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莫為死者悲傷,請為生者難過

 范建得觀點:莫為死者悲傷,請為生者難過

刊登於風傳媒

2019.05.16

英國,這個保護個人基本權的發源地、維護人性尊嚴與自決權傳統之生命倫理源起地,竟然通過了以擬制同意(deemed consent)為基礎的器官捐贈法(Organ Donation Act)。所謂的擬制,在此係指「將某事物視同其屬於其他事物」(To treat (something) as if it were really something else)[1]之意思;也就是說,依據該法,迨至2020年起,全體英國公民,除符合三種除外(即18歲以下、死亡前欠缺了解制度變更之意義、死亡前未能在英國居住滿12個月),或已先行登出(op-out)捐贈計畫者外,不問其是否曾經表示同意,均將自動被視為同意參與器官捐贈。相信這個發展將在全球引發高度之爭議,畢竟它碰觸到了人權與人性尊嚴最根本的核心價值,而進一步細究其制度設計,其實仍然牢牢的扣緊了人權與倫理的核心—人之自決權(autonomy)。


自二次大戰以來,人類記取了不應濫用醫學科學來踐踏人權的深刻教訓,早在《紐倫堡守則》(Nuremberg Code)便揭示了一組人體試驗準則,嚴格制約像納粹於戰時對人類進行的不人道醫學人體實驗。至於世界醫師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WMA)更於1964年通過《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這個醫學倫理學宣言發展成為醫學用於人類的核心倫理價值規範,更是醫生誓約不可或缺的承諾。這其中,隨之衍伸的「告知後同意」法則(informed consent),便明白要求,凡病患或人體試驗中之受試者,均享有有說「不」的選擇或權利。且原則上,這種表彰自決權之同意是不可被代行或代為,也不能被推定(presumed)的,更何況此次英國器捐法用的是擬制。


然仔細審視英國推動此修法的邏輯,顯然透過成功的規劃,擺脫了口舌之爭,容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鑑之處。首先,個人對於其身體所擁有的自決權,固然體現於不能容許他人代行或代為支配個人身體之原則上,然則當民意調查顯示,雖有80%的英國公民支持器官捐贈,但卻僅有30%的人真正完成器官捐贈之登記時,顯示如何協助英國公民體現其良知與利他之心,並用以解決人體器官嚴重缺乏之現實問題,才是國家應有的積極作為,也才是能兼顧個別、分配與集體正義之決策。


英國通過立法,對器捐採取「默認制」,除非當事人提出異議,否則所有人都自動成為器官捐贈者。(pixabay)


其次,透過立法來落實其政策,則意在踐履民主社會應有之理性作為,而將各種與器官捐贈相關之主客觀量化與質性分析結果,透過代議政治,設計出一套能連結利他主義與維繫人民生存需求之捐贈措施,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全體英國公民行使自決權之集體(collective)表現。


然則,倫理的最高指導原則之一,仍應在於不可藉由任何公益或社會價值,來強迫個人犧牲其利益或放棄自決權。故此,在法制化的過程中,政府便必須同時承擔強化專業護理師之培訓,以及建立完善諮詢體系,並協助不能理解新制者登出(op-out)的義務。


綜上,英國人民在面對新的倫理挑戰時,顯然先以科學的方法來彰顯正義之價值,再以民主之過程來建立反映英國人民展示利他主義之集體自決,繼之以完善的體制來體現生命倫理的精髓-維護個別英國公民保有理性自決(conscious autonomy)、退出擬制同意制度所賴的理解(understanding)。準此,自法律觀點來看,在理論上,未來遇有死亡者未登出,其家屬仍拒絕捐贈時,法律適用上的攻防,仍將回到個別公民前述理性自決權是否獲得保護與實現,而在生命倫理地探討上,則將會是倫理諮詢的適足性問題。


是以在立法通過後,有議員Jackie Doyle-Price表示:「依據新法,是否成為器捐者仍有賴您的選擇(choice)—器官捐贈仍將是一種無價的禮物。」是的,選擇還在,但自決的主動性被限縮了,不過面對新興科技帶給人類日益增加的選擇,器官的再利用,只是其中一個歷時較為長久的範例。


回顧人類的發展過程,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興起,標誌出了人類近代文明的興起,但其權利與義務相生的本質,卻在近代的我們享用文明果實的今天被忽視了,大多數的人很吝於去付出一些權益來分擔社會公益、承擔對於下一世代應盡的義務。英國生命倫理大師John Harris嘗指出,從事乃至參與科學研究應是我輩的道德義務(moral obligation)[2],而近年來,更有科學公民( Scientific Citizenship)概念的提出;在英國學者Beverley Gibbs所提出的幾種科學公民之型態中,所謂知識型公民(Epistemic Citizen)的主動與奉獻意識,或許正是促生此次修法的關鍵因素,這讓英國社會能在享受科技利益之同時,也願意限縮個人的利益以回饋社會,更用以嘉惠下一世代來落實跨世代的正義。


在台灣,器官捐贈一直停留在志工感嘆「推動無成」的困境,在一個2017年的報導中,登錄等候移植者高達了8763人,其中肝腎7807人、心肺200多人、胰臟105人,但在105-107這3年,平均每年受益人數都在100人以下,文化因素一直被認為是重點,然則看到慈濟人願意捐贈大體的善舉,以及日亦增多的眼角膜、骨髓、皮膚等捐贈,我們卻可以感到,在台灣社會中,像英國這樣的知識型科學公民也正在增加中。故此,是否現在也是我們認真思考調整器官捐贈法律的時候了。



注釋: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2] J Harris, Scientific Research is a Moral Duty,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31 (4): 242-24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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