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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0]第20屆祕魯利馬締約國大會

一、談判背景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的談判進程,自哥本哈根締約國會議以來, 2011 年,加拿大退出《京都議定書》,日本及俄羅斯等國明確表示不參加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而澳洲等國拒絕向綠色氣候基金 (GCF) 注資,在在顯現出部分已開發國家對「共同且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解讀與開發中國家大相逕庭,導致開發中國家大為反彈。過去幾年,國際氣候變遷談判因缺乏強而有力的政治意願及全球領導力而一度陷入僵局,歐盟希望可以做全球氣候行動的領袖,但力不從心,美國則因受制國會政治現實而無法採取有力行動,而開發中國家雖然都積極參與表現,卻因無力領導而難收成效。 直至今 (2014) 年 9 月的紐約聯合國氣候峰會,各國領袖積極表態,使全球氣候談判披露一線曙光,歐盟理事會旋即在今 (2014) 年 10 月 24 日宣布通過 2030 能源與氣候目標,而後於今 (2014) 年 11 月中國及美國發表《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國首次提出計畫 2030 年達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世界上三大經濟體表態致使其他已開發國家感受到壓力,惟是否將壓力轉換為動力,皆有待於本屆 COP20 利馬會議上觀察。 本屆 COP20 利馬會議是否能就協議的談判文本草案達成共識,係明 (2015) 年是否能在 COP21 巴黎會議上達成具有企圖心的氣候變遷全球新協議的關鍵。各界期盼本屆利馬會議能夠達到以下幾點: (一)    明確 2015 年協議的要素,使各國可以盡早提出其預期國家決定貢獻 (Intended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ns, INDCs) 。 (二)    利馬會議須對預期國家決定貢獻所必須附加公平、充分的補充資訊做出指導,例如將會採取哪些指標體現公平性。 (三)    利馬會議應積極打破氣候資金的僵局,包括: 2020 年前公共資金的規模;資金籌措的類型、管道、來源;資金在調適與減緩部門的比例分配;確保可預期、持續不斷、可擴大規模的資金及其實現的路徑。 (四)    根據聯合國公布的排放差距報告要求各國修正 2020 年前的減排目標。 由於擬議中的巴黎協議,將會是 2020 年後唯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全球氣候協議,也將會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的新核心,因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