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美國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之法政意涵及台灣的下一步
范建得觀點:美國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之法政意涵及台灣的下一步
刊登於風傳媒
2026.01.18
美國政府1月正式啟動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程序,引發國際關注。(資料照,美聯社)
2026年1月,美國川普政府正式啟動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程序。儘管此舉標誌著美國轉向「氣候孤立主義」,但對台灣而言,則正標誌著一個獨特的戰略轉折點;以下謹透過重點介紹美國的決策原則、退出公約的法律機制,並結合數據與理論論證,說明為何台灣在面對美國聯邦政策轉向之際,仍必須堅持「2050 淨零排放」路徑。
一、背景摘要:決策原則
首先,我們必須瞭解美國的決策原則。依據美國國務卿馬爾科·盧比奧在“Ending the Charade of Wastefu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2026/1/10)的說明,美國在相關政策中的核心原則包括:
1、國家主權至上
美國不允許國際組織削弱其國家主權、憲法自由或核心國家利益。美國參與任何國際機制,必須以美國的價值觀與優先事項為核心,而非受制於外部議程。
2、重成果、強問責,反對官僚主義
美國反對持續資助那些缺乏明確成果、問責機制薄弱、治理效率低下的國際組織。凡無法證明實際成效的官僚體系,不應容許其消耗美國納稅人的資金。
3、負責任地使用納稅人的資金
美國拒絕向被認定為浪費、重複或效率低下的國際機構開立「空白支票」。對納稅人資金的管理,必須以可量測的回報與實際利益為基礎。
4、領導力意味著改革或退出的勇氣
真正的領導力不僅體現在參與,更必須體現在當多邊機制陳舊失效、難以改革時,敢於推動變革,甚至選擇退出,而非因循慣性或形式而繼續參與。
5、「美國優先」的國際參與原則
美國的國際參與必須用於服務美國的繁榮、安全、自由與戰略利益。「美國優先」並非孤立主義,而是要求所有國際承諾都必須為美國人民帶來直接且明確的價值。
綜上,美國宣布退出了66個被其認定為浪費、低效或損害美國利益的國際組織,這也反映出當前美國外交政策的整體方向:強調國家主權、推動多邊機制改革,以及強化財政紀律與問責等。至於在氣候公約部分,則強調應重視可負擔的能源(affordable energy)、經濟成長(economic growth),以及國家主權(national sovereignty)。很顯然的美國是藉由其國際政治的地位,在極大化其國家利益,而弱化其過往站在全球的道德主義角度來看待國際組織的參與。
二、法律分析:美國退約機制
1、在國際法層面:
根據UNFCCC第25條,退約將在正式通知一年後(即 2027 年1月)生效。此舉將自動觸發美國退出《巴黎協定》與《京都議定書》。退出後,美國將從具備投票權的「締約方」轉變為「非締約方觀察員」,失去在全球氣候談判中的否決權與領導地位。
2、在美國內國法層面:
根據197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Goldwater v. Carter 的判例(按,該案正是處理美國國務院片面終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案例),主流法律意見認為總統有權單方面終止條約。然而,鑒於 UNFCCC 是1992年經參議院同意而加入之條約,其退出程序是否須遵循相同之憲政路徑,遂成為當前(2026 年)法律爭議之核心;亦即「鏡像原則」(Mirror Principle)是否適用,主張退出程序應與加入程序一致,並經參議院同意。
綜上,目前美國的退約應該在國際及內國法的基礎上均有所本。
三、台灣是否應因此也放緩淨零步伐?
