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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7] 德班會議後最新狀況_美國

美國 分析美國國內的能源使用結構以及減緩的目標,美國能源信息管理局 (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EIA) 於 2012 年 1 月 23 日公佈從 2012 年到 2035 年度美國的來自石化燃料的碳排放預估。 EIA 預估美國在 2020 年的排放量將以 2005 年為基準降低 7.5 %,也就是減少美國在 2010 年 1 月時基於哥本哈根協議所承諾的減少 17 %的碳排放量。 基於哥本哈根協議的內容,美國氣候談判特使斯特恩 ( Todd Stern) 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所提交的承諾書:美國在 2020 年的減排目標,是以 2005 年排放量為基礎減少 17% ,將於美國國內能源和氣候立法承認該減量目標後,向秘書處報告 [1] 。並且待立法通過後,將設定減量目標於 2025 年減少 30 %,於 2030 年減少 42 %,最終於 2050 年的減少 83 %的目標。 然而,根據 AEO2012 報告 [2] ,石化燃料的於 2005 年的 5,996 億公噸的二氧化碳下降到在 2011 年的 5,634 億公噸(下降 362 億公噸)。大多數在美國所承諾以 2005 年為基準的石化燃料排放量的減少目標已經達成,但主要是因為經濟衰退的影響。並且排放量預計將僅繼續下降 200 億公噸到 2015 年的 5434 億公噸後就會停止。 ( 大約是 2005 年基準上減少 9.4 %的排放量 ) ,請見下圖 (1) 所示 [3] 。 然而,專家和研究報告都預估排放量在 2015 年後,將緩慢而穩步上升。從 2015 年的 5434 億公噸在 2030 年和 2020 年達到 5,695 億公噸和 5,449 億公噸。最後將僅於 2030 年在 2005 年基準上減少大約 5 %排放量。若美國需要遵循哥本哈根協議所提交的承諾:以 2005 年為基準減少 42 %的排放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基本上,若美國的排放量一直按照預估的走勢,預計將於 2035 年的排放量僅會以 2005 年為基準減少 3 %,與其承諾的目標 ( 減少排放 83 % ) ,顯然將是不可能實現。 許多學者批評美國政府不僅一直以來缺乏完善的國內減緩法制架構,並且在國內立法和國際際談判上亦只做出不具能諾性質的宣示 [4] 。例如:其一,於...

[COP17] 德班會議後最新狀況_基礎四國

BASIC COUNTRY 壹、 基礎四國第十次部長級會議    “ 基礎四國 ” 第十次氣候變化部長級會議 14 日在印度首都新德里舉行。除了中國、印度、巴西和南非的環境部長和首席氣候談判代表出席外,更有來自卡達、史瓦濟蘭和新加坡的官員作為觀察員國代表參加。基礎四國更發出聯合聲明 [1] (Joint Statement issued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10th BASIC Ministerial Meeting on the Climate Change) ,在聲明中,充分肯定了德班會議上取得的成果和南非作為德班會議主席國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尤其對達成《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表示歡迎,同時強調 “ 基礎四國 ” 將繼續深化合作,為即將於年內舉行的杜哈氣候變化大會的成功召開以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權益而積極努力。其餘重要聲明包括: 一、 再次重申在德班所達成之協議及程序相關事項,不是重新協商 (Renegotiate) 或重編輯 (rewrite) 公約,而是相關程序及成果必須在公約之約束下進行並遵守相關原則及條款,特別是公平原則及共同且有區別之責任原則。 二、 部長們也強調已開發國家必須負起歷史責任並且擔任對抗氣候變遷包括承諾減排及遵守原則的領導之責。 三、 強調平等是國際共同對抗氣候變遷的重要基石,並且歡迎德班所得出之結果將成立工作小組針對永續發展的平等評估 (Equitable Access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進行規劃。 四、 督促已開阿發國家針對綠色氣候基金的部分,遵守其承諾將提供美金三百十億作為快速啟動基金及每年一千億美金直至 2020 年。 五、 共同表示強烈的反對歐盟基於歐洲碳排放交易機制單方面針對國際航空業收取碳稅,並表示此舉違反國際法及 UNFCCC 相關規範及多邊原則。   而中國人民網記者廖政軍 [2] 採訪中國代表團團長、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時,解振華充分肯定了德班會議的成果,認為這是 “ 基礎四國 ” 及廣大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的結果。同時他重申了中方堅決反對歐盟單方面徵收航空碳排放稅的立場,認為歐盟的做法違反了國際公約和多邊原則。進一步表示,德班會議的成果即要求各方應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框架下,儘快完成 ...

