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望中看見未來: 自氣候變遷公約帶動的國際政經趨勢看臺灣應有的因應
千里之行,積於硅步: 利馬行動呼籲是否僅會成為一場遙指巴黎的交錯要約 ? 交錯要約,是法律上契約當事人彼此間所提出之承諾無法客觀而相對合致的一種狀態,以此次氣候公約第 20 屆大會而言,應係在 2009 年第 15 屆哥本哈根回合談判 ( Copenhagen Accord ) 瀕臨破局後,歷經第 16 屆坎昆協議 (Cancun Agreement) 的重行凝聚共識,第 17 屆德班平台 (Durban Platform) 的再出發,第 18 屆多哈門徑 (Doha Gateway) 的後京都 ( 峇里 ) 路線擘劃,以及第 19 屆華沙機制 (Warsaw Mechanism) 的運作擘劃,以 2020 年簽署新協議為目標,以追求 2050 年的地球永續為願景,此次會議並定調為邁向關鍵 2015 巴黎法律協議的前置作業。換言之,面對即將到來的 2015 ,對於如此龐大的國際公約而言,各方意見應已融入談判文本,且關鍵議題之聚焦應能讓巴黎回和之談判沒有重大意外。是的,在會議的第一個星期結束時,談判文本草案 (Draft Elements of Negotiation Text ) 便已順利產出,然則其中發展中國家與工業國家最關鍵的歧異點;亦即減緩與調適是否應在公約體制下成為對價關係,而以工業國家對減緩承諾的法制 ( 義務 ) 化,作為發展中國家全體允諾共同承擔減緩義務之條件,卻未能實現。除在前述文本中工業國家對於減緩所提供之資金、技轉、能力建置等,均係依單獨條款呈現 (?????) 而獨立於發展中國家承擔減緩義務之條文 (?????) 外,在大會第二週邁入高階部長會議後,談判的對立氛圍日益提高,終至延宕二日,才做出決議,意外成為歷屆會議中最辛苦而漫長的一次。雖說會議初始各界便不對本次會議寄予太高期望,然則談判結果,及其呈現盍各言爾志的狀況,卻讓人驚覺在眾多看似意思合致的表面下,源自峇里路線圖的歧異仍然如故,在所有國家一致確認 IPCC 科學論據的前提下,各自本諸國家利益的心中保留,仍然讓工業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彼此的實質承諾,淪為各自容有心中保留的狀態,甚至不願彼此對於對方的主張 ( 要約 ) 具體給予回應 ( 承諾 ) ;所以說,此次會議的決論,充其量僅是一份份的交錯要約結果,欠缺必要的意思合致。在這這個基礎上,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下一階段的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