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17] 中國提出願意加入具拘束力氣候協議的條件

中國提出願意加入具拘束力氣候協議的條件
China lays out conditions for legally binding climate deal
From AFP[1]
By Marlowe Hood (AFP) – 13 hours ago  

摘要與譯文:劉嘉彥

德班氣候變遷大會進行到目前為止,中國代表不只對非政府組織告知了2020年後希望達成新的氣候公約,更在周日時提出了中國在2020年後願意受到新的氣候公約拘束的條件。這些條件概略地包含了如:已開發國家展期或續訂一個新的碳減量承諾,以及短期與長期對開發中國家透過氣候資金的援助。
中國代表表示:「眼前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必須要檢視,我們是否盡職地履行我們在現有的法律文件下承諾要達成的目標。這對我們來說是最重要的議題。」

194國在上周德班大會的會議,在周五的議程結束後,被紛紛討論且期待可能出現「德班協議 (Durban accord)」,進而形成一個途徑,以達成新的氣候協議,不只是如京都議定書般拘束已開發國家,而是將各個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也納入其中,包含了中國、印度以及巴西。現有的新興經濟體與各開發中國家,在世界的碳排放上已經佔了超過一半的排放量,而在未來二十年內,則被推算將會超過三分之二。

歐盟近來也嘗試將他們對京都議定書的支持,轉化為行動以取得一個2015年的氣候協議。相對之下,美國在這個提議上表現得冷淡,而印度、南非甚至以至於巴西都反而對於這個議題表示更有可能接受。在中國表態認為歐盟提出的意見「太過 (too much)」之後,在過去幾天中國顯露其可能會願意在新的國際架構下承擔法律上義務的可能性。截至目前為止,中國仍然堅持自己是開發中國家,因此不受渠等義務的拘束。

中國代表更指出他們有12億人口仍然生活在每日開銷低於1美金的環境中,因此北京會持續在不阻礙其經濟開發與建設的前提下,採取對抗氣候變遷的努力。

在回答美國「憂思科學家聯盟  (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s)[2]」的政策分析家Alden Meyer的提問時,中國代表列舉了五項中國將願意加入新協議並在2020年後開始承擔義務的條件,其提出的條件如下:

其一,歐盟以及其他各國家必須要在京都議定書的架構下,簽署一個新的且有強制力的承諾。在這點上,歐盟已表示過有意願將其承諾再延長五年,甚至八年,但是有鑑於將承諾以條約或協議費時的批准程序,歐盟是否會願意採取協議方式表達他們的承諾仍不可知。

其二,快速啟動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必須要履行其在20102012年間提供貧窮國家300億美元資金的承諾。同樣的,基金在2020年開始也應提高其資金援助達每年一百億美元。

其三,從哥本哈根直至坎昆會議中的共識及協議都必須要進一步被推展。這些指的是技術移轉、調適-協助脆弱國家應對氣候變遷的衝擊,以及確保新的排放減量義務履行的規定。

最後,中國堅持從2013年起應開始氣候科學的再審視,並且確立原則來對於哪些國家製造問題而應對氣候變遷負責,而哪些國家盡力對抗氣候變遷應被尊敬,進而對上述二者予以紀錄。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100-3113-P-0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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