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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第6.4 條─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NDC)與企業抵換(Offset)的全球減碳額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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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巴黎協定》第 6.4  條 ─ 重新劃分國家自定減碳貢獻( NDC )與企業抵換( Offset )的全球減碳額度空間 刊登於風傳媒 2025.11.28 《巴黎協定》第 6.4 條規定,所有由減量活動產生的減量成果皆視為源自並屬於地主國,該國可決定哪些減量要留給自己、授權其他締約方,或授權國內外機構使用。圖為 COP30 峰會。(資料照, AP )   在全球碳市場快速發展,而各國相繼制定法規之際,《巴黎協定》第 6.4 條( PACM )逐漸描繪出全球「高完整性碳信用」的核心架構。這個由  UNFCCC 直接監管的機制,不只是另一種碳權,更重新定義了國家自定貢獻( NDC )與企業抵換( offset  )之間的權利分際。換言之,第 6.4 條讓每一噸的減量都具備了新身分,而它究竟是國家的?企業可否取得?額度能否出境?又必須在哪些情況下進行對應跨境調整( CA )?應該是最受到關注者。     依據 2025 年最終的《巴黎協定》締約方最終決議草案議( FCCC/PA/CMA/2025/L.10  – Draft decision -/CMA.7  ( Advance Version )),已進一步確定了這個架構,其中包括要求所有國家明確揭露「分享調適基金的額度( Sharing of Proceeds; SOP )」與「貢獻全球淨減量而取消的額度( Othe Mitigation of Global Emissions; OMGE )」 。這意味著,第 6.4  條將嚴格限制國家與企業的額度可利用空間,同時提高透明度與問責的要求。   本文將從最新的國際規範出發,討論《巴黎協定》第 6.4 條如何「劃分」國家 NDC 使用空間、企業抵換的空間與前提要件,以及外國企業是否能被地主國( Host Party )授權使用其額度。     1.      A6.4ER 回應公民團體期待的制度設計:先扣掉 SOP 與 OMGE 的全球淨零貢獻,才談 NDC 與企業的使用空間 依據先前已生效的《巴黎協定》第 6.4 條規則,每一單位 A6.4ER ( Article 6.4 Emissio...

范建得觀點:正視能源轉型的盲點─再生能源之外,不能忽略的排放峰值與礦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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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正視能源轉型的盲點 ─ 再生能源之外,不能忽略的排放峰值與礦產風險 刊登於風傳媒 2025.11.20 COP30 在巴西舉行。(清大永續學院臉書)   在 COP30 期間,幾乎全世界都在討論「綠能夠不夠多」、「化石燃料到底能不能汰除」的問題,但愈來愈多研究機構,包括《經濟學人》,則提醒我們:真正決定  1.5°C 控溫標準能否守住的,不僅是再生能源的裝置容量,更應重視全球排放量何時達到峰值、何時可以真正下行。確實這是一個容易被忽略而流於口號的課題。此外,支撐能源轉型的鋰、鎳、稀土等「關鍵礦產」供應風險,也同樣衍生出新的淨零瓶頸,並成為和全球淨零目標交相作的地緣政治經濟課題。     台灣身為能源進口的外貿導向國家,也是全球科技供應鏈的樞紐,自然不能忽視這兩個看似技術、實則政治島島的結構性問題。     一、新能源轉型路線圖:美麗願景與現實矛盾 各國在  COP30 共同討論的「新能源轉型路線圖( New Energy Transition Roadmap )」本應相對清晰的推動路徑:即化石燃料逐步汰除,再生能源快速發展,卻因三個至今沒有答案的難題導而陷入美麗願景與現實的矛盾:   ( 一 )  「汰除」抑或「減少」化石燃料的用語之爭 產油國與部分開發中國家堅持化石燃料應採取「逐步減少( phase-down )」而不承諾「汰除( phase-out )」的立場;相對地,歐盟、島國聯盟與大量公民團體則要求制定明確定義汰除時間表。這兩者間之差異足以影響到二十年的減 \ 排進程。畢竟如果不承諾化石燃料的汰除,即便有再多的再生能源裝置,也只是「雙軌並行」、彼此抵銷,減碳效益大減。   ( 二 ) 裝機不是關鍵,排放峰值才是 在會場,各國無不積極展示自己安裝了多少風機、太陽能、儲能設施,然則,如國際能源總署( IEA )多次警告:「全球升溫的關鍵決定因素乃在於 累積溫室氣體排放量( cumulative emissions ) ,而非再生能源的已裝置容量。」故此,若排放峰值被遲滯到 2030 年以後, 1.5°C 的「碳預算」將被迅速耗盡。這也是最近《經濟學人》直言不諱提醒世界:「重點不在於安裝了多少設備,而在於實際減少了多少排放」的由來。 ...

范建得觀點:迎向貝倫─COP30 的變數與台灣的應有的重點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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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迎向貝倫 ─COP30  的變數與台灣的應有的重點觀察 刊登於風傳媒 2025.11.12 2025  年  11  月在巴西貝倫( Belém )召開的  COP30  將於下周正式登場。圖為全球暖化使冰川融化。( AP )   2025  年  11  月在巴西貝倫( Belém )召開的  COP30  將於下周正式登場。本屆的氣候談判的焦點,不僅在於各國「 NDC 3.0 ( 2035  年為止的新一期國家自訂貢獻)」是否能真正提高減碳企圖心,更在於「錢從哪裡來」、「規則怎麼落實」。同時,氣候科學資訊持續發出警訊:全球平均溫度在過去一年已逼近或短暫觸及  1.5°C  門檻,,海洋熱含量、海平面與冰川消融等長期指標仍不斷刷新紀錄。目前會議時間為  2025/11/10–21 ,至於領袖高峰會則會在  11/6–7  率先登場以分散後勤壓力。究竟我們該如何看待這次的會議?謹略述其要如下:   三個談判熱點: NDC 3.0 、氣候資金、公約第六條的市場機制   一、  NDC 3.0 ( 2035  年目標)   目前依據公約的要求,若希望被列入  COP30  前的 NDC 綜合評估,各國必須在會前完成 NDC 更新版的提交。然而,目前除了關注「是否繳交」的問題外,更重要的是「提交內容是否符合規範」?亦即是否遵循行公約所要求的  2035 年的共同時間架構?是否涵蓋整個經濟體 (economy wide) 之所有溫室氣體(含甲烷)?是否依據  ICTU(Information necessary for Clarity, Transparency, and Understanding)  要求,明確說明範圍、方法、基準年、土地及森林碳匯( Land Use, Land-used Change and Forestry; LULUCF )及公平性;此外,各國還須在強化透明度架構 (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  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