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18] 讓台灣力量融入杜哈氣候門徑為台灣開創一個永續的未來 ---兼論德班平台的啟始年


讓台灣力量融入杜哈氣候門徑為台灣開創一個永續的未來
---兼論德班平台的啟始年
范建得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2/12/16

前言:迎向德班平台(Durban Platform)的啟始年

聯合國氣候變遷公約的第18屆締約國併同京都議定書第8屆締約方大會終於在主席果斷屏除雜音敲下議事槌後,於2012128完成最終的杜哈氣候門徑(Doha Climate Gateway)決議在過程中南北陣營再次決裂,在多方集團的角力下,幾乎導致公約的進展擱淺,所幸德班平台的設計原先就在於兼容並蓄,從而在各方完成最後對於財務機制的協商後,整體大會的決議順勢而下;暫不論其未來之發展如何,但是對照原先德班平台的功能來看,完成京都議定書的修正,將全球減緩牌碳的法律承諾帶入第二承諾期,加上透過長期合作協議的諸多相關決議,具體的回應原先峇里行動方案(Bali Action plan)的六大議題,無不在國際組織的運作層面上,向世人宣示了人類願意延續里約宣言的理念,持續對抗全球暖化的決心。至於針對德班平台後續運作方式及其內容的相關決議,則是告訴我們,人類的誓約將藉由2013年的平台啟動,正式邁入後京都的時代。面對這些全新的發展,本所的研究團隊在過去幾個月來,持續的加以觀察並提出心得與國人分享,而今,大會已經閉幕,研究團隊也陸續將會議的成果加以歸納分析以利國人之參考,然則究竟德班平台啟動後未來情景如何,對於我國有何影響,又我國應如何自處?這些都是存在於大家心中的疑慮。準此,個人擬以此次與會的直接感受,搭配公約文件的增修發展過程,提出以下六大值得關注的重點課題,並具體針對我國未來應如何看待此公約,提出初步的看法與建議。

值得吾等重視的六大課題

一、               京都議定書修正案(Kyoto Protocol Amendment)代表了公約的存續

自會議初始,各界即不看好京都二期的發展,如今通過的修正案仍面臨下列之兩大問題;其一,僅有代表15%排放量的國家參與,實質上對減緩的意義不大;其二,藉由大會決議(COP Decision)法律形式通過修法來展期,仍無法規避後續締約國完成履約過程的實際上時間落差。目前決議文[1]技巧性的指出締約方可以依照Kyoto Protocol20條、第21條選擇在本修正案正式生效前即先暫行適用,並且應將此暫行適用之決定予以寄存。」至於對於在決議之際尚無法「依照前段決定暫行適用修正案的締約方,則應透過國內立法或設定國內程序的方式,在修正案依Kyoto Protocol20條、第21條通過生效前,履行該國家第二承諾期之承諾責任。

綜觀之,此次的決議除實質意義低落外,即便是在法律的拘束力上,甚至容許單方遵約之可能,並容許簽約國將原本一決定(decide)用語賦予的申報義務弱化為要求(request) 每個在附件B3列訂定第二承諾期排放減少承諾量的締約方,應於02013430日之前,向秘書處提交相關資料,說明該國提高承諾基準量的意願;包括該國為達成減量目標而採取的措施、在實現排放減少承諾上的進展、對第二個承諾期結束之前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最新估計情況,以及提升減量企圖心的潛能等(Part III. Para.9);再交由締約方在2014年第一次會議期間舉行的部長圓桌會議上審議(:原本是專家審議,改為政治決定),並請秘書處擬訂研討報告,供CMP10(2014)次締約方會議上審議。很明顯的,這個修正案不論在實質或形式上均顯得十分脆弱,加以其後續落實規範的法律措施更是抽象而充滿政治妥協空間,且對於像在第一承諾期退出或拒絕履行承諾者之束手無策,同樣未見改善;換言之,這個京都二期的決議,仍不脫反映多方價值之妥協結果,也未脫原哥本哈根協定、坎昆協議內容,但這也相對更具體顯示德班平台所表彰異中求同,同中求異以挽救氣候協議之精神。

