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KP 觀察系列報導之三]我國的NAMAs應否調整?NAMAs的registry將如何進行,我國如何掌握這些規範以利推廣台灣科技並掌握綠色基金。並且公約執秘一再強調議定書的方法論不變市場機制如常,這對我國推動中的國際抵換市場聯結有何意義?

 范建得&國際氣候變遷發展及法制研究室成員

聚焦於會議的決議內文[1],與減緩行動相關的議題大致可以分為三項,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在於大會反覆強調京都議定書所設立的市場機制運作將一如往常,本次會議不僅更進一步確立了減緩登錄平台,並且決議在2012年時公布一個新的市場機制的細節和運作方式,協助已開發國家達成其減緩目標,以下針對登錄機制和市場機制做分別的論述,試圖尋找台灣可以參與的空間:
 
首先,有關於登錄平台的建立。根據大會決議,大會同意建立一個彈性、動態且呈現網絡狀的登錄平台,詳細記錄開發中國家減緩行動,並且提供其行動財務上的協助,決議文中與之登錄平台相關的段落有三處,分別在決議文的4551段。在決議文的第45段中提到,大會決定登錄平將有下列三項原則[2]:第一,登錄平台必須發展成動態、網絡狀,由一個大會祕書處的專門機關管理之。第二,所有參與者都可選擇自由登錄該平台,並且參與者的資訊只有在登錄後才會被記錄。第三,由於登錄平台必須反映出全面性、多樣的各國適當減緩計畫以及其財務協助方式,故建設登錄平台必須是使用彈性的方法。決議文的第51段更進一步的提出登錄平台的主要任務[3]:透過需要幫助的參與者向平台登錄其需求,和可提供協助的參與者向平台登錄其可協助之項目,登錄平台將會提供各項需要幫助的減緩行動尋求、謀合各項國際財務上的協助。

以台灣的角度而言,各有一好一壞。對於台灣不利之處始終在於,我國仍舊非公約締約國,即使公約採行新的登記平台,我國仍無法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向公約秘書處登記相關需求,以尋求已開發國家資金以及技術援助。但新的公約發展仍然有我國可以積極參與的面向,回顧決議文第48[4],公約歡迎除了開發中國家以外,有能力的實體(entity)或國際基金向秘書處登記,可以提供開發中國家的協助事項。以我國就綠能科技的發展來看,一直以來都扮演技術輸出國的角色[5],雖然我國在GDP的計量上,遠遠不及附件一的開發中國家,很遺憾的無法以開發中國家獲得國際資金的協助,但此次公約的發展仍舊提供台灣綠能相關產業一個發展契機,開啟了一個台灣產業可以直接參與國際節能科技的舞台,舒緩了我國廠商長期缺乏直接參與國際的舞台的困境。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盡快配合公約第48段所列舉的項目,協助國內產業製作清單向秘書處提出登記,藉此機會發展我國再生能源產業。

其次,有關於公約大會不斷強調市場機制將會運行如昔,可謂碳交易市場的起死回生。我們觀察歐盟在大會期間所逕自宣布:自明天年元月起,歐洲將不顧全世界大部分航空業者的反對(包含台灣華航和長榮兩家國際航線的業者),將全球航班經過歐洲的航空業者納入ETS的交易系統內,要求各大航空公司於2011年底前製作提供碳排放清單。先不論歐盟強制要求航空業者加入ETS交易制度是否違反Bali Road Map和其他國際法原則。早在這此大會在召開前,ETS碳交易市場不僅受到歐債危機的影響,並且在無法預期大會上碳交易體系是否能夠維持等因素,碳價已經下探到歷史的新低價[6]

然而,最後大會有條件式的通過了京都議定書的展延,無疑是確保了在京都議定書底下的碳交易市場的延續。因此,觀察在大會期間歐盟宣布原本非京都議定書管制課體的航空業必須於明年度加入ETS的發展軌跡來看。藉由學者建議我國兩大航空公司應該如何面對強迫加入碳交易市場的方法,也可以給予國內其他欲參與國際碳交易體系的產業一些借鏡和作為未來參與碳交易市場的參考。目前整理國內學者的看法如下[8]1.建立準排放交易或相關機制(可參考日本、澳洲、紐西蘭與英國等之作法)。在EU ETS中有豁免條文:「若對方政府有類似作法,且造成重複徵收之情況,即可享有某種程度之豁免權。」, 故我國若建立相關類似機制,則可享有相當之豁免權,惟此宜考量對國內外航空公司營運之衝擊及國際發展情勢。2.參考英國等先進國家之作法,由政府鼓勵企業重視環保或限制企業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3.推動旅客自願碳返還計畫(PassengerVolunteer Offset Program)。由於碳稅和購買碳權的成本係一種可移轉稅,最後支付此項成本的主體,可為選擇該運具之旅客。故航空公司於此階段,可開始著手推動旅客自願碳返還計畫,此不但可以讓航空公司熟悉成本移轉的作業方式,亦可同時讓航空公司計算出合理之排碳成本,創造新的市場利基。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贊助】(100-3113-P-007-001)



[1] 作者註:截至2011/12/12為止,UNFCCC官方並未公布正式版本的決議,本文所參考的乃非正式編輯之大會(COP17)決議文。
[2] See Draft decision [-/CP.17] ,outcome of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 (Advance unedited version) paragraph 45, available at http://unfccc.int/files/meetings/durban_nov_2011/decisions/application/pdf/cop17_lcaoutcome.pdf (last visit 2011/12/12)
[3] See Draft decision [-/CP.17] ,outcome of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 (Advance unedited version) paragraph 51, available at http://unfccc.int/files/meetings/durban_nov_2011/decisions/application/pdf/cop17_lcaoutcome.pdf (last visit 2011/12/12)
[4] Id, paragraph 48
[5] 參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慧貞,實現綠色經濟之碳市場機制,2010/10/03
[6] 參見:新華網,歐盟徵碳稅態度堅決,2011/12/05, available at http://sky.news.sina.com.cn/2011-12-01/09308212.html (last visited 2011/12/12)
[8] 請參閱:國際民航雙月刊,歐盟將航空業納入現有碳交易制度影響探討,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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