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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7-資金] 綠色氣候基金制度草案

第四次過渡委員會 [1] 2011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於開普敦舉辦,由於這是 COP17 召開前最後一次的過渡委員會議,因此會中最終通過「綠色氣候基金」的制度設計 (Draft governing instrument for the Green Climate Fund) ,準備在 COP17 召開時提出受准許。「綠色氣候基金」的制度設計 (Draft governing instrument for the Green Climate Fund) 如下 [2] ,共計 14 條: 第 1 條 目標與指導方針 (Objectives and guiding principles) 第 2 條 制度設計與運作 (Governance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第 3 條 行政成本 (Administrative costs) 第 4 條 資金來源 (Financial inputs) 第 5 條 運作方式 (Operational modalities) 第 6 條 金融工具 第 7 條 監測機制 (Monitoring) 第 8 條 評估機制 (Evaluation) 第 9 條 信託原則 (Fiduciary standards) 第 10 條 環境與社會安全保障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afeguards) 第 11 條 問責機制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第 12 條 專家與技術諮詢 (Expert and technical advice) 第 13 條 利害關係人投入與參與 (Stakeholder input and participation) 第 14 條 基金的終止 (Termination of the Fund)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 (100-3113-P-007-001) [1] transitional committee, Report of the Transi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esign of the Green Climate Fund  to the seventeenth session of t

[AWG-LCA 14-3]各國對於資金議題的立場

一、 小島國家聯盟 (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AOSIS) 小島國家聯盟認為 [1] 締約國大會所提出的 2020 年開始每年 1000 億美元的資金,不足以完全解決開發中國家的需求。此外,開發中國家應逐步擴大他們的資金援助,從目前的水平達到每年至少 1000 億美元,以確保 2012 年到 2020 年之間沒有氣候變遷的資金缺口。 二、 歐盟 歐盟 [2] 重申私人部門為開發中國家氣候相關的投資的重要性,應盡力解決監管壁壘。歐盟也承認, 2012 年到 2020 年之間確實有必要增加資金規模,以進行有意義的減緩行動,並在「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下,達成全球平均氣溫應低於工業化前平均溫度的 2° C 以上之目標。 三、 日本、澳洲、加拿大 [ 3] 強調 2012 年以後將繼續提供持續的資金援助,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特別是容易受到氣候變遷不利影響的國家,例如最低度開發國家,小島嶼開發中國家和非洲國家。 四、 最低度開發國家聯盟 (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最低度開發國家聯盟認為 [4] 已開發國家應針對就氣候變遷減緩和調適計畫,擴大規模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財政資源,以滿足開發中國家的需要。另外,已開發國家應毫不拖延的提供綠色氣候基金的初始資本,在第 18 屆締約國大會召開前,提供充分資金協助綠色氣候基金委員會與秘書處順利運作。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 (100-3113-P-007-001) [1] the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Submission by the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on sources of long-term finance , p2-3 (2011). [2] European Union, Submission by the European Union on long-term finance , p1-2 (2011). [3] Australia, Canada & Japan, Submission by Australia, Canada and Japan on long-term financin

[COP17-資金] 調適基金對綠色氣候基金之啟示

如何直接取得資金( a direct access modality ) 在 東京舉辦的第 2 次「過渡委員會」( Transitional Committee )特別探討了其他有關的基金與機構,以對於綠色氣候基金的未來發展作為借鏡。其中調適基金所採行的「直接取得資金」( direct access )運作方式最受注目。調適基金當初設立目標,是為提供易受氣候變遷影響的開發中國家足夠資金以運作相關具體調適計畫,資金來源則由清潔發展機 制( CDM )之 「排放減量信用額度」 (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 CERs ) 取得 2 %之獲利 。 調適基金將「直接取得資金」之方式定義為:「符合條件而欲取得調適基金之締約國,應直接提交計畫給 受認證之國家執行實體 ( Nat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NIE ) 」。其他直接取得資金之方式還有 : 受認證之多邊執行實體( Multilater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MIE ) 與 受認證之區域與次區域執行實體( Regional and Sub ‐ Regional Entities, RIE) 。藉由「直接取得」的方式,可提昇國家參與調適活動之程度,亦使受援助國家對於該筆資金有更強的責任 [ 1] 。惟如何取得受認證的執行實體資格 [2] ?   一、由國家提名一個國內機構,如符合調適委員會嚴格的資格審查,即成為受認證的執行實體。   二、被提名機構可能是學術機構、民間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區域或次區域實體。   三、受認證的執行實體之後可直接提交調適計畫給調適基金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即可取得資金,省去須先經由多邊組織轉送委員會審查之勞煩。 綜 上,採用「直接取得資金」的調適基金,是氣候資金中連結全球資金、國家承諾與地方行動的先驅,與綠色氣候基金之不同點在於,調適基金主要資助「具體的調適 方案或計畫」,目前每個國家可獲得 1 千萬美元之資助。而綠色氣候基金除了提供更多金額外,更希望藉由 NIE 之方式,資金可以直接流入國家 [3] 。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 (100-3113-P-007-001) [1] available at http://unfccc