具體言之,係因為京都議定書是對應氣候變遷威脅唯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多邊協議,當它失去了效力,則峇里路線圖或行動方案均無所附麗,彈性機制也將失其依據,至於所謂的調適需求,甚至必須回歸各國內政,而技術與資金的提供與能力建置等問題,則必須交由現有國際救援體系去處理了;易言之,一切回復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之前。故此,我們對於京都議定書二期的失望,仍不應使之抹煞其在維持人類共同對應氣候變遷挑戰上的價值,至於後續的問題,原本就是在提出德班平台時所能預見,所以,我們應該以德班平台踏出的第一步來看待這個京都二期修正決議,並嘗試去理解何以在大費周章就AAUscarry over 提出決議文後,工業國家會立刻發表相對不願參與之政治聲明。

二、               峇里行動方案(Bali Action Plan)的終了

杜哈氣候門徑的推出,一如其在長期合作協議決議文之起始用語所稱;其決議係本諸峇里行動方案所達成之共見(Agreed outcome pursuant to the Bali Action Plan)。細究其意義,係指除京都議定書的修正案外,各締約方已在歷經哥本哈根協定的原則提出、坎昆協議的法律文件化,與德班平台彙整各方意見,並提出在未來建構包括具體減緩目標(objective)並具備法律拘束力之協議文件後,終於能針對共同願景(Common Vision)、減緩(Mitigation)、調適(Adaptation)、技術移轉(Technology Transference)、財務(Finance)、能力建置(Capacity Building)等峇里行動方案六大議題,綜合性的提出套案,這也是為何長期合作工作小組會以此為起始句的原因。[2]

其實在落實整個行動方案的過程中,隨減緩議題的膠著,資金嚴重不足與技術移轉的智權問題陷入僵局,一度導致原先發展中與島國等脆弱國家的減緩訴求與能力建置要求受到侷限,這種發展更導致各方無法提出新的共同願景,嚴重遲誤決議文中財務部分的呈現。在部長會議召開之前,各陣營認為整體談判陷入信任危機。

一直到了部長會議召開並進入延期談判後,在分組工作的推動下,這六個議題終於得到共同的解決,雖然各陣營對於其內容仍持有相當歧見,但透過法律用語的調整,先從財務與減緩承諾的相對弱化出發,促成工業國家重申對於減緩機制與技轉發展中國家和其能力建置的支持,最終讓各方願意在援引先前第13,15,16,17屆會議決議(按,第14屆的哥本哈根協定並無決議文),並相對論及(welcoming)此次會議之京都議定書之修正案決議文及德班平台報告決議文,以及以注意及(noting)本決議係與坎昆協議及德班平台之決議文共同構成本諸峇里行動方案所達成之共見(Noting that this decision, together with decisions adopted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at its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sessions, constitutes the agreed outcome pursuant to decision 1/CP.13),來詮釋各方義務的內容。

換言之,本次會議的決議在解釋上容有疑義時,將必須原用這三大決議文來加以詮釋。相對者,這種法律用語的表現,在某種程度上體現出各方對於過去要求的堅持,以及無法化解先前爭點的現象,故此,與其認為峇里行動方案已經終了,倒不如說是行動方案完成了他的註釋書,且將各家學說一體具陳。

三、               單軌與雙軌爭議的結束

在經歷是否將京都議定書併入長期合作協議的持續爭議後,此次會議在兼顧京都議定書修正案及長期合作協議之同時,更為德班平台的後續減緩發展規劃出一項獨特的基礎,亦即減緩的多樣措施框架(Framework for Various Approaches)[3],在這個架構下,本諸市場所能提供之機會(opportunities for using markets)促進減緩之成本效益,並將已開發與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不同情境納入考慮,已然為後續全面納入締約方參與減緩工作,並在現有京都機制的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JI(Joint Implementation)外,納入NAMAs, REDD+等多樣市場機制,奠定初步基礎。

相對於此,在調適部分有關綠色氣候基金(GCF)廣泛納入減緩與調適需求,並於長期合作協議中,強化的資金釋出與技轉機制等市場機制相關之規劃,加上針對最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所設計的國家調適方案(National Adaptation Plan),以及在查核上放寬對於這些國家所提NAMAsMRV要求;很顯然的,締約方已然將峇里行動方案的主要目標;即減緩、調適、財務、技術與能力建置,一併納入。換言之,即便在京都二期以展期八年作收,看似採行了發展中國家堅持的雙軌制,但若將2014年才能將京都二期的排放標準加以確認,而長期合作協議的談判文本則將在2015年提出的期程加以對照,顯然雙軌的意義不再,而係著重在2015年起統合於新的談判文本架構下所成為的單軌發展矣。簡言之,目前或許較傾向於發展中國家的雙軌,但實質上,長期而言,單軌發展已然確定。基本上,這也是德班平台另一項異中求同的成就。

