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ETS] 歐盟碳排放交易:第三期(2013-2020)之準備情形(一)
在日本、加拿大、俄國三大國聲明不再繼續遵行減碳義務後,各國也開始蠢蠢欲動,使得京都議定書呈現快要崩解的狀況。歐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使得其在後京都時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而歐盟為了繼續維持、使現行的碳排放交易機制更臻於完善,針對前兩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做檢討,並於第三期做出修正。以下將分成「排放額度」、「適用範圍」與「其他」,以問答的方式,做初步的簡要介紹:[1]
一、排放額度
1. 如何決定?
從2013年開始,排放額度總量會每年以第二期平均年總量(cap)的1.74%向下遞減[2],即每年總量會減少3743萬5387個排放單位。這個標準將繼續沿用至第四期,預計最快會在2025年才會做修改。這條線的起點是第二期排放額度總量的平均值,大約是以1990年為基準,減少排放量的20%,或以2005年為基準排放量的14%。總的來說,減排的總量大約為:
- 2020年以前,減少以2005年為基準21%之排放量[3]。
- 歐盟排放交易機制適用範圍外之部門,減少以2005年為基準排放量之10%。
2020年前減少21%之排放量目標,換算2020年前之排放額度總量為17億2千萬個單位,也意味著和第二期總量比起來,第三期(2013-2020)的平均總量將減少11%之排放量,換算起來約減少18億4千6百萬個單位。
2. 第三期每年預定總量之分配情形?
2013年的排放額度為20億3915萬2882個排放單位,低於20億4千萬個排放單位。其他年如下表:
年 | Mio t CO2 |
2013 | 1.974 |
2014 | 1.937 |
2015 | 1.901 |
2016 | 1.865 |
2017 | 1.829 |
2018 | 1.792 |
2019 | 1.756 |
2020 | 1.720 |
這個表格是根據第二期ETS(emission trading system)的適用範圍及歐盟執委會通過的第二期NAPs(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4]去估算,總計約20億8千3百萬噸。原則上,此排放目標除下列原因外,不會做任何更動:
Ø 假如會員國查核其排放量並進到資料庫後,可視情況調整擴張第二期的適用範圍。
Ø 可調整第三期ETS的適用範圍。
Ø 任何選擇(opt-out)退出的小裝置業者會有一致的總量上限。
Ø 這個表格未將航空業的因子算進去,也未將挪威、冰島和列支敦斯登列進去。
3. 何時可獲得分配?何時提交額度?
每年主管機關必須在2月28日前公布要拍賣的排放額度量及要分配的方式;而業者最遲要在每年4月30日提交剩餘額度,即業者在提交前一個年度的排放額度前,就會先收到今年的排放額度。前一年度多出來的排放額度仍然可以繼續在下一年做交易。
4. 拍賣額度的量如何決定?
根據歐盟2009/29/EC碳交易指令前言第(17)及第1條11.之修正內容,根據2005年總排放量或2005-2007年之平均排放量,取一高者,其中88%的總排放額度需經由拍賣的方式釋出;10%會以拍賣的方式分配給那些努力於減碳的國家,但必須考量到2005年其人民之年均收入,若高於整個歐盟平均的20%,則會被排除在分配名單之外,2009/29/EC指令附件二a有列出得按該比例受分配的國家;剩下2%會以拍賣的方式分配給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低於京都議定書基準年20%的國家,2009/29/EC指令附件二b有列出得按比例受分配之國家。[5]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100-3113-P-007-001)
[1]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faq_en.htm (last visited 2011/11/29).
[4] NAPs(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係指在碳排放交易機制下,歐盟要求其會員國所提交的國家碳分配計畫;而該計畫必須呈現出該會員國預計如何將免費受分配到的排放額度利用或分配給哪些裝置單位。’’In their NAPs for the first (2005-2007) and the second (2008-2012) trading periods, Member States determined the total quantity of allowances to be issued – the cap – and how these would be allocated to the installations concerned.’’,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faq_en.htm (last visited 2011/11/29).
[5] See Directive 2009/29/EC , Article 1 paragraph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