隨2026年美國退約,台灣內部也出現了關於是否「放緩」氣候目標的議論,其重點尤其放在保護本土產業,冀能免受受惠於法規鬆綁的美國企業競爭威脅。
1、放緩主張之主要論點:
認為美國放寬環境監管可能降低美國競爭對手的能源成本;若台灣持續調升2025 年 1 月 1 日 起實施的碳費,中小企業可能面臨成本劣勢。
2、維持既有目標之主要論點(主流共識):
決策者與大型企業(如台積電、鴻海)傾向認為,台灣的轉型主要是市場驅動而非條約之拘束。放緩步伐反將導致台灣與全球「綠色供應鏈」脫鉤。
四、支持維持淨零路徑的理論與定量證據
1、理論支持
(1)、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y):
台灣已於 2023 年將 2050 淨零目標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若試圖逆轉此路徑,將產生巨大的「切換成本」,並危及已投入 「淨零科技方案(2023–2026)」 的數百億基礎設施,該方案每年投入約 新台幣150億元。
(2)、市場驅動的制度主義:
國際企業規範(如 RE100, Renewable Energy 100)已成為實質的民間法規。若台灣放緩能源轉型,其科技產業(代表超過 5.8 兆新台幣 的 RE100 營收庫)將失去全球供應鏈的資格。
2、定量證據(2026 年 1 月最新數據)
(1)、碳費制度:
台灣已於 2025 年 1 月 1 日 正式進入「排碳有價」時代。其一般費率為 每噸 CO2e 約新台幣 300 元,並將針對2025年排放量,於 2026年5月進行首波繳納。
(2)、歐盟 CBAM 風險: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也在2026年進入正式實施階段。相關研究顯示,若台灣缺乏內部碳定價機制,外銷歐盟的鋼鐵、化學等高碳密集產業,可能面臨高達 328億新台幣 的產值減損。相對而言,透過維持國內碳費機制,並可透過取得歐盟「等效認證」,有助於抵銷CBAM帶來的額外成本。
(3)、經濟增長與投資:
在AI需求帶動下,預估台灣 2026年經濟成長率為 3.54%。政府除必須積極於 2026 年11月實現再生能源佔比 20%之目標外,更必須擴大能源轉型的力度以支撐AI資料中心所需的永續能源需求。
五、結論與評析
目前台灣的淨零政策也同樣重點納入了能源、經濟及國家主權(安全)的考慮,然不同於美國的是,在長期外交孤立之壓力下,重點遵循國際市場綠化倡議的台灣,不僅不應放緩,反而應「加速」淨零進程。其核心理由包括:
1、經濟生存:
長期以來,「綠色」已是進入國際市場的先決條件。放緩步伐並不能節省成本,只會將碳費收入轉向歐盟等國繳納邊境稅,而非留存於台灣國庫。
2、能源安全:
轉型至本土再生能源(離岸風電、地熱)可降低對外部石化燃料價格波動的依賴,尤其是在美國退約可能引發能源市場不確定性的背景下。
3、減緩外交孤立:
在美國退出UNFCCC之際,台灣對2050淨零的堅定承諾,反能促使台灣成為歐盟、英國及日本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彌補了因美國政策轉向而產生的外交真空。
整體而言,美國退約屬於短暫的政治週期,而全球供應鏈去碳化則是不可逆的結構性轉變。對台灣而言,保持在轉型最前沿,才是最具經濟與戰略韌性的路徑。
主要參考資料
·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1992). Article 25: Withdrawal. UNFCCC Treaty Text.
· U.S. Supreme Court. (1979). Goldwater v. Carter, 444 U.S. 996.
·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2018). Restatement (Fourth)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 環境部(MOENV)。 (2025). 《氣候變遷因應法:碳費收費辦法》。
·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2022/2025). 《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
· 經濟部能源署。 (2025). 《2026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目標:20% 達標進度報告》。
· European Commission. (2023/2026).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Implementation Phase 2026. Official CBAM Regulation.
· RE100. (2025). Annual Disclosure Report: Impact of Corporate Sourcing on Global Supply Chains.
· Directorate-General of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 (DGBAS). (2025/2026). Economic Forecast for Taiwan: GDP Growth and Investment Drivers.
· Pierson, P. (2000). Increasing Returns, Path Dependence, and the Study of Politic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 North, D. C.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Keohane, R. O., & Victor, D. G. (2011). The Regime Complex for Climate Change.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