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糖相剋」?就在我們決定全力投入太陽光電發展之後

欣聞我國將以太陽光電為推動再生能源的主力,這是一個與去年在巴黎協議過程,由25個國家共同提出「兆元投資太陽光電」(Trillion Investment in Solar Energy)倡議銜接的重要決策,也是當前各界認為最可能創造綠能產業與綠色就業的再生能源。然則,在落實這個策略的過程,台灣受限能源與環境條件的事實及其限制,卻不能不有所應對。畢竟在日治時代,我們也經歷過米和糖在土地利用上的抉擇。  

首先,我國太陽光電的發展主要應在支撐非核家園的願景,並改善我國能源配比或密集度,來取代原有核電的角色,同時併用以促進低碳成長與就業。然則在我國相對有限的土地資源及高頻率的風災前提下來推動此政策,我們卻不得不藉當前國際氣候公約之發展趨勢,納入此政策在經社與文化成本上的考慮。  

回歸當前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就循環經濟角度提出的看法,吾等應先盤點富有自然資源之生態系統的碳匯(carbon sinks)功能,並釐清其在減緩排碳上之效益,這也是當前公約所重視減緩與調適多目標政策協力的重點事項;蓋因,透過發展太陽光電的減碳效益應有助追求生態永續,而透過適當的調適設計來維護自然生態之碳匯功能,則同樣有助減碳目標之達成。然則,如今不論推動太陽光電的減緩或是維護生態永續的調適,都是需要成本的,以我們決定的發展太陽光電為例,其使用之自然資源,尤其土地資源,便是前述IPCC所稱具有「生態系統的碳匯功能」之關鍵部分,簡言之,以之作為覆蓋太陽光電設施之用,其碳匯功能的喪失,便是我們減碳成本之一。更何況,當前在公約討論過程中被高度關切的食物安全、農業文化及生態永續等問題,同樣值得關注。  

目前IPCC已具體表示將在2018針對以控制升溫1.5C為標準的專題報告,並在 2022  的第六次評估報告(AR6)中,針對公約將在2023年就各締約方提出的「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進行的全球盤點提出方法論。相較於過去重視人類行為相關的減緩措施,在整個受限既有市場經濟原則與人類消費文化導致能源結構轉型困難前提下,訴諸母親大地(Mother Earth)減緩功能以及檢視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可能對其造成的負面影響(成本)將不得不被妥適的反映。 

一如過去在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發展過往,當時係由美國、澳洲、加拿大、日本、俄羅斯等九國組成之非歐盟已開發國家「雨傘集團」(Umbrella Group), 推動將「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Land Use, Land Utilization & Forestry; LULUCF)之碳匯成效納入國家減碳貢獻;如今,巴黎協定是更積極的將「減少因毀林或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及其社經文化課題」(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 Forest Degradation; REDD+)納入其中;顯然這些自然生態減碳貢獻的方法論,都會在後續IPCC 的報告中被提出。準此,我國是否也應更仔細的盤算一下推動太陽光電過程中的相關成本,並重視雨傘集團國家,尤其日本,是如何主張其精耕農業的碳匯貢獻被納入考慮的。   回想日治時期米糖相剋所引起的爭議,2016年民主台灣的今天,我們應該有更多環境友善與利農共生的能源環境決策機會。


作者群:范建得老師帶領之清大國際氣候變遷發展及法制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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