[COP17] 德班會議後最新狀況_小島聯盟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AOSIS 一、小島國家聯盟之立場 [1] 在本次德班會議召開前, AOSIS 發出聲明稿表示,根據德班會議召開前一周由國際能源署(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提出的報告顯示,如果氣候變遷行動再持續延誤,哥本哈根會議時所提出維持全球溫度 2 度 c 的目標,在 2017 年時不僅無法達成,更可能上升為 4 度 c 。 從而,如果 COP17 延誤締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並因各國僅考慮自身經濟利益而關起減緩行動大門,小島國家人民將受到嚴重氣候變遷之威脅。因此, AOSIS 除堅持新的承諾仍應建立在「峇里行動計劃」的基礎上,且全球均溫不應上升超過 1.5 度 c 外,更認為德班會議必須有幾項成果: (一)協商出京都議定書第二個為期 5 年的承諾期 (二)提高減緩行動的企圖心 (三) COP18 時協商出一個與京都議定書平行的協議,這個協議必須將京都議定書所未拘束者涵括進來。 但德班會議的最終成果顯示,新的 Durban Platform 工作小組最遲在 2015 年會完成新協議的相關工作,而新協議亦在 2020 年才開始生效,因此與 AOSIS 之構想仍有一定程度之落差。同時,雖然 Durban Platform 是以「峇里路線圖」作為基礎,但仍有許多關鍵的問題尚待解決,例如 重要的排放經濟體所承諾的減碳目標並不足以維持 全球溫度 2 度 c 的目標。 二、 AOSIS 國內因應措施 [2] (一)減緩 AOSIS 的排碳量僅佔全球 0.05% ,但由於海島國家仰賴運輸甚鉅,除了少數 AOSIS 國家不需石油進口以外, 90% 的 AOSIS 國家對於化石燃料的進口非常依賴,甚至其價格一度較美國國內價格高 5 倍。因此,發展低碳經濟與提升能源效率是目前減緩議題最重要的部分。 (二)調適 減低環境脆弱度一直是 AOSIS 的主要訴求,例如模里西斯 ( The Republic of Mauritius ) 即為適例,由於只要全球溫度上升 1 度 c ,海平面立即升高 35 公分,將對該國造成極大威脅。因此目前 AOSIS 正積極接受調適基金之補助,對於沿岸區域加強調適行動。 (三)技術 大多數 AOSIS 國家都展開技術需求評估的程序,公約希望藉此協助 AO...

