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18] AWG-KP決定草案部分內容與已產出之選項 [待增修]


I.             締約國成員依照第20條、第21條之規定通過這次的修正案,並要求秘書處將通過的修正案交與聯合國保管處(Depositary),供締約國同意加入。
呼籲所有締約國依據Kyoto Protocol20條,盡快向保管處提交修正案接受書(instrument of acceptance)
第二承諾期將於201311日開始,並決定在[2017][2020]1231結束。
II.                 
選項1
5. 為了避免出現空窗期,在本修正案依照Kyoto Protocol20條、第21條規定方法對締約國生效前,各締約國自201311日起即暫行適用本號決定附件所載之修正內容。除非締約國在201311日前以書面通知保管處,說明其因國家憲法、國內法律或國內程序相斥而無法暫行適用此修正,則不在此限。
6. 依前段規定書面通知保管處無法暫行適用之國家,則以向保管處其交存修正案接受書時起,開始適用修正案。

選項2
7. 締約國可以依照Kyoto Protocol20條、第21條選擇在本修正案正式生效前即先暫行適用,並且應將此暫行適用之決定交予保管處知悉。
8. 若未依照前段決定暫行適用修正案的締約方,則應該要透過國內立法或設定國內程序的方式,在修正案依Kyoto Protcol20條、第21條通過生效前,履行該國家第二承諾其之承諾責任。

選項3
9. 締約國同意在本決定依照Kyoto Protocol20條、第21條生效前,各締約國即應先適用修正案下之承諾責任。
III.              
選項1
10. 請求SBI/SBSTA制定[X/CMP.8號決定附件第X]所指定的審查模式(modalities),以擬定草案供CMP9會議審查與通過。

選項2
[邀請一定數量的附件一締約國決定在附件B3列中訂定第二個承諾期的排放減少承諾量]
11. [鼓勵附件B3列定下承諾之締約國,儘快審視各自提高承諾量的
能力與可能性;]
12. [附件一所列締約國應[儘快]重新審視][請附件一締約國[儘快]考慮降低附件B3列所訂之比例,作為]第二個承諾期的排放減量承諾,最慢應於[2014][2016]年,[通過降低附件B3列所訂之排放減量承諾,][提高其承諾量],與附件一締約國在 2020 年其前《蒙特婁議定書》未規範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相比,較1990年的基準減少[至少 25% 40%][45%以上]
13.為了確保[3條第1[3][4]和第1[4][5]所指的][任何]提高能夠立即生效,相關締約國應[按照作為《京都議定書》締約國會議《公約》締約方會議的調整][註銷]與附件B3列所定排放減少量相等的AAUs,透過將這些AAU單位轉入為此目的在其國家登記冊內設立的註銷帳戶內之方法為之,並應立即通知秘書處;
14. [[進一步決定][要求]每個在附件B3列訂定第二承諾期排放減少承諾量的締約國[][2013430][201411][2014430 ]之前,向秘書處提交相關資料,說明[該國提高承諾基準量的意願,包括[該國為達成減量目標而採取的措施]][在實現排放減少承諾上的進展、對第二個承諾期結束之前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最新估計情況,以及提升減量企圖心的潛能]]
15. [進一步決定附件一締約國,按照上述段落提交的資料,應由締約國在[2013][2014]年第一次會議期間舉行的[互動式專家研討會][部長圓桌會議]上審議],並請秘書處擬訂[研討會報告],供CMP[9][10]次會議上審議;]
16.  [CMP[9][10]屆會議,將以審議締約國提交的任何調整、提高附件B3列所定第二承諾期排放減少承諾量之企圖心相關之後續行動為內容;]

[IV.             (注意整個第IV段由引號所標註,整個段落都可能採納或整個不採納)
17.201311日起(第二承諾期起),非附件一締約國仍可根據3/CMP.1號決定中附件之規定,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1],以及任何於 20121231日後登記相關CDM專案活動(project activities)
18. 2013 11日起,於本號決定附件B第三列中訂有排放減量承諾的締約國,亦可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2],以及任何於 20121231日後登記相關CDM專案活動(project activities)
19. 本號決定附件所載修正生效後,且締約國已達到第3/CMP.1號決定附件第 31段所列要求,則第18段所指締約國,應有資格使用第二承諾期內有效的CERs,用以抵兌Kyoto Protocol第三條之承諾;
20. 關於Kyoto Protocol17條下的國際排放量交易,決定:


選項1
第二承諾期自201311日起,至本決定附件所載修正生效前,第18段所指締約國應有資格轉讓和/或取得CERsAAUsERUsRMUs;但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該締約國:
(a) 在待此修正案生效前,已按照[本決定第X]暫行適用本決定所訂之修正內容;或
(b) 已按照Kyoto Protocol20條第4款,提交本決定修正案的接受書;
       
選項2
(a) 201311日起,根據第 11/CMP.1 號決定第3段之規定,於第一承諾期內已取得資格確認之締約國,在不違反第 11/CMP.1號決定附件第3(b)段規定的前提下,應有資格根據Kyoto Protocol17條,轉讓和取得第二承諾期內有效的CERsAAUsERUsRMUs]
(b) 11/CMP.1號決定第 2(b)段,應僅適用在計算和記錄第二承諾期的排放減少承諾量時;
21. 要求SBI研擬一定模式,以加速第一承諾期內資格未獲確認的符合第18段所訂之締約國,確認其資格;
22.  [並決定,第19段所訂之資格,將於201471日到期,除非締約國按本決定第[X]段,暫行適用本決定所訂之修正案;或該締約國按照Kyoto Protocol20條和第21條,提交了本決定所訂修正案之接受書;]
23.  [決定][釐清],關於在Kyoto Protocol6條下,對JI的執行:

