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第6.4 條─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NDC)與企業抵換(Offset)的全球減碳額度空間
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第 6.4 條 ─ 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 NDC )與企業抵換( Offset )的全球減碳額度空間 刊登於風傳媒 2025.11.28 《巴黎協定》第 6.4 條規定,所有由減量活動產生的減量成果皆視為源自並屬於地主國,該國可決定哪些減量要留給自己、授權其他締約方,或授權國內外機構使用。圖為 COP30 峰會。(資料照, AP ) 在全球碳市場快速發展,而各國相繼制定法規之際,《巴黎協定》第 6.4 條( PACM )逐漸描繪出全球「高完整性碳信用」的核心架構。這個由 UNFCCC 直接監管的機制,不只是另一種碳權,更重新定義了國家自定貢獻( NDC )與企業抵換( offset )之間的權利分際。換言之,第 6.4 條讓每一噸的減量都具備了新身分,而它究竟是國家的?企業可否取得?額度能否出境?又必須在哪些情況下進行對應跨境調整( CA )?應該是最受到關注者。 依據 2025 年最終的《巴黎協定》締約方最終決議草案議( FCCC/PA/CMA/2025/L.10 – Draft decision -/CMA.7 ( Advance Version )),已進一步確定了這個架構,其中包括要求所有國家明確揭露「分享調適基金的額度( Sharing of Proceeds; SOP )」與「貢獻全球淨減量而取消的額度( Othe Mitigation of Global Emissions; OMGE )」 。這意味著,第 6.4 條將嚴格限制國家與企業的額度可利用空間,同時提高透明度與問責的要求。 本文將從最新的國際規範出發,討論《巴黎協定》第 6.4 條如何「劃分」國家 NDC 使用空間、企業抵換的空間與前提要件,以及外國企業是否能被地主國( Host Party )授權使用其額度。 1. A6.4ER 回應公民團體期待的制度設計:先扣掉 SOP 與 OMGE 的全球淨零貢獻,才談 NDC 與企業的使用空間 依據先前已生效的《巴黎協定》第 6.4 條規則,每一單位 A6.4ER ( Article 6.4 Emiss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