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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得專欄》靠多種樹真能減碳?從台巴碳權計畫,解析ARR的機會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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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專欄》靠多種樹真能減碳?從台巴碳權計畫,解析 ARR 的機會與風險 刊登於 Reccessary 2025.12.30 台灣與友邦巴拉圭敲定碳權合作,其中將包括雙方合作推動的植林計畫。(圖片來源: iStock ) 編按:聯合國第 30 屆氣候峰會( COP30 )在《巴黎協定》第 6.4 條架構下,加強對碳移除活動的管理與監測。其中造林、復林與植被恢復( ARR )碳權近年逐漸成為焦點,並被視為連結國際碳市場的重要機制之一。本文以台灣與友邦巴拉圭簽署碳權合作計畫為例,解析其合作效益與背後涉及的合規風險。   近年來,國際自願碳市場正顯示出一種下滑但相對趨向穩定發展趨勢,其中隨需求與資金明顯轉向追求高品質與「移除型」碳權的現象,造林、復林與植被恢復( ARR )也因此顯示出其所謂品質溢價的效用;亦即高等級的 ARR 碳權價格在 2025 年明顯的上升,市場也進入從過去追求數量如今轉向嚴格分級的篩選階段。至於剛結束的 COP30 ,則在協定第 6.4 條的最終規範中,加強了對碳移除之逆轉風險的管理、永久性要求、緩衝池的提撥、信用期( vintage year )後之監測與逆轉通報、甚至保險/擔保等,逐步發展成為必要之配套措施,這些國際規範的發展,正是對國際社會對 ARR 是否又會是另一種贖罪券疑慮的最終回應。   讓我們先回歸全球氣候行動的邏輯來看 ARR 之所由來。首先,科學數據告訴我們人類的無度排碳破壞了地球生態系統,也導致溫室氣體的排與匯失去平衡,牽動了全球暖化趨勢,更帶來極端氣候,所以有了 1992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訂定,以及 1997 年京都議定書對於人類排碳行為的制約,並精進為 2015 年《巴黎協定》的全球控溫及國家自定減碳目標;其中並分別導入不同類型的經濟機制,即京都機制與《巴黎協定》市場機制來鼓勵集體合作控溫。   然而隨時間的流逝,這些以管制溫室氣體排放行為為主軸的氣候行動已逐漸失去拘束力,所以在減碳路徑上被歸為 2030 年後之長期工具的負碳與自然為本技術,已然浮出檯面,這種訴諸母親大地的減碳作為,雖充分顯現出人類的顢頇與無奈,但也同時展現出人類還是在奮力挽救頹勢的用心。   ARR 是回歸大地母親懷抱取暖的訴求 很自然地投向母親大地懷抱,期待透過負碳與自然為本的技術,讓母親大地...

觀點|揭開企業減碳的「電力陰影」:為何廠房更綠,碳足跡卻降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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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揭開企業減碳的「電力陰影」:為何廠房更綠,碳足跡卻降不下來? 刊登於數位時代 2025.12.08   審視外電與多項研究,台灣減碳政策下的核心問題似乎出自電力系統:一個高度依賴化石燃料進口的島嶼電網。具體來說,要在滿足快速產業用電成長之際,兼顧民生價格的穩定,已成為隱身在企業追求減碳績效背後的   「電力陰影」( electricity shadow )   。   此陰影下,許多企業的減碳實績被掩蓋了。也就是在電力結構明確轉型前,整體產業部門的的碳排表現仍會高於單看廠域範疇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所呈現的指標。那麼國際間怎麼看我們的電力陰影? 一、   能源安全疑慮限制了減碳進程:   台灣高度仰賴液化天然氣( LNG )進口,並規畫將 2025 年約 11 天安全存量升為 2027 年的 14 天。但供氣中斷的敏感國安疑慮,已影響推動以氣代煤、備載能源等規畫。   二、   電價與台電財務狀況是轉型的隱形剎車 :   為兼顧民生與出口競爭力,政府維持 2025 上半年電價凍漲、台電累積了巨額虧損。政治壓力下,隨電網資本支出與採購清潔電力的難度增高,也遲滯了產業降低範疇二碳排係數的速度。   三、   離岸風電似乎欠缺穩定的法政支撐:   以先前沃旭( Ørsted )就彰化風場與台積電簽署長約為例,雖已預期在 2025 年底前商轉,但第 3 階段的政策調整卻導致投資人觀望。   四、   碳定價制度啟動,仍被認為低於國際:   每噸新台幣 300 元的碳費自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這是攸關減碳績效的重要制度,但相比歐盟 2026 年起每噸約 70 歐元(新台幣 2,480 元),台灣定價顯然偏低。   五、   台灣目前的溫室氣體清冊呈「分屏」效應:   官方數據顯示, 2022 年淨排放為 264.13 百萬噸  CO2e (較 2005 年減 1.77 %)。雖說企業廠內的燃料與製程改善確實有助減碳,但企業的電網間接排放部分,則因電力碳排係數居高不下而受影響,且會同時反映在電力結構與用電成長上。     綜上,若以產業廠房...