四、               以財務為核心及MRV的核心的杜哈氣候門徑

如前所述,公約的長期合作決議文遲遲不能定稿的主要原因,便在於財務機制部份一直未能達成共識,而自最終相關決議事項之數目與內容蘭看,也可觀察到財務機制在此次會議及未來發展上的重要性。查在公約長期合作部份的26個決議中,便有八個是直接與財務相關;包括Work programme on long-term finance,” “ Report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n Finance,” “ Report of the Green Climate Fund, Arrangements between the COP and the Green Climate Fund,”  “Review of the financial mechanism,” “Report of the GEF and additional guidance to the GEF,” “Further guidance to 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Fund,” “Approaches to address loss and damage associated with climate change impac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at are particularly vulnerable to the adverse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to enhance adaptive capacity。這其中,除長期融資與氣候基金及委員會是一直受到關注者,而財務機制與GEF(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ies)之問題則是例行的討論課題外,最低度開發國家基金與特殊脆弱國家的損害或損失(damage or loss)之對應措施,應是回應長期以來公約所呼籲衡平原則之適用的體現;原本島國聯盟係主張工業國家應對於其過去過度排碳所導致氣候變遷對它們的損害負責,並要求損害賠償,而今觀諸長期合作協議決議文的用語,在Part I. Para.2中略稱;
2. Also decides that Parties’ efforts should be undertaken on the basis of equity and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and respective capabilities, and the provision of
finance,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capacity-building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order to
support their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actions under the Convention,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imperatives of equitable access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survival of countries
and protecting the integrity of Mother Earth;

很明顯的,前述對最低度開發國家基金的投入及脆弱國家生存問題的關心,雖一如早在討論過程中即已可確知者,已開發國家始終拒絕承認有這種義務或責任存在,故而不會同意使用補償賠償之用語,但以“Approaches to address”(對應措施)來涵蓋,應已在某種程度上滿足島國聯盟的要求了。

除了島國之問題外,GCF最大問題在於如何集資,如何解決透明化及財務會計的要求,以及如何鼓勵國際間公私財務組織或機構之參與。為了擺脫GEF濃厚的外交政策干預色彩;及改變公約調適基金過窄且受制工業國家之疑慮,此次的GCF特別在理事會的組成上,強調財經專業的參與及弱勢團體的代表,期望能真正創造出對應氣候變遷所需的專用資金。此外,為確保資金來源無虞,未來如何發展值得關切。目前除以歐盟為主的德、英、法、挪威及歐盟等承諾在2015前出資60億美元外,所有要求於2020前工業國家之出資應以不低於2009-2012年之300億元承諾,逐年遞增至2020的每年1000億美元之決議文,仍未擺脫原有的不確定,亦即工業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於哪先金援構成綠色金援的定義之爭,以及究竟2020年屆至時,是否歐美經濟已經復甦,又中、印、巴西及南非等基礎四國以及美國是否願意加入減緩行列。

總之,自本屆大會一開始便因財務問題陷入膠著的公約發展,雖能在最後關頭針對出資問題達成決議,然證諸其內容的原則性,以及後續諸多待解決的程序、組織運作以及背後的政治經濟角力問題,財務問題仍將是德班平台邁向2020年的願景目標過程中的最大難題。

至於對應財務機制之發展而來的,則是MRV的問題。在先前幾次會議中,各方初步同意對於整體減緩制度所需之MRV應遵循共同而有差異之原則;換言之,工業國家的MRV,其方法與規則均應獲得大會之同意;發展中國家部分則視其是否接受資金援助而有別,受資助者,其減緩目標(targets)之檢驗方式同樣應經大會之同意,然對於不必接受金援者,如中國,則僅需依據公約制頒之準則訂定其MRV即可。至於最低度發展國家部分,則各方同意不需嚴格要求其MRV。原本這應是一個符合德班平台理念的作為,然則在京都議定書的修正案中將工業國家的減緩承諾,重行以制度化之方式設置工作方案來加以審查,並據以確認其減緩目標後,公約對於工業國家的MRV要求明顯提高。[4]

