反漂綠,而是將治理重心由企業內部的揭露義務,轉向維護市場端的競爭秩序及消費者端的誠信與落實執法。對企業而言,這代表報告義務可能鬆綁,但對消費者、客戶、市場所做的綠色主張,卻仍面臨嚴苛的檢視與罰則。     英國則以「誤導性的怠於揭露」作為高強度執法的究責基礎,並未因歐盟政策鬆綁,反而持續以誤導性的怠於揭露作為反漂綠的核心執法基礎。例如 2022 年一個涉及滙豐銀行的案件,因銀行強調的氣候行動與綠色投資,未能充分揭露其融資與排放的關聯背景...

范建得觀點:美國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之法政意涵及台灣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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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美國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之法政意涵及台灣的下一步 刊登於風傳媒 2026.01.18 美國政府 1 月正式啟動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程序,引發國際關注。(資料照,美聯社)   ​ 2026 年 1 月,美國川普政府正式啟動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的程序。儘管此舉標誌著美國轉向「氣候孤立主義」,但對台灣而言,則正標誌著一個獨特的戰略轉折點;以下謹透過重點介紹美國的決策原則、退出公約的法律機制,並結合數據與理論論證,說明為何台灣在面對美國聯邦政策轉向之際,仍必須堅持「 2050  淨零排放」路徑。   一、背景摘要:決策原則 首先,我們必須瞭解美國的決策原則。依據美國國務卿馬爾科 · 盧比奧在 “ Ending the Charade of Wastefu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  ( 2026/1/10 )的說明,美國在相關政策中的核心原則包括: 1 、國家主權至上 美國不允許國際組織削弱其國家主權、憲法自由或核心國家利益。美國參與任何國際機制,必須以美國的價值觀與優先事項為核心,而非受制於外部議程。   2 、重成果、強問責,反對官僚主義 美國反對持續資助那些缺乏明確成果、問責機制薄弱、治理效率低下的國際組織。凡無法證明實際成效的官僚體系,不應容許其消耗美國納稅人的資金。   3 、負責任地使用納稅人的資金 美國拒絕向被認定為浪費、重複或效率低下的國際機構開立「空白支票」。對納稅人資金的管理,必須以可量測的回報與實際利益為基礎。   4 、領導力意味著改革或退出的勇氣 真正的領導力不僅體現在參與,更必須體現在當多邊機制陳舊失效、難以改革時,敢於推動變革,甚至選擇退出,而非因循慣性或形式而繼續參與。   5 、「美國優先」的國際參與原則 美國的國際參與必須用於服務美國的繁榮、安全、自由與戰略利益。「美國優先」並非孤立主義,而是要求所有國際承諾都必須為美國人民帶來直接且明確的價值。   綜上,美國宣布退出了 66 個被其認定為浪費、低效或損害美國利益的國際組織,這也反映出當前美國外交政策的整體方向:強調國家主權、推動多邊機制改革,以及強化財政紀律與問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