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18] AWG-LCA 草案 [待增修]


AWG-LCA 草稿文件[1]

前言:落實峇里行動方案(Bali Action Plan)

I.    共同願景
將全球增溫控制在2℃以內

II. 減緩
A.   已開發國家之目標
呼籲已開發國家訂定更有野心的減量目標
決議在SBSTA之下建立一工作方案(work programme)以釐清減量目標如何量化[2]
(a)   以一個共同的標準來量測減量成果
(b)   確保各國付出之努力具有可比性,並將國情納入考量
上述的工作方案,始於2013年,終於2014年,並且必須有專家會議、技術報告,及接受各國和觀察組織遞交意見
B.   開發中國家之NAMAs
決議在SBI之下建立一工作方案[3](始於2013年終於2014),來了解各國NAMAs的歧異性,並促進各國NAMAs的推行,其範圍包含:
(a)   減量方式、部門、納入的氣體、全球增溫潛勢、及預期目標的相關資訊
(b)   建立可測量、可申報、可驗證(MRV)NAMAs所需的資金、技術、能力建設
(c)    將減緩行動與資金、技術、能力建設與資金、技術、能力建設結合進行登錄(registry)的程度
要求公約秘書處與各附屬機構籌辦區域性的技術研討會[4],來協助NAMAs與相關低碳政策之推動
C.   與森林保護相關之政策誘因
這部分的重點在如何實現坎昆協議,以及如何鼓勵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為森林部門的減量行動作出貢獻,其中包含下列活動:減少毀林減少森林退化養護森林碳儲存可持續森林管理等。此文件顯示的成果主要在融資方面,大會決定建立一個工作計畫,於2013年推行結果導向型融資機制。該計畫有幾個特點:
ü  該計劃案歡迎大會主席委任一名已開國家代表與一名開發中國家代表來共同擔任該計畫之主席[5]
ü  該計畫應注意:
(a)   以結果為導向的行動成果該如何轉換至已開發國締約方
(b)   促進非減碳效益(non-carbon benefits)的方法
(c)    如何改善以成果為導向的融資機制
ü  承認發展中國家森林部門的減量行動,除金融外,亦須技術支持[6]
另外文件這部分還提到:
ü  要求SBSTA於下次工作會議中考慮非市場機制的措施,例如調適和共同減量,可以如何幫助發展中國家森林部門的減量行動[7]
ü  要求SBSTA研究森林保護於減碳效果之外的其他效果(non-carbon benefits)[8]
D.   特定部門[9]
同意國際航空與海運的溫室氣體減量或排放限制,應透過多邊方式,亦即由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及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進行;並邀請ICAOIMO之秘書長在未來的SBSTA會議中就相關事項進行報告。
E.    市場
依循峇里行動方案、坎昆協議及德班會議的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細節。亦以市場機制為主要手段的減量行動,須在銘記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情況前提下,確保各種方針達到如下標準:形成真實的、永久的、額外的和可查核的減量結果,避免雙重計算,確實達成溫室氣體排放的淨減少。而NAMAs作為一重要手段,具有1.涵蓋不同減量措施2.跨部門別3.結合公部門與私部門之特質,並強調締約方之自願參與。此外,該文件要求SBSTA提供締約國,相關技術與機制之評估報告,以利決策。(下為文件該部分的詳細翻譯)
1  涵蓋不同減量措施的行動框架
(a)     肯認各國家或集團可使用不同的,或以經濟手段為主的減量方式,已符合成本效益,並注意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國情差異。
(b)     強調減量成果必須是真實(real)、永久(permanent)、額外(additional)、可驗證的(verified)
(c)     確保各種減量措施能實際達成減量目的
(d)     要求SBSTA建立相關工作項目,包含對既有減量措施的減是以及其他新技術的報告,以協助各締約國做出減量行動方案
(e)     所有的減量行動都要依循公約的框架
(f)      減量行動須在銘記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情況前提下,確保各種方針達到如下標準:能形成真實的、永久的、額外的和可核實的緩解結果、避免對各種措施的雙重計算,並確實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淨減少
(g)     要求SBSTA進行對非以市場機制為主的減量方案之研究,以協助締約國減量行動之決策
(h)     邀請各締約國和受認可的觀察組織,於2013325日前就以上AWG-LCA況架下的減量行動之實現提出建議
(i)      要求秘書處確保相關資訊的公開
1  新的市場模式
(a)      SBSTA須依循坎昆決議,實現AWG-LCANAMAs之協助,亦協助各締約國設立一個或多個基於市場的機制,以提高緩解行動的成本效益和促進緩解行動。
(b)     新市場機制須考慮到:
ü   依循UNFCCC框架
ü   確保締約方自願參與
ü   確保各種方針達到如下標準:能形成真實的、永久的、額外的和可核實的緩解結果、避免對各種措施的雙重計算,並確實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淨減少
ü   確保MRV之實現
ü   在廣泛的經濟部門(以跨部門別或已計畫為主的方式),促進減量行動
ü   建立監測相關減量成果的標準,確保準確且持續的減量紀錄
ü   促進公部門與私部門之合作
ü   促進新市場機制的盡快實施
(c)     邀請各締約國和受認可的觀察組織,於2013325日前就以上AWG-LCA況架下的減量行動之實現提出建議
(d)     要求秘書處確保相關資訊的公開
F.    減量措施對經濟與社會之影響評估
依循公約第三條、第四條,京都議定書第二條、第三條,以及峇里行動方案、坎昆協議及德班平台框架,強調實現公約減量目標的同時,須兼顧經濟的永續發展,特別是開發中國家之權益,亦減量行動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下,還須符合成本效益,且不能造成國際貿易之障礙
又該文件要求SBSTA (1)召開多邊會議,討論單邊減量措施對國際貿易之影響[10](2)針對COP19之可能討論提出相關報告[11]