[COP17-資金] UNFCCC基金運作狀況簡評:從GEF到GCF

全球環境基金(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 )係 1990 年設立的獨立財務機構,旨在提供各國政府執行有助於全球環境保護和促進當地永續發展計畫之資金 [1] 。 1996 年, UNFCCC 與 GEF 簽訂備忘錄 [2] , GEF 成為 UNFCCC 最主要的資金機制,而締約國會議為 GEF 相關領域規劃和項目的合格性做出指導。 但由於 GEF 常淪為已開發國家政治角力之戰場, 哥本哈根協議時締約國會議遂有另設直接隸屬於 UNFCCC 之「綠色氣候基金」 (Green Climate Fund, GCF) 的提議 [3] 。 論者有謂, 綠色氣候基金作為 UNFCCC 長期資金計畫之重要來源,金額仍有不足 [4] 。同時,對於 綠色氣候基金的臨時受託人由世界銀行擔任,開發中國家亦有反對聲音 [5] 。但不可諱言的, 綠色氣候基金之設置,將有助於 UNFCCC 達成 2020 年開始每年 1000 億美元長期財務目標,其貢獻超越了以往任何氣候變化基金。而 短期資金目標( 2010 年至 2012 年提供 300 億美元的資金),則將繼續由現有的多邊或雙邊基金和方案來達成 ( 例如:調適基金、全球環境基金、世界銀行投資基金 ) 。也因此,由於綠色氣候基金暫不可能取代其他現有基金之運作,如何創新與補充現有基金不足之處,以及明確而公平的分配資金於相關環境最脆弱之國家,正是綠色氣候基金制度設計的最大挑戰。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 (100-3113-P-007-001) [1] http://www.thegef.org/gef/ [2] FCCC/CP/1996/15/Add.1 [3] Forests and climate change after Cancun An Asia-Pacific perspective , RECOFTC – The Center for People and Forests 8 (2011) . [4] Gary Clyde Hufbauer & Jisun Kim, AFTER THE FLOP IN COPENHAGEN , American Law Institute -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ntinui

[COP17-資金] 自開發中國家集團在坎昆會議的立場,檢視其具體目標與後續措施

一、坎昆會議:中國與 G77 的發言立場 [1] ( 一 ) 坎昆會議最重要的結果之一為新的基金的建立,而該基金須由已開發國家依照國民生產毛額比例 (Gross National product, GNP) 估算出所需金額,以協助開發中國家應對氣候變遷問題,該基金的制度設計必須包含有:結構、範圍、規模和來源。 ( 二 ) 對於「調適」部分, G77 和中國將協助 作充分的體制安排,包含有: 1.Adaptation Framework Implementation 2.Adaptation Committee ( 現為常設附屬機構執行 ) 3.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echanism : 協助氣候變遷基金的分配、確保有足夠資金用於發展中國家,並且確定、檢討已開發國家是否履行資金協助的義務。 二、各國實際措施與草案提案 ( 一 ) 中國 [2] 1. 目標 (1) 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取得明顯成效 (2) 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不斷增強 (3) 氣候變化相關的科技與研究水準取得新的進展 (4) 公眾的氣候變化意識得到較大提高 (5) 氣候變化領域的機構和體制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 2. 根據上述總體目標,到 2010 年,中國將努力實現以下主要政策: (1) 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2) 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3) 加強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4) 提高公眾意識與管理水準 ( 二 ) 印度 [3] 1. 目標 印度的第 12 個 5 年計畫將在 2012 年 4 月 1 日開始執行,內容包含有數個低碳計畫,相關的計畫目前皆在進行中以履行印度對於節能減碳的承諾。 2. 具體措施 (1) 盡可能使能源燃料的來源多元化 ( 使用混合燃料 ) (2) 對於森林與沿海地區的管理採取積極的策略 (3) 建立印度 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ndia IPCC) (4) 積極與鄰國建立伙伴關係 : ( 三 ) 巴西 [4] 1. 目標 政府期望在經濟發展目標不變的基礎上,以 2005 年的標準,在 2020 年前將溫室氣體減量 36.1%-38.9% 。 2. 具體措施 (1) 濫伐是巴西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問題,因此持續的減少濫伐森林對於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有極大的貢獻。 (2) 國內 12 大產業在 2011 年底前分批執行相關計畫,例如能源、農業、鋼鐵業等。  (