選項1
201311日起,至本決定所訂修正生效前,本決定第18段所指締約國應有資格發放、轉讓和/或取得ERUs,以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為前提:
(a) 該國在等待本決定所訂之修正案生效前,已在按照[本決定第X]暫行適用本決定所訂之修正案;或
(b) 該國已按照Kyoto Protocol20條第4款,提交對本決定鎖定修正案之接受書;
       
選項2
18段所訂之締約國,有資格於第二個承諾期主辦JI,並請SBI研擬模式,以加速第二承諾期間,具此資格之締約國在執行JIERUs的持續發放(issuance)、轉讓和取得。

選項3
201311日起,至本決定附件所訂修正案生效前,在不違反第 27/CMP.1號決定第XV段之前提下,以上第18段所訂之締約國,有資格為在第二個承諾期因減少排放而發放、轉讓或取得ERUs,並且第二承諾期內有效的AAUsRMUs一旦發放,便應從締約國所登記的減少排放承諾量中扣減;

24. [決定第18段所訂之締約國,在第二個承諾期因減放排量而發放ERUs
,以及轉讓或取得第二個承諾期內有效的ERUs之資格,將於201471日止失效,除非該締約國按照本決定第[X]段,暫行適用本決定所訂之修正案;或該締約國已依Kyoto Protocol20條和第21條規定,提交本決定所訂修正案之接受書;]
25.在本決定附件中所載,而未在Kyoto Protocol附件B第三列作出承
諾之附件一締約國,

    選項1
不具備資格參加與第二個承諾期有關的JICDM和排放交易下等活動,該項事宜有待CMP會議進一步審議;

選項2
有資格轉讓和取得第二承諾期內,有效的CERs[ERUs][AAUs][RMUs]

選項3
在不違反第 27/CMP.1 號決定附件第XV部分規定之前提下,參與Kyoto Protocol6條的JI和第12條的CDM活動,並可轉讓和取得第二承諾期內有效的CERsERUsAAUsRMUs,前提為該國分別符合第3/CMP.1號決定附件第31段第(a)(c)(d)(e)項、第9/CMP.1號決定附件第21段,和第11/CMP.1號決定附件第2段的要求,並已根據第7條第 1款,及該款guideline要求,提交補充資料;

26. Requests the Subsidiary Body for Implementation, at its thirty-eighth session, to consider, with a view to making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 at its ninth session obligations in relation to reporting by Parti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25 abov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7 and review under Article 8 of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relevant decisions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3]
27. 決定第3/CMP.1號決定附件第31(e)款中第二句、第9/CMP.1號決定附件第 21(e)款第二句,和第11/CMP.1號決定附件第2(e)款第二句的規定應延長適用於第二承諾期;
28. 決定,第二個承諾期之目的下,第11/CMP.1號決定附件第6至第10段:
(a) 只有在計算和記錄第二承諾期締約國的AA(Assign Amount)時才適用於第18段所訂之締約國;
(b) [不適用於以上第 25 段所指締約方;]
(c) 任何涉及Kyoto Protocol3條第7段和第8段之論述,都應被理解為是指《京都Kyoto Protocol3條第7段和第8段第8段之2(bis of) [][]
(d) [11/CMP.1號決定附件第6段所指““five times its mostly recently reviewed inventory”應被理解為“eight times its most recently reviewed inventory”;]
29.  決定為了第二承諾期之目的,第13/CMP.1號決定附件第23段不適用於本決定第20[和第23]所訂之交易;]

V.                 
選項1
No text

        選項2
30. 決定Kyoto Protocol12條第8段,和第17/CP.7號決定第15(a)段所指獲益抽成,應增加到為[20141231]後登記的項目活動,發放的CERs[5]%
31. 並決定調適基金應透過對以下活動徵收[5%]的獲益抽成,取得到進一步資金:AAUs的第一次國際上轉移(買賣);在締約國先前持有的AAUsRMUs轉換為ERUs之後立即為第6條專案發放的ERUs;以及依第3條第 3 段和第4段下活動所核發RMUs單位時;
32. 重申,根據第17/CP.7號決定,最低度開發國家締約國的CDM活動將持續免除獲益抽成,以協助其支付調適支出;

VI.              
33. 注意到關於執行第2/CMP.75/CMP.7號決定對《議定書》/《公約》
締約方會議早先關於與《京都議定書》有關、包括與《京都議定書》第五、第七和第八條有關的方法學問題的決定的影響的第-/CMP.8 號決定;
34.  SBSTA在其根據第-/CMP.8 號決定第{x}段開展的工作中考慮到本決定中的規定;
35.  並請秘書處和在《京都議定書》下設立的相關機構採取一切必要措
施,便利本決定的執行;
[36. 決定附件一締約國在《京都議定書》之下的進一步承諾問題特設工作
組已經完成了第 1/CMP.1 號決定中規定的任務,其工作就此結束。]]


[1] See Kyoto Protocol Article 12;原段落內文為:「…able to participate in ongoing project activities under Article 12 of the Kyoto Protocol…」,因京都議定書第12條便是CDM之規定,此處特別直接翻譯以便閱讀者理解。
[2] 此處同前段。
[3]翻譯上暫時理解為:要求SBI在第38次會議上,根據Kyoto Protocol7條及第8條之下的審評以及作為《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的有關決定,審議以上第 25 段所指締約方在報告方面的義務,以便為《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九屆會議提出建議 (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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