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ETS] 歐盟碳排放交易:第三期(2013-2020)之準備情形(三)
(續)
三、其他
(一)拍賣所得之用途為何?
拍賣所得之用途規定在2009/29/EC指令第1條11.修正2003/87/EC指令的第10條3.,至少有50%的拍賣所得必須用在:
1. 用在減少溫室氣體上,包含用來作為全球能源效率(Global Energy Efiiciency)、再生能源基金(Renewable Energy Fund)、COP14 Poznan會議的調適基金(Adaptation Fund)使用,來因應氣候變遷的影響;或用來作為減排及調適的R&D與示範計畫,包含參與歐盟策略能源科技計畫(European Strategic Energy Technology Plan)及歐盟技術平台(European Technology Platform)。
2. 發展再生能源,以達到歐盟預計於2020年達到20%的再生能源佔比;或發展其他低碳科技,以達到歐盟預計於2020年達到能源效率有20%的目標。
3. 發展避免毀林情形的措施,及增加發展中國家的造林(afforestation)、再造林(reforestation)。
4. 發展歐盟地區的碳匯(forestry sequestration)
5. 發展CCS,特別是在燃煤發電廠(solid fossil fuel)旁邊、工業部門及子部門,也包含在第三國家設置。
6. 鼓勵低排放交通工作及大眾運輸。
7. 資助能源效率的R&D及本指令提及部門之清潔能源。
8. 鼓勵社會中下階層家庭採用能源效率產品並提供補貼。
9. 支付本機制管理的行政花費。
(二)歐盟成員國將碳交易指令內國法化之期限?
根據2009/29/EC指令第2條,各國必須於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轉化。同時也規定,被2004/101/EC指令、2008/101/EC指令和Regulation (EC) NO 219/2009修正的2003/87/EC指令,其修正的條文繼續適用至2012年12月31日(第3條過渡性條款)。
(三)是否有任何機制能確保在第三期排放交易中,碳價格不會瞬間崩盤?
市場的穩定性需要一套穩定可預見的法規架構,修正後的指令讓相關的法規變得更可能被預測,而增進其穩定性及排除受政策變化無常影響的機會。重要的要件有指令中排放總量的設定及每年排放總量線性減少的機制。第一期時碳排放額度價格的崩落是因為一開始過度分配額度給各國家,且多出來的額度沒辦法挪用到下一期作為交易使用;第二期以後就允許各國家可將沒用完的額度挪用至下一期使用,如此就比較不會影想到碳額度的價格。
第三期開始有新規定因應這種價格過度波動的情形。若兩年內有連續六個月,碳排放額度的交易價格高於平均價格超過三次,歐盟執委會將會和該會員國召開會議。若執委會發現碳價格與市場性不一致,執委會可能會提早讓該會員國進行部分排放額度的拍賣,或是允許提高拍賣為新加入者儲備的拍賣額度的25%。[1]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100-3113-P-0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