[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簡介

一、「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發展緣起 [1]       氣候變化問題首次成為聯合國大會討論議題始於 1988 年, 之後氣候變化問題越發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聯合國大會( UN General Assembly )在 1990 年年會中通過設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INC/FCCC )的決議,並授予起草公約條文及任何必要法律工具的權利。         INC/FCCC 於 1991 年 2 月 4 日至 14 日在華盛頓召開第一次會議, 氣候變遷議題正式躍上聯合國舞台。到 1992 年 5 月歷經 5 次的會議,超過 150 個國家參與談判,於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紐約的聯合國總部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 二、簡介 UNFCCC 內部機構與會議種類  [2] UNFCCC 主要包含了締約國大會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 、京都議定書大會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 , CMP ) 、附屬機構的會議和一系列研討會。 COP 是本公約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兩個常設附屬機構:「附屬科學和技術諮詢」 ( 科技諮詢機構: the 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 SBSTA ) 和「附屬履行機構」 ( 履行機構: the Subsidiary Body for Implementation , SBI ) 。而 CMP 則是代表京都議定書的最高權力機構。此外,締約國會議亦成立兩個特設工作小組,一個是為了依據京都議定書的進

[EU ETS] 歐盟碳排放交易:第三期(2013-2020)之準備情形(三)

(續) 三、 其他 (一)拍賣所得之用途為何? 拍賣所得之用途規定在 2009/29/EC 指令第 1 條 11. 修正 2003/87/EC 指令的第 10 條 3. ,至少有 50% 的拍賣所得必須用在: 1. 用在減少溫室氣體上,包含用來作為全球能源效率( Global Energy Efiiciency )、再生能源基金( Renewable Energy Fund )、 COP14 Poznan 會議的調適基金( Adaptation Fund )使用,來因應氣候變遷的影響;或用來作為減排及調適的 R & D 與示範計畫,包含參與歐盟策略能源科技計畫( European Strategic Energy Technology Plan )及歐盟技術平台( European Technology Platform )。 2. 發展再生能源,以達到歐盟預計於 2020 年達到 20% 的再生能源佔比;或發展其他低碳科技,以達到歐盟預計於 2020 年達到能源效率有 20% 的目標。 3. 發展避免毀林情形的措施,及增加發展中國家的造林( afforestation )、再造林( reforestation )。 4. 發展歐盟地區的碳匯( forestry sequestration ) 5. 發展 CCS ,特別是在燃煤發電廠( solid fossil fuel )旁邊、工業部門及子部門,也包含在第三國家設置。 6. 鼓勵低排放交通工作及大眾運輸。 7. 資助能源效率的 R & D 及本指令提及部門之清潔能源。 8. 鼓勵社會中下階層家庭採用能源效率產品並提供補貼。 9. 支付本機制管理的行政花費。 (二)歐盟成員國將碳交易指令內國法化之期限? 根據 2009/29/EC 指令第 2 條,各國必須於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轉化。同時也規定,被 2004/101/EC 指令、 2008/101/EC 指令和 Regulation (EC) NO 219/2009 修正的 2003/87/EC 指令,其修正的條文繼續適用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第 3 條過渡性條款)。 (三) 是否有任何機制能確保在第三期排放交易中,碳價格不會瞬間崩盤? 市場的穩定性需要一套穩定可預見的法規架構,修正後的指令讓相關的法規變得更可能被預測,而增進

[EU ETS] 歐盟碳排放交易:第三期(2013-2020)之準備情形(二)

