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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得專欄》靠多種樹真能減碳?從台巴碳權計畫,解析ARR的機會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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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專欄》靠多種樹真能減碳?從台巴碳權計畫,解析 ARR 的機會與風險 刊登於 Reccessary 2025.12.30 台灣與友邦巴拉圭敲定碳權合作,其中將包括雙方合作推動的植林計畫。(圖片來源: iStock ) 編按:聯合國第 30 屆氣候峰會( COP30 )在《巴黎協定》第 6.4 條架構下,加強對碳移除活動的管理與監測。其中造林、復林與植被恢復( ARR )碳權近年逐漸成為焦點,並被視為連結國際碳市場的重要機制之一。本文以台灣與友邦巴拉圭簽署碳權合作計畫為例,解析其合作效益與背後涉及的合規風險。   近年來,國際自願碳市場正顯示出一種下滑但相對趨向穩定發展趨勢,其中隨需求與資金明顯轉向追求高品質與「移除型」碳權的現象,造林、復林與植被恢復( ARR )也因此顯示出其所謂品質溢價的效用;亦即高等級的 ARR 碳權價格在 2025 年明顯的上升,市場也進入從過去追求數量如今轉向嚴格分級的篩選階段。至於剛結束的 COP30 ,則在協定第 6.4 條的最終規範中,加強了對碳移除之逆轉風險的管理、永久性要求、緩衝池的提撥、信用期( vintage year )後之監測與逆轉通報、甚至保險/擔保等,逐步發展成為必要之配套措施,這些國際規範的發展,正是對國際社會對 ARR 是否又會是另一種贖罪券疑慮的最終回應。   讓我們先回歸全球氣候行動的邏輯來看 ARR 之所由來。首先,科學數據告訴我們人類的無度排碳破壞了地球生態系統,也導致溫室氣體的排與匯失去平衡,牽動了全球暖化趨勢,更帶來極端氣候,所以有了 1992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訂定,以及 1997 年京都議定書對於人類排碳行為的制約,並精進為 2015 年《巴黎協定》的全球控溫及國家自定減碳目標;其中並分別導入不同類型的經濟機制,即京都機制與《巴黎協定》市場機制來鼓勵集體合作控溫。   然而隨時間的流逝,這些以管制溫室氣體排放行為為主軸的氣候行動已逐漸失去拘束力,所以在減碳路徑上被歸為 2030 年後之長期工具的負碳與自然為本技術,已然浮出檯面,這種訴諸母親大地的減碳作為,雖充分顯現出人類的顢頇與無奈,但也同時展現出人類還是在奮力挽救頹勢的用心。   ARR 是回歸大地母親懷抱取暖的訴求 很自然地投向母親大地懷抱,期待透過負碳與自然為本的技術,讓母親大地...

觀點|揭開企業減碳的「電力陰影」:為何廠房更綠,碳足跡卻降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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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揭開企業減碳的「電力陰影」:為何廠房更綠,碳足跡卻降不下來? 刊登於數位時代 2025.12.08   審視外電與多項研究,台灣減碳政策下的核心問題似乎出自電力系統:一個高度依賴化石燃料進口的島嶼電網。具體來說,要在滿足快速產業用電成長之際,兼顧民生價格的穩定,已成為隱身在企業追求減碳績效背後的   「電力陰影」( electricity shadow )   。   此陰影下,許多企業的減碳實績被掩蓋了。也就是在電力結構明確轉型前,整體產業部門的的碳排表現仍會高於單看廠域範疇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所呈現的指標。那麼國際間怎麼看我們的電力陰影? 一、   能源安全疑慮限制了減碳進程:   台灣高度仰賴液化天然氣( LNG )進口,並規畫將 2025 年約 11 天安全存量升為 2027 年的 14 天。但供氣中斷的敏感國安疑慮,已影響推動以氣代煤、備載能源等規畫。   二、   電價與台電財務狀況是轉型的隱形剎車 :   為兼顧民生與出口競爭力,政府維持 2025 上半年電價凍漲、台電累積了巨額虧損。政治壓力下,隨電網資本支出與採購清潔電力的難度增高,也遲滯了產業降低範疇二碳排係數的速度。   三、   離岸風電似乎欠缺穩定的法政支撐:   以先前沃旭( Ørsted )就彰化風場與台積電簽署長約為例,雖已預期在 2025 年底前商轉,但第 3 階段的政策調整卻導致投資人觀望。   四、   碳定價制度啟動,仍被認為低於國際:   每噸新台幣 300 元的碳費自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這是攸關減碳績效的重要制度,但相比歐盟 2026 年起每噸約 70 歐元(新台幣 2,480 元),台灣定價顯然偏低。   五、   台灣目前的溫室氣體清冊呈「分屏」效應:   官方數據顯示, 2022 年淨排放為 264.13 百萬噸  CO2e (較 2005 年減 1.77 %)。雖說企業廠內的燃料與製程改善確實有助減碳,但企業的電網間接排放部分,則因電力碳排係數居高不下而受影響,且會同時反映在電力結構與用電成長上。     綜上,若以產業廠房...

范建得觀點:COP30法律成果有限,但政治訊號不容忽視——台灣的三層級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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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 COP30 法律成果有限,但政治訊號不容忽視 —— 台灣的三層級因應策略 刊登於風傳媒 2025.12.03 COP30 峰會新內容多屬既有規範或決議的政策指引、政治宣言與自願性倡議。(資料照, AP )   COP30  落幕後,全球媒體反應平淡;並非因為氣候議題退燒,而是本屆會議沒有產生重大條約,新內容多屬既有規範或決議的政策指引、政治宣言與自願性倡議,屬國際法中的「軟法」性質。   然而,這並不表示會議毫無意義,相反地,這些看似溫和的文件,往往會在未來幾年型塑各國政策、產業與投 / 融資的方向。以下謹從法律屬性與政策意涵的角度,來整理 COP30 的重點。   一、自「硬法」、「政治訊號」及「自願倡議」三個層面來判讀文件 (一)條約機關正式決議部分 :  多屬程序性「硬法」   會議通過的  CMA/COP/CMP 決議文件,是本屆最具法律效力的成果,在歸入「貝倫政治套案( Belém political package )」的  29  項正式決議中,包括了:   1.       全球協作決議( CMA 2c ):延續全球盤點結果,重申  1.5°C  目標,並提出三倍調適基金等方向。   2.       第 6 條市場機制( CMA 15  系列):確認 6.4 機制方法學、延長 CDM 轉換期限至 2026 年 6 月等,對碳市場參與者具實質拘束力。   3.       調適、氣候基金、損失與損害等架構( CMA 8a 、 9 、 10a–10h 、 11c ):保障基金運作機制、強化監測與報告規範。   這些決議多著重程序與機構運作,對減排與資金金額等實質義務仍採溫和語氣,屬典型的「準硬法」。   (二)政治宣言部分:形成全球政策語言的軟性力量 許多領袖或高階宣言並未透過決議形式通過,法律拘束力有限,但會成為未來全球政策論述的共同語言。例如: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