相對於此,綠色氣候基金的運作規範及其推動機制,同樣必須依據前述諸多決議文來制度化辦理,很明顯的,未來申請金援的發展中國家,將面對更多市場可行性分析的挑戰。這種安排已然隱藏於長期合作決議文Part , para71中;略謂:

要求常設委員會啟動第一次的兩年期評估以及氣候資金的流動概況,將其他機構針對氣候融資來源之查核、報告與驗證(MRV)以及後續追蹤納入考量

總之,在南北雙方失去互信後,彼此強化向對方施壓條件的結果,勢將呈現在未來MRV齟齬上。
 
五、               兼重經社議題及調適的長期合作架構

在長期合作協議的Part III, Section E部分,決議文特別針對減量措施對經濟與社會之影響評估 加以約定,其實這是源自於第十屆米蘭會議時,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錄影演說中時所強調的;氣候變遷已然形成,我們需要兼顧世紀經濟發展以確保因應工作所需資源。之後這種兼種經濟需求的原則,便依循公約第三條、第四條、京都議定書第二條、第三條之解釋,以及峇里行動方案、坎昆協議及德班會議之決議,不斷被強調,其意義當然是用在反映工業國家所強調者,在實現公約減量目標的同時,須兼顧經濟的永續發展。然則細看此次會議的決議文,這種需求並不單單限於工業國家,決議文也強調必須特別在此方面考慮開發中國家之權益。

是以在此次的決議文中,吾等則可看到兼種雙方妥協結果的減量行動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下,還須符合成本效益,且不能造成國際貿易之障礙。」之用與,這段話反映出了Basic Group的立場與工業國家強調的成本效益,乃至不同貿易陣營對於可能發生之邊境貿易措施的疑慮。但是對於歐盟而言,其原先嘗試推動的運輸工具減碳義務機制,卻相對的在此次決議的最終版本中被排除於決議文外,其原本的決議文包括了:

同意國際航空與海運的溫室氣體減量或排放限制,應透過多邊方式,亦即由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及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進行;並邀請ICAOIMO之秘書長在未來的SBSTA會議中就相關事項進行報告。

但是最終決議文僅以「不能造成國際貿易之障礙帶過,很明顯的將此事交由多邊貿易體制去解決。準此,締約方不願見到公約發展對於經濟疲弱的現況再造成負面影響之用心十分明顯;相對的,我們也可以預期,未來在減緩規範之發展力度上,應同樣會趨向於弱化。若吾等進一步將此點與先前提及之多樣措施框架」之設計相對照,則以後各方以「量力而為」之態度來進行減緩之現象,恐屬常態。

在另一方面,雖公約十分重視對於經濟之影響,但也同樣強調綠色工作的基本原則,並將之納入決議文中,略謂:

「重申(reaffirming)降低減量措施對經濟、社會衝擊之重要性,提倡適當的勞動力轉移,在合乎各國發展策略之優先次序下保障工作權,並於各個部門建立與商品和服務相關的工作機會,以兼顧經濟成長與永續發展。」

這些發展很明顯地將各界面對減緩所造成之內政壓力反映出來,或許環保團體對此感到不安,但對於工業國家的民主運作機制而言,這種透明化的思維,毋寧是化解內部矛盾,讓減緩人類溫室氣體排放的努力能獲得更高共識的契機。

最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貿易出口國及Basic Group(中、印、巴西及南非),很明顯的對於未來歐美可能片面採行的減緩課責措施感到不安,故而希望將此議題轉換為多邊架構下的討論,以避免重蹈WTO雙邊會談之南北失衡;故於決議草案曾一度提出;要求SBSTA (1)召開多邊會議,討論單邊減量措施對國際貿易之影響[5](2)針對COP19之可能討論提出相關報告[6]等要求,但這個要求遭到了拒絕。

總體言之,未來的公約發展將會十分重視一國的減緩承諾及採行之措施與其經濟條件關聯性之論述,且針對如此多元之主張,其配對MRV之設計與審查方式將十分複雜,而這也可以說明為何京都二期之承諾審查必須推延至2014年方足以定調了。