(續) 二、適用範圍   (一) 包含哪些事業部門? 前兩期即已包含發電廠、燃燒廠、煉油廠、煉焦爐、鋼鐵廠、水泥工廠、石灰、磚、陶瓷、紙漿、造紙、板材等。有關溫室氣體者,只有管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但荷蘭被排除在外,因為其自願加入一氧化二氮的減排。 2013 年開始, ETS 的適用範圍會擴張到使用石油化工、氨、鋁時排放的二氧化碳;有關二氧化氮( N2O )的使用,則包含氮、己二酸( adipic )、乙醇酸( glyocalic acid )製品及鋁製品中的全氟碳化物( perfluorocarbons )。溫室氣體的運送、地質封存也包含在內。這些部門會依照歐盟層級的規定分配到免費的配額。而 2012 年開始,航空業亦被包含在 ETS 之範疇。 (二) 什麼樣的部門可以免費獲得排放單位的分配?什麼樣的不行? 1. 發電業( power sector ) 不能免費獲得排放額度的分配 2013 年對於發電業全面採用拍賣排放額度的方式。執委會希望能以拍賣的方式取代以前的作法,因為拍賣最能有效確保效率、透明度且也最簡便,在低碳經濟下也能創造最大的誘因,最能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也能夠避免某些部門有獲得意外之財的可能(即免費獲得排放額度,但仍然以名目成本的方式轉嫁給消費者)。 2013 年 的拍賣比例至少為第一期排放量的 30% ,且必須要在 2020 年前增加到 100% 。若會員國選擇採行前述的選擇權,則必須採取投資相關改善或設備升級之措施,提升國內清潔科技的應用及使其國內能源配比更加多元。   【例外】 滿足特定關於互聯網條件的會員國,或其利用石油發電的比例及每人 GDP 為歐盟 27 國的平均值,可以選擇現有的電廠是否暫時不適用(拍賣)這個規定。   區域性的冷暖氣部門,或為 2004/8/EC 指令所指以高效率廢熱發電( cogeneration )的冷暖氣得免費獲得碳排放額度的分配。 2 . 其他部門     其他部門在 2013 年可免費獲得以 2005-2007 年歐盟區總排放量 80% 的排放額度,作為過渡性制度。之後免費分配的額度會逐年減少,預計在 2020 年時僅有 30% 的額度是免費分配的,至 2027 年則完全取消免費分配制度。 3 . 有碳損漏風險的部門 仍可免費受分配 惟有發生「碳損漏」( carbon leakage )相當程度風

[EU ETS] 歐盟碳排放交易:第三期(2013-2020)之準備情形(一)

在日本、加拿大、俄國三大國聲明不再繼續遵行減碳義務後,各國也開始蠢蠢欲動,使得京都議定書呈現快要崩解的狀況。歐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使得其在後京都時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而歐盟為了繼續維持、使現行的碳排放交易機制更臻於完善,針對前兩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做檢討,並於第三期做出修正。以下將分成「排放額度」、「適用範圍」與「其他」,以問答的方式,做初步的簡要介紹: [1] 一、 排放額度 1. 如何決定? 從 2013 年開始,排放額度總量會每年以第二期平均年總量( cap )的 1.74% 向下遞減 [2] ,即每年總量會減少 3743 萬 5387 個排放單位。這個標準將繼續沿用至第四期,預計最快會在 2025 年才會做修改。這條線的起點是第二期排放額度總量的平均值,大約是以 1990 年為基準,減少排放量的 20% ,或以 2005 年為基準排放量的 14% 。總的來說,減排的總量大約為: 2020 年以前,減少以 2005 年為基準 21% 之排放量 [3] 。 歐盟排放交易機制適用範圍外之部門,減少以 2005 年為基準排放量之 10% 。 2020 年前減少 21% 之排放量目標,換算 2020 年前之排放額度總量為 17 億 2 千萬個單位,也意味著和第二期總量比起來,第三期( 2013-2020 )的平均總量將減少 11% 之排放量,換算起來約減少 18 億 4 千 6 百萬個單位。 2. 第三期每年預定總量之分配情形? 2013 年的排放額度為 20 億 3915 萬 2882 個排放單位,低於 20 億 4 千萬個排放單位。其他年如下表: 年 Mio t CO2 2013 1.974 2014 1.937 2015 1.901 2016 1.865 2017 1.829 2018 1.792 2019 1.756 2020 1.720 這個表格是根據第二期 ETS (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 的適用範圍及歐盟執委會通過的第二期 NAPs ( 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 ) [4] 去估算,總計約 20 億 8 千 3 百萬噸。原則上,此排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