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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減碳聲聲喚,環境與能源雙重限制下的台灣該如何面對?

蔡總統在 520 的就職演說中,說出了讓台灣人可以驕傲面對世人的一段話,她說:「我們也不會在防制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議題上缺席 ⋯⋯ 並且根據 COP21 巴黎協議的規定,定期檢討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與友好國家攜手,共同維護永續的地球。」相較於過去以行政方案分散於部會間,側重內政並區分減碳與調適的施政方向,應是我國迄今回應氣候變遷挑戰最具完整的一段話,有守有為,也讓人期待。然則在巴黎協定( Paris Agreement )的討論已進入實質釋義階段之際,在環境與能源條件俱極其受限的前提下,台灣又該當如何自處呢? 繼今年 4 月 22 日,聯合國開放簽署巴黎協定的高調慶祝儀式之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44 屆附屬機構工作會議( SB44 )已悄悄於本月 16 ~ 26 日間假德國波昂召開。然因政治人物的退場,已再沒有激情的報導,代之而起的卻是影響深遠的專業與技術人員註釋巴黎協定的工作,以及完善落實協定的必要設施與規劃。 京都議定書與巴黎協定的差異 相較於 1997 年以強制工業國家減碳,以由上而下( top-down )之方式通過的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 ),巴黎協定則是由下而上( bottom-up ),以廣納全球各國,使之各按其能力與國情,盡其所能來参與減碳,同時將調適與永續未来納入成為共同義務的新規範架構。 巴黎協定的重點:將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INDC )法制化的 NDC 至於巴黎協定中為各方稱道的遵約設計,首推國家自定(減緩)貢獻( NDC ),也就是各國依其法制所提出自願承諾的減碳方式與成效,這是延襲自巴黎協議召開前用以表彰締約方減碳企圖心( ambition )之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INDC )的法制化設計。簡言之,相對於可以保有彈性的 INDC ,巴黎協定有關 NDC 的規定,則將成為確立各國減碳義務的基準。此次的工作會議的重點,主要也正是著眼於此及其關聯探討,而或許我們可進一步將此次會議的主要任務區分為幾大區塊。 針對減緩部分,其重點有三:為國家自定(減緩)貢獻( NDC )定性、釐清促進瞭解 NDC 及其透明度所需提供之資訊,以及如何盤點 NDCs 。在調適部分,則側重在如何進行所謂的調適通訊( Adaptation Communication ),尤其如何將之納入 NDC 通報元素之

當巴黎協定將人類歷史推向一個嶄新的高度 台灣應該站在那裡?

近日台北遭逢 1896 年以來的歷史高温,另一方面,則是聯合國氣候公約第 44 屆附屬機構工作會議已順利在 5 月 27 日於波昂結束,在多日以非正式諮商為核心的討論過程及極其簡單的決議文中,潛藏著對於台灣未來幾年如何擘畫並因應氣候變遷挑戰之關鍵課題。此會議雖僅有兩頁的決議文,然正如摩洛哥的能源部長兼代表團團長 Hakima El Haite 所言,「利馬是一個談判大會、巴黎則是做出了決定,至於 COP22 (第 22 屆締約方大會)將會是一個展開行動的大會」。此次的工作會議,正是為如何啟動巴黎協定奠基的關鍵會議。 整體而言,此次會議是一個深度論述巴黎協定關鍵內涵並釐清其定義的深度討論;再沒有政治口號、再沒有非政府組織的激情控訴,來自世界各地的數千位專家,兢兢業業投入如何建構啟動巴黎協定所需的程序建構。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如何跳脫過往深陷於南北對抗之泥沼,如何超越跨世代衡平的困境、如何掌握拯救地球生態讓人類免於浩劫之契機,應該是此次與會者所衷心期盼之志業。迄今,台灣仍然未能正式參與其中,但一如蔡總統所言,我們是「不會在防制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議題上缺席的」。展望未來,能不有所覺悟嗎? 準此,我們認為,從此次會議的決議文,特別值得台灣注意的巴黎協定發展趨勢如下: 1. 公約將就有關國家自定(減緩)貢獻(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 的內容部分制定指導。 2. 有關透明度的部分,公約將就調適通訊( Adaptation Communication) 制定指導,並將之納為 NDC 之一部;並特別就如何落實透明度要求制定所需規範、程序規定以及相關指導。 3. 有關減緩貢獻之全球盤點部分,公約將進一步釐清那些投入( input )可被計入,並制定所需作業規範。 目前巴黎協定特設工作小組(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Paris Agreement; APA ) 是希望在 2016 年 9 月前,也就是 COP22 在摩洛哥召開前,各締約方能就上述事項提出意見;而綜合在會議過程,大會就這些議題所提出之非正式諮商事項來看,未來各締約方被期待提出意見並參與討論的主要議題,至少包括以下諸端: 1. 有關 NDC 的定性部分; 需不需要針對

「米糖相剋」?就在我們決定全力投入太陽光電發展之後

欣聞我國將以太陽光電為推動再生能源的主力,這是一個與去年在巴黎協議過程,由 25 個國家共同提出「兆元投資太陽光電」( Trillion Investment in Solar Energy )倡議銜接的重要決策,也是當前各界認為最可能創造綠能產業與綠色就業的再生能源。然則,在落實這個策略的過程,台灣受限能源與環境條件的事實及其限制,卻不能不有所應對。畢竟在日治時代,我們也經歷過米和糖在土地利用上的抉擇。    首先,我國太陽光電的發展主要應在支撐非核家園的願景,並改善我國能源配比或密集度,來取代原有核電的角色,同時併用以促進低碳成長與就業。然則在我國相對有限的土地資源及高頻率的風災前提下來推動此政策,我們卻不得不藉當前國際氣候公約之發展趨勢,納入此政策在經社與文化成本上的考慮。    回歸當前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就循環經濟角度提出的看法,吾等應先盤點富有自然資源之生態系統的碳匯( carbon sinks )功能,並釐清其在減緩排碳上之效益,這也是當前公約所重視減緩與調適多目標政策協力的重點事項;蓋因,透過發展太陽光電的減碳效益應有助追求生態永續,而透過適當的調適設計來維護自然生態之碳匯功能,則同樣有助減碳目標之達成。然則,如今不論推動太陽光電的減緩或是維護生態永續的調適,都是需要成本的,以我們決定的發展太陽光電為例,其使用之自然資源,尤其土地資源,便是前述 IPCC 所稱具有「生態系統的碳匯功能」之關鍵部分,簡言之,以之作為覆蓋太陽光電設施之用,其碳匯功能的喪失,便是我們減碳成本之一。更何況,當前在公約討論過程中被高度關切的食物安全、農業文化及生態永續等問題,同樣值得關注。    目前 IPCC 已具體表示將在 2018 針對以控制升溫 1.5 度 C 為標準的專題報告,並在 2022  的第六次評估報告( AR6 )中,針對公約將在 2023 年就各締約方提出的「國家自定貢獻」(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進行的全球盤點提出方法論。相較於過去重視人類行為相關的減緩措施,在整個受限既有市場經濟原則與人類消費文化導致能源結構轉型困難前提下,訴諸母親大地( Mother Ear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