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KP 觀察系列報導之三]我國的NAMAs應否調整?NAMAs的registry將如何進行,我國如何掌握這些規範以利推廣台灣科技並掌握綠色基金。並且公約執秘一再強調議定書的方法論不變市場機制如常,這對我國推動中的國際抵換市場聯結有何意義?
范建得 & 國際氣候變遷發展及法制研究室成員 聚焦於會議的決議內文 [1] ,與減緩行動相關的議題大致可以分為三項,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在於大會反覆強調京都議定書所設立的市場機制運作將一如往常,本次會議不僅更進一步確立了減緩登錄平台,並且決議在 2012 年時公布一個新的市場機制的細節和運作方式,協助已開發國家達成其減緩目標,以下針對登錄機制和市場機制做分別的論述,試圖尋找台灣可以參與的空間: 首先,有關於登錄平台的建立。根據大會決議,大會同意建立一個彈性、動態且呈現網絡狀的登錄平台,詳細記錄開發中國家減緩行動,並且提供其行動財務上的協助,決議文中與之登錄平台相關的段落有三處,分別在決議文的 45 、 51 段。在決議文的第 45 段中提到,大會決定登錄平將有下列三項原則 [2] :第一,登錄平台必須發展成動態、網絡狀,由一個大會祕書處的專門機關管理之。第二,所有參與者都可選擇自由登錄該平台,並且參與者的資訊只有在登錄後才會被記錄。第三,由於登錄平台必須反映出全面性、多樣的各國適當減緩計畫以及其財務協助方式,故建設登錄平台必須是使用彈性的方法。決議文的第 51 段更進一步的提出登錄平台的主要任務 [3] :透過需要幫助的參與者向平台登錄其需求,和可提供協助的參與者向平台登錄其可協助之項目,登錄平台將會提供各項需要幫助的減緩行動尋求、謀合各項國際財務上的協助。 以台灣的角度而言,各有一好一壞。對於台灣不利之處始終在於,我國仍舊非公約締約國,即使公約採行新的登記平台,我國仍無法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向公約秘書處登記相關需求,以尋求已開發國家資金以及技術援助。但新的公約發展仍然有我國可以積極參與的面向,回顧決議文第 48 段 [4] ,公約歡迎除了開發中國家以外,有能力的實體 (entity) 或國際基金向秘書處登記,可以提供開發中國家的協助事項。以我國就綠能科技的發展來看,一直以來都扮演技術輸出國的角色 [5] ,雖然我國在 GDP 的計量上,遠遠不及附件一的開發中國家,很遺憾的無法以開發中國家獲得國際資金的協助,但此次公約的發展仍舊提供台灣綠能相關產業一個發展契機,開啟了一個台灣產業可以直接參與國際節能科技的舞台,舒緩了我國廠商長期缺乏直接參與國際的舞台的困境。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盡快配合公約第 48 段所列舉的項目,協助國內產業製作清單向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