[COP17] 德班會議後最新狀況_歐盟

一、德班會議後歐盟最新狀況 按照原定計畫、預定時程繼續推動 歐盟似乎對於這次會議結論尚屬滿意,一直以來歐盟都扮演著先鋒者的角色,目前歐盟仍以 2020 年以前減碳達到 20% 為主要目標,積極、有系統地致力於規劃減緩氣候變遷影響的計畫,這次大會後似乎也以胸有成竹的態度面對未來的發展。 隨著今年底的到來,歐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 EU-ETS )即將進入第三期,德班會議順利通過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似乎給歐盟吃了一劑定心丸,使其原先的規劃都能繼續照著時程走,也讓歐盟謹守著的堅持 — 已開發國家需肩負著主導對抗氣候暖化的角色,有了更大的支持力量。 德班會議後,歐盟的氣候變遷委員會( Climate Change Committee )隨即通過兩項有關 EU-ETS 「監控、報告、驗證」(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法案草案,已送至歐盟議會及安理會審議,並於 2013 年 1 月起碳排放交易機制第三期正式適用之 [1] 。 執委會的職員工作報告( staff working paper )於今年 2 月初也為各會員國發布一項「減碳超過目標 20% 的政策選擇分析報告」 [2] ,供作參考,似乎鼓勵條件、能力上允許者,得朝向這個目標邁進。 欲將航海業納入 EU-ETS 今年的碳排放交易計畫將納入航空業,雖然遭致許多國家的抗議,例如:中國、美國,但仍堅持一貫的態度。而歐盟現在似乎也將減碳計畫的目光轉向航海業( ships ),並於線上公開徵求民眾意見,需望能蒐集相關可行措施,相關利害關係人也得於今年四月中以前提交意見書 [3] 。 對於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期間之看法 另外,根據德班會議結論,各締約國必須於今年 5 月 1 日以前提交「量化排放限制與減碳目標」( QELROs ),歐盟執委會職員工作(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於今年 2 月 13 日也發布一以歐盟「氣候與能源套案」( Climate and Energy package )為基礎之 QELROs 參考文件 [4] 。該文件針對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之銜接提出一項質疑:第一承諾期剩餘的 AAU ( assigned amount unit )於第二承諾期應如何解決?認為今年仍有待儘速解決。 由於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之「終期」尚未決定...

[COP17] 德班之後,直面2015

德班之後,直面 2015 本文節錄潘家華所長一文 [1]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所長)    德班成果   各有所得   德班會議在經過超長的加時談判後呈現歷史性的轉折,各方達成一攬子協議,內容豐富,各有所得。包括中國在內的開發中國家得到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   ,終於在落實 “ 巴厘路線圖 ” 的努力中得到了些許安慰;包括非洲國家在內的低度開發國家也得到了建立綠色氣候基金的機制架構;歐盟會前期盼的各方均參與減排承諾談判的協議,在德班也得以實現。美國和其他傘形國家集團成員國自 2009 年以來一直要求拋棄京都議定書,不分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一起參與減排的目標也得以充分實現:不參與京都二期的承諾,建構了德班平台。 1.            美國和其他傘形國家集團包括日本俄羅斯加拿大沒有失,但卻超乎預期的得到了德班平台的建立。 2.            低度開發國家得到了綠色氣候基金機制,儘管資金來源與額度沒有落實,但也是實質上的一個進展,德班平臺與最不已開發國家的減排,幾乎沒有大的關聯。 3.            歐盟同意京都第二承諾期,應該說是一種妥協,由於並沒有多少實質內容,只是表面的,象徵意義上的; 4.            中國在內的新興經濟體,得到了京都議定書,但沒有多少實質內容;得到了綠色氣候基金,但不僅幾乎難以從中獲取資金,而且還會被要求貢獻資金;德班平臺的建立,實際上針對的就是中國、印度等 “ 比較先進 ” 的開發中國家。客觀講,中國和其他新興經濟體所做出的妥協或表現的靈活性,要遠高於其他國家集團。   表面上, 2012 年的談判是由巴厘路線圖的兩軌變三軌,實際上,是三軌併一軌。由於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約定,相關議題的談判必然延續。關於公約下長遠目標的談判,德班談判實際上沒有任何進展,只是將坎昆協議中的未盡事宜,包括...