相對於公約針對減緩提出國家適當減緩行動(NAMAs)或國家適當減緩承諾(NAMCs),此次的決議文也特別針對最低度開發國家的需求作成國家調適計畫(National Adaptation Plan)之決議,這是繼肯亞第十四大會提出奈諾比調適行動方案(Nairobi Adaptation Action Plan)後,對於脆弱國家的調適需求再一次提出的具體承諾。

六、               藉由新市場機制帶動私部門及NGO參與的積極作為

最後,基於京都議定書的延續,以歐盟為主的碳交易市場已暫時獲得確保,若加上決議文同時納入德班平台所隱含的bottom up原則,以及將諸如歐盟排放交易市場在會議期間與澳洲達成的初期單向接軌協議、日本強調的雙邊抵換機制、中國與歐洲合作推動的中國排放交易市場設計,乃至美國自主性推動的多元市場機制等,在公約決議文中原則性加以納入,新市場機制的多元化發展可期。

例如在長期合作協議決議文的Part II section D paras.50-53便指出:肯認各國家或集團可使用不同的,或以經濟手段為主的減量方式,以符合成本效益,並注意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國情差異以及SBSTA(技術委員會)須依循坎昆決議,實現AWG-LCANAMAs之協助,亦協助各締約方設立一個或多個基於市場的機制,以提高減緩行動的成本效益和促進減緩行動。」此外,決議文也鼓勵私部門的參與,表示在發展新市場機制上,應「促進公部門與私部門之合作」。

相同的,對於發展中國家所側重的NAMAs,亦已正式被決議文納入成為重要的減緩市場機制,且自決議文的用語:NAMAs作為一重要手段,具有1.涵蓋不同減量措施2.跨部門別3.結合公部門與私部門之特質,並強調締約國之自願參與」綜觀之,同樣強調私部門的參與。若將此部分鼓勵私部門參與和前述基金機制及其運作部分的擴大民間參與加以對照,很顯然地,在未來德班平台的發展過程中,民間參與的空間將大幅增加。
結論與建議:許台灣一個永續價值的未來
綜上論結,此次會議將許世人一個以2015年為起始點的德班平台正式協商文件,及2020年生效的長期合作協議願景。在會議的過程中,我們看到全球以永續資源之維護與掌握為核心的發展策略;這其中,先進國家面臨減碳承諾及提供科技與資金給發展中國家的雙重壓力;相對的,發展中國家則除了Basic Group另有盤算外,則以求生存的調適迫切需求與因應氣候變遷的能力建置為主要訴求,且被要求作出相對的減碳努力。但在最終的談判結果來看,京都議定書展延決議的軟弱無力,長期合作協議的充滿不確定因素,乃至德班平台的流於形式,均代表了杜哈氣候門徑(Doha Climate Gateway)所帶給我們將不再是取決於政治多邊決議的未來,而是維繫在脆弱的多邊基礎上,必須訴諸集團間合作,且大量依賴雙邊與區域合作來充實其內容的發展趨勢。

這可證諸於美國自會前即強調的工業國家另行合作規劃,主張藉由APEC的努力來推動減緩,歐盟與中國之發展排放交易合作及與澳洲簽屬的碳交易市場聯結協議,以及日本所推雙邊抵換機制被納入長期合作協議之新市場機制(New Market Mechanism)的選項等。很顯然的,德班平台所帶動的Bottom Up發展趨勢隱然成型,而在這種趨勢下,減緩的訴求將淪逐漸淪為道德圖騰而難以說服公約締約方因此而必須犧牲國家利益,相對的高成本的調適將回歸傳統的南北政治對話,難脫經援議題之論述;所不同於WTO幾淪為雙邊或區域機制之交流平台者,僅在於京都議定書保留了對於減碳承諾之MRV要求及查核權,這讓公約有維持多邊架構的執行機制;其次則是綠色氣候基金(GCF)的設立,讓公約能在南北對抗的架構下,維持一個能平衡南北甚至帶有人權、性別平權、跨世代正義之理想性的基金;這兩個設計,保有了氣候變遷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的多邊屬性,但相對的也開啟了新的國際政治經濟的新興角力舞台。