范建得觀點:COP30法律成果有限,但政治訊號不容忽視——台灣的三層級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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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 COP30 法律成果有限,但政治訊號不容忽視 —— 台灣的三層級因應策略 刊登於風傳媒 2025.12.03 COP30 峰會新內容多屬既有規範或決議的政策指引、政治宣言與自願性倡議。(資料照, AP )   COP30  落幕後,全球媒體反應平淡;並非因為氣候議題退燒,而是本屆會議沒有產生重大條約,新內容多屬既有規範或決議的政策指引、政治宣言與自願性倡議,屬國際法中的「軟法」性質。   然而,這並不表示會議毫無意義,相反地,這些看似溫和的文件,往往會在未來幾年型塑各國政策、產業與投 / 融資的方向。以下謹從法律屬性與政策意涵的角度,來整理 COP30 的重點。   一、自「硬法」、「政治訊號」及「自願倡議」三個層面來判讀文件 (一)條約機關正式決議部分 :  多屬程序性「硬法」   會議通過的  CMA/COP/CMP 決議文件,是本屆最具法律效力的成果,在歸入「貝倫政治套案( Belém political package )」的  29  項正式決議中,包括了:   1.       全球協作決議( CMA 2c ):延續全球盤點結果,重申  1.5°C  目標,並提出三倍調適基金等方向。   2.       第 6 條市場機制( CMA 15  系列):確認 6.4 機制方法學、延長 CDM 轉換期限至 2026 年 6 月等,對碳市場參與者具實質拘束力。   3.       調適、氣候基金、損失與損害等架構( CMA 8a 、 9 、 10a–10h 、 11c ):保障基金運作機制、強化監測與報告規範。   這些決議多著重程序與機構運作,對減排與資金金額等實質義務仍採溫和語氣,屬典型的「準硬法」。   (二)政治宣言部分:形成全球政策語言的軟性力量 許多領袖或高階宣言並未透過決議形式通過,法律拘束力有限,但會成為未來全球政策論述的共同語言。例如: 1.     ...

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第6.4 條─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NDC)與企業抵換(Offset)的全球減碳額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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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第 6.4  條 ─ 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 NDC )與企業抵換( Offset )的全球減碳額度空間 刊登於風傳媒 2025.11.28 《巴黎協定》第 6.4 條規定,所有由減量活動產生的減量成果皆視為源自並屬於地主國,該國可決定哪些減量要留給自己、授權其他締約方,或授權國內外機構使用。圖為 COP30 峰會。(資料照, AP )   在全球碳市場快速發展,而各國相繼制定法規之際,《巴黎協定》第 6.4 條( PACM )逐漸描繪出全球「高完整性碳信用」的核心架構。這個由  UNFCCC 直接監管的機制,不只是另一種碳權,更重新定義了國家自定貢獻( NDC )與企業抵換( offset  )之間的權利分際。換言之,第 6.4 條讓每一噸的減量都具備了新身分,而它究竟是國家的?企業可否取得?額度能否出境?又必須在哪些情況下進行對應跨境調整( CA )?應該是最受到關注者。     依據 2025 年最終的《巴黎協定》締約方最終決議草案議( FCCC/PA/CMA/2025/L.10  – Draft decision -/CMA.7  ( Advance Version )),已進一步確定了這個架構,其中包括要求所有國家明確揭露「分享調適基金的額度( Sharing of Proceeds; SOP )」與「貢獻全球淨減量而取消的額度( Othe Mitigation of Global Emissions; OMGE )」 。這意味著,第 6.4  條將嚴格限制國家與企業的額度可利用空間,同時提高透明度與問責的要求。   本文將從最新的國際規範出發,討論《巴黎協定》第 6.4 條如何「劃分」國家 NDC 使用空間、企業抵換的空間與前提要件,以及外國企業是否能被地主國( Host Party )授權使用其額度。     1.      A6.4ER 回應公民團體期待的制度設計:先扣掉 SOP 與 OMGE 的全球淨零貢獻,才談 NDC 與企業的使用空間 依據先前已生效的《巴黎協定》第 6.4 條規則,每一單位 A6.4ER ( Article 6.4 Emiss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