[COP17]德班會後的評論整理

德班會議後,學界的評論重點摘要: 1.           德班確保了未來 CDM 的發展,但從 2012 年起, 如果沒有可接受的國際減排目標的協議, 歐盟排放交易計劃將只允許在最不發達國家中註冊。 學者懷疑, 德班平台是否能夠被認為是有足夠效力的國際協定, 以防止歐盟碳交易市場做出更多限制。 因為德班平台並沒有延長聯合 執行 (JI) 機制,締約國決定將是否允許減排項目獲得額度推遲到 2012 年後再議。 2.           德班承諾在 2015 年的協議中制訂一個新的市場機制下, 但這一機制的新規則將要等到明年才有可能被討論, 並仍需要考慮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情況。 3.           德班雖然最終確保了 “ 京都議定書 ” 的展期, 但擴展的有效性受到普遍質疑,因為加拿大、 俄羅斯和日本都沒有簽署京都第二承諾期下新的目標。 這些國家包含 美國在內,已經達到全世界排放量的 85 %, 這些國家將並不受法律約束,直到下一個有效力的協議出現。 4.           2015 年要被談判的協議在法律地位也是相當具有爭議。 因為德班 的早期草案中使用 “ 法律工具 ( legal instrument) ” 這句話來形容 2015 年的協議, 而後來的版本中使用較弱的術語 “ 協議, 或法律架構或有法律效力的結論 ( protocol, another legal instrument or legal outcome) ” 。 最後同意的版本是 “ 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果 ( o utcome with legal force) ” 。 這句話實際上意義還沒有被決定, 個別國家可能會有自己的解釋,並且將會到國內政治、 經濟發展的直接影響解釋的意義。因此,今後的談判要解釋 “ 結果具 有法律效力 ” 的意義是仍是很大的變數。 5.     ...

[COP/KP 觀察系列報導之三]我國的NAMAs應否調整?NAMAs的registry將如何進行,我國如何掌握這些規範以利推廣台灣科技並掌握綠色基金。並且公約執秘一再強調議定書的方法論不變市場機制如常,這對我國推動中的國際抵換市場聯結有何意義?

  范建得 & 國際氣候變遷發展及法制研究室成員 聚焦於會議的決議內文 [1] ,與減緩行動相關的議題大致可以分為三項,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在於大會反覆強調京都議定書所設立的市場機制運作將一如往常,本次會議不僅更進一步確立了減緩登錄平台,並且決議在 2012 年時公布一個新的市場機制的細節和運作方式,協助已開發國家達成其減緩目標,以下針對登錄機制和市場機制做分別的論述,試圖尋找台灣可以參與的空間:   首先,有關於登錄平台的建立。根據大會決議,大會同意建立一個彈性、動態且呈現網絡狀的登錄平台,詳細記錄開發中國家減緩行動,並且提供其行動財務上的協助,決議文中與之登錄平台相關的段落有三處,分別在決議文的 45 、 51 段。在決議文的第 45 段中提到,大會決定登錄平將有下列三項原則 [2] :第一,登錄平台必須發展成動態、網絡狀,由一個大會祕書處的專門機關管理之。第二,所有參與者都可選擇自由登錄該平台,並且參與者的資訊只有在登錄後才會被記錄。第三,由於登錄平台必須反映出全面性、多樣的各國適當減緩計畫以及其財務協助方式,故建設登錄平台必須是使用彈性的方法。決議文的第 51 段更進一步的提出登錄平台的主要任務 [3] :透過需要幫助的參與者向平台登錄其需求,和可提供協助的參與者向平台登錄其可協助之項目,登錄平台將會提供各項需要幫助的減緩行動尋求、謀合各項國際財務上的協助。 以台灣的角度而言,各有一好一壞。對於台灣不利之處始終在於,我國仍舊非公約締約國,即使公約採行新的登記平台,我國仍無法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向公約秘書處登記相關需求,以尋求已開發國家資金以及技術援助。但新的公約發展仍然有我國可以積極參與的面向,回顧決議文第 48 段 [4] ,公約歡迎除了開發中國家以外,有能力的實體 (entity) 或國際基金向秘書處登記,可以提供開發中國家的協助事項。以我國就綠能科技的發展來看,一直以來都扮演技術輸出國的角色 [5] ,雖然我國在 GDP 的計量上,遠遠不及附件一的開發中國家,很遺憾的無法以開發中國家獲得國際資金的協助,但此次公約的發展仍舊提供台灣綠能相關產業一個發展契機,開啟了一個台灣產業可以直接參與國際節能科技的舞台,舒緩了我國廠商長期缺乏直接參與國際的舞台的困境。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盡快配合公約第 48 段所列舉的項目,協助國內產業製作清單向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