在這個舞台,工業國家將致力於將轉型低碳社會與綠能經濟的成本,轉換為發展國家綠色產業與提升國家永續競爭力的必要投入,並藉由綠色技術援外或新型態市場機制的參與,創造國家財富與影響力。相對的,發展中國家將藉有引進綠色資金及技術,解決生存問題,並嘗試跳躍式的投入綠色經濟體制及綠能產業的發展。在這些資金與技術的供需之間,將有大量的民間機構與專業被鼓勵投入,這也正是長期發展合作協議所揭示的重要課題。試想韓國在COP17強調的五年五兆韓鐶讓韓國成為世界前五大綠能產業大國的國家策略願景,以及今年正式爭取到綠色氣候基金總部設置於韓國松永島的成果,我們已可隱約看到碳金融、技術交易與國際性專業服務產業在韓國發展的輪廓,也可看到中國以自有市場為基礎,國家政策為主導,創設自有市場機制,引領外國資金及技術流入中國的規劃,更可看到美國藉由頁岩氣的開發,以低價能源輔以政策工具,策動製造業返國美國的績效;加上前述日本以雙邊來輸出技術與資金來帶動綠能貿易,並發展自用減緩市場機制,以及歐盟續行強化其市場機制來促進其產業結構轉型,並帶動其過往殖民地(國家)之減緩與調適需求,以創造其各自綠色產業地盤的趨勢;我們必須深刻的反省,我們國家的大戰略在那裡?

首先,當公約自2013年起每年以近百億美元而逐年增加至2020年起每年千億美元綠色基金到位後,台灣的科技或服務業能分享的到嗎?其次,當聯合國環境署(UNEP)負責帶頭的綠色科技中心正式運作後,[7]台灣的綠色科技是否將被邊緣化?最後,當中國的政策將以每年提升約20%的速度來擴大其綠能或環境永續產業時,台商的回流是否代表我門產業結構轉型的更加困難?

面對杜哈門徑開啟的新局,我們必須超越節能減碳的狹隘思維,這是我們重新檢視如何以提升能源效率及減緩排碳效益為基礎來看待台灣未來的開始,欠缺能源自主性的台灣,應思考如何以能源及能源科技的條件為限制,來擘劃產業的發展願景,而不是以既有產業的優先列後,來思考能源政策該如何配合;否則工業耗用能源比例高達53%的台灣,如何與其它工業國家的20%多,以及韓國30%進行長期的競爭?試問在當前的發展趨勢下,我國大量投資的綠能科技及優質人力如何能找到出口?又我國的能源服務產業如何發展出規模而能參與國際競爭,以及長此以往,我國產業結構無法調整所導致喪失競爭力,甚至會落後於後進國家在公約機制所挹注資金與技術下所進行跳躍式綠能產業發展,教我們如何能再指摘年輕人學非所用呢?

一如施振榮先生在第一屆全國產業發展會議所言:「企業百百種,進入全球化時代,思考關鍵在於,什麼事在台灣做,可以創造附加價值[8]面對德班平台開啟的未來,我們確實必須思考,如何讓自己的人才、技術融入國際成為全球的永續資源,並以此來發展台灣的綠能產業,創造台灣的價值了。



[1] 參見局決議Part II, Paras. 5 & 6

[2] 該決議文的第一句是: “Agreed outcome pursuant to the Bali Action Plan.”
[3] Part D. 的標題如下:
Various approaches, including, to enhance the cost-effectiveness of, and to promote, mitigation actions, bearing in mind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of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4] 參見京都議定書修正案決議文Part VII 工要國家應配合接受審查的資料將包括: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將於20132014年間出爐)、締約國提交的材料、國家資訊通報、開發中國家締約國的第一次兩年期更新報告和已開發國家締約國的兩年期報告、國家清單等,而其中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之結果甚為重要。
[5] 原草案中paragraph 57被刪除
[6] 原草案中paragraph 58被刪除
[7] 目前科技中心的相關決議已顯示出其主動蒐集調適及減緩科技的企圖,若我國科技未能加入即其中,未來能否滿足資金審查機制之需求不無疑義。長期合作之相關決議文如下:
61.  Recommends the Advisory Board of the 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in considering the programme of work of the 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a)  Providing advice and support to developing country Parties, including capacity-building, in relation to conducting assessments of new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 in accordance with decision 1/CP.16, paragraphs 123(a)(i) and 128(e);
(b)  Elaborating, in accordance with decision 2/CP.17, paragraph 135(a), the role of the 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in identifying currently available climate friendly technologies for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that meet the key low-carbon and climate-resilient development needs of Parties;…”

[8] 施振榮:鮭魚若無加會拖available at: 2012/12/11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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