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 18 觀察] AWG-LCA成果文件評析(一)


儘管ADP成立之後,出現了AWG-LCA去留之討論,AWG-LCA仍是今年除了KP以外之談判主力。下文先簡單回顧AWG-LCA歷來之談判發展,再針對今年談判結果進行分析。


l   AWG-LCA回顧
COP13產出之峇里行動方案[1],確立了在公約下長期合作的重要性,也創設出AWG-LCA此一工作組,標誌著公約底下的共同願景,以及協調減緩、調適、資金、技術。往後的談判進程,大致依循這幾大區塊分別發展。
AWG-LCA之任務原應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便已終結。然而隨著KP架構下的爭議愈演愈烈,AWG-LCA反倒成為能有實質成果產出的空間,其時效也因而延展。如坎昆協議之成果,可分列為:
1.          減緩:提出國家適當減緩計畫(NAMAs)
2.          調適:提出坎昆調適架構、成立調適委員會
3.          技術:建立技術機制,包含技術執行委員會(TEC)以及CTCN
4.          資金:成立綠色氣候基金(GCF)
德班會議之成果,則幾乎全是為落實坎昆協議的努力。


l   環環相扣而不可分的氣候對策
然而在今年的談判之中,似乎不再將減緩、調適、資金、技術這幾大區塊視為完全無關的機制分開討論,而是出現合流的情形,例如加強技術機制與資金機制的連結[2]、以資金、技術、能力建設結合進行登錄(registry)的程度作為檢視NAMAs的指標[3]、承認森林部門之減量除資金外亦須技術支持[4]等等。畢竟對開發中國家而言,無論是自願採取減量措施,或是針對氣候衝擊進行調適,首先面臨的便是能否尋求、或發展出合適的技術以達成目標。再則,減緩、調適行動本身是否有足夠的資金支持,亦會影響其成敗。而這些方案無論成功、失敗,所累積的知識、經驗是否能夠擴散,又是能力建設的一環。顯然,減緩、調適,早已與資金、技術、能力建設環環相扣、密不可分。


l   從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兩大陣營的對抗,走向強調各個國家的國情差異
公約第四條提出了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京都議定書也依此原則,考量歷史因素,區分出附件一與非附件一國家,分別擔負不同的減量義務。然而京都議定書此項區別,儼然將世界一百九十餘國劃分為兩大陣營。AWG-LCA在今年廣泛地承認各個國家所面臨的氣候情境其實存在顯著歧異,尤其在減緩[5]、市場模式[6],等面向,都再三強調必須將這些歧異納入考量。
尤其,當AWG-LCA呼籲公約有能力的附件二國家透過各種管道提供資金、技術等等協助予有特殊情況之附件一國家之時[7],誰是提供援助者、誰又是被援助的對象,立場已經被翻轉過來,而不若過去般截然分明。



[1] See Decision 1/CP.13(Bali Action Plan)
[2] See FCCC/AWGLCA/2012/L.14/Rev.1, paragraph 62
[3] Id, paragraph 19
[4] Id, paragraph 34
[5] Id, paragraph 8, paragraph19
[6] Id, paragraph 41
[7] Id ,paragraph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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