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碳定價是台灣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的必要對策
范建得觀點:碳定價是台灣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的必要對策 刊登於風傳媒 2020.11.22 歐美將分進合擊的碳邊境調整措施 隨美國大選結束,拜登的當選被認為是美國重回多邊主義,並回歸氣候行動的開始,而在其政綱中,採行邊境措施( cross border measures )來強化碳洩漏風險的管制,已備受矚目。對台灣企業而言,碳管理的風險更是大幅上升,尤其這種高度影響台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邊境措施,在歐盟已是箭在弦上了。 歐盟於 2019 年 12 月所公布的綠色政綱( Green Deal )中宣布,將自 2021 年起對進口產品課徵「碳邊境調整稅」(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CBA ),儘管歐盟並非首次提及此制度,但此次明確的列出實施時程,確實引起全世界的關注。惟國內所稱歐盟「碳邊境調整稅」,其實是個過度簡化的稱謂,此由 歐盟執委會 及 歐盟議會官網 在提到 ”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都是以 ”mechanism” (機制)相稱,而非 ”tax” (稅),可知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並不侷限以稅捐方式進行設計,稅捐以外的方式也都可能成為具體方案。 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措施是碳定價及 碳交易制度的延伸 其實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的本質,乃碳定價 (carbon pricing) 制度的延伸,而一般所謂的碳定價,通常是指碳稅或碳交易制度而言;而此間歐盟所採措施,則時延續長年對境內企業採行之碳交易制度為基礎所進行的擴張。是以在歐洲議會於 2020 年 4 月 14 日發布的「碳調整政策之可行方案」(“ Possible carbon adjustment policies: An overview ”)中,所提的三種「碳邊境調整措施」方案,便有兩個是圍繞著歐盟的碳交易制度( EU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U ETS )來進行設計。 具體來看,第一個方案是將歐盟自 2005 年便開始在境內實施的碳交易制度,延伸複製到邊境,要求外國企業必須依據進口產品之含碳量付費購買足夠的碳額度( allowances )。第二個方案則是當外國企業在產品製造國所承受的碳定價負擔,低於適用歐盟碳交易制度所計算之金額時,要求該外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