III. 調適
        重申調適與減緩同等重要,決議讓大會與公約下的各附屬機構繼續推行
重視在峇里行動方案與德班平台框架下的相關調適行動,並同意在協助開發中國家調適的過程中,注意各區域(region)所扮演的角色、生活水平的提升與經濟多樣化的面項,來充實調適計畫的韌性(resilience)
另決議通過調適委員會的三年工作計畫、實行loss and damage的工作方案,
並建議調適委員會每年在公約會議期間招開一次調適論壇(adaptation  forum),維持調適議題在公約的熱度

IV. 技術
建議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CTCN)的諮詢委員會(Advisory Board)將下列項目納入考量
(a)    提供開發中國家在能力建設與運用新興科技的建議與支持
(b)    提供符合各國需求的氣候友善科技
同意加強技術機制與資金機制的連結,尤其是綠色氣候基金(GCF)

V. 資金
(大會文件未更新)

VI. 能力建設
歡迎各國在2013218日前提交下列資訊給大會:
(a)   目前的需求、待填補的缺口、累積的經驗與教訓
(b)   希望德班論壇(Durban Forum)第二次會議特別強調的議題
(c)    強化德班論壇組織運作的方法
同時也歡迎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私部門提交協助開發中國家實行能力建設的各種資訊[12]
要求SBI在實行時:
(a)   將上述各國提交之資訊,在往後德班論壇的會議上納入考量
(b)   尋求各種可能的方式,進一步促進國家層級的能力建設,其中包含德班平台

VII. 審評
        依循《公約》第二條最終目標以及實現該目標的總體進展,將全球增溫控制在2℃以內,需定期審評長期全球目標的充分性,而該審評須依據充分的科學事實(包含與全球增溫控制在1.5℃的關聯性)第一次審評應於2013 年開始,並在 2015 年前完成,該審查之資訊來源需包含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將於20132014年間出爐)、締約方提交的材料、國家資訊通報、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第一次兩年期更新報告和發達國家締約方的兩年期報告、國家清單等,而其中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之結果甚為重要。
        審評需建立在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充分的對話(參與)之上,而UNFCCC下的各附屬機構於其中扮演關鍵角色。

VIII.其他事項
A.   正轉型為市場經濟之附件一國家
承認各國經濟社會情勢不同。附件一國家或許正面臨市場經濟的轉型,欲以低碳永續的方式持續發展經濟,而有資金不足之情形。因此,面臨該困境的附件一國家,於提供發展中國家進行減緩、調適、技術轉移、與能力建設之幫助時,應擁有適度的彈性(緩衝),直到2020年,亦當一個新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對所有國家生效時。
B.    有特殊情況之附件一國家
重申土耳其與其他附件一狀況不同
呼籲有能力的附件二國家,透過包括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CF)相關雙邊或多邊機構,對COP公認具有特殊狀況之國家提供協助



[2] 各國之前以不同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減量成果(基準年不同、採用的單位不同、量測的方式不同等等),不易判斷每個國家實際在溫室氣體減量上的貢獻程度。此項決議試圖解決這個問題。
[3] Id, paragraph 19
[4] Id, paragraph 23
[5] Id, paragraph 26
[6] Id, paragraph 34
[7] Id, paragraph 39
[8] Id, paragraph 40
[9] 此部分是針對今年歐盟單方面將航空業納入ETS,明年又預計將海運也納入ETS引發的爭議所進行的。今年八月新加坡曾向大會提交文件,此結果採納了提交的意見。
[10] Id, paragraph 57
[11] Id, paragraph 58
[12] 此處似乎意味著如工研院等單位也可向大會提交文件,可能是台灣未來在這方面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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