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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得觀點:台灣碳費與排放交易制度的協調設計─從複合式碳定價架構到實證導向的制度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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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得觀點:台灣碳費與排放交易制度的協調設計─從複合式碳定價架構到實證導向的制度收斂 刊登於風傳媒 2026.09.30 環境部碳費審議委員會(資料照,環境部提供) 台灣碳費自 2025 年施行,並於 2026 年完成首期的申報繳納;環境部同時啟動排放交易制度的規劃與試行。據此,台灣的碳定價政策的討論,不應被簡化為「碳費或排放交易制度( ETS )」」的二選一問題,也不宜預設碳費僅是過渡工具、而 ETS 必然成為唯一終局。真正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如何在既有法律授權下,建立一套能同時維持價格有效性、總量完整性、產業競爭力與國際相容的複合式碳定價架構。 國際經驗顯示,成熟碳定價制度的共同特徵,並不是形式上的雙軌,而在於清楚的涵蓋適用範圍、避免重複負擔、具可信的減量路徑、穩健的市場基礎,以及必要時適當的制度連結。台灣推動排放交易制度( ETS )具有揭示邊際減量成本、提供排放總量約束與及引導轉型資金配置等政策功能。國內近期包括〈 臺灣碳定價新制銜接國際 環境部將引領產業因應 CBAM 〉、〈 臺灣碳定價的下一步 彭部長與德國專家對談 〉、〈 碳排放交易制度要來了 彭啓明:台灣減碳成敗影響全球 AI 供應鏈淨零 〉等政策論述,也確實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國際碳市場接軌以及全球科技供應鏈的淨零要求,列為推動 ETS 的重要背景。但這些因素只能證成台灣需要建立具可信且能與國際制度接軌的碳定價制度,尚不足以據此推出 ETS 是唯一可行的工具。 CBAM 的碳價扣除取決於可歸屬於產品,且有效支付的碳價,而非取決於何種制度名稱;另一方面,供應鏈減碳也不能以可交易配額取代企業的實際製程與價值鏈減量。因此,較穩健的發展方向應是「碳費搭配先導 ETS 、協調式複合碳定價、實證導向制度收斂」,並以透過明確指標檢視碳費與 ETS 長期的分工與協調方式。 一、問題不在雙軌並行,而在整體架構 碳費與排放交易制度( ETS )都在使排放者面對碳成本,但兩者所提供的政策確定性並不相同。碳費係先決定價格,實際排放量由企業對價格的反應決定,其優點是減量成本較可預測,也能形成相對穩定的公共收入。而 ETS 則是先決定排放總量上限,再由市場形成排放額配價格,其優點是能對排放總量提供較明確的約束,並讓減量成本較低者多減、減量成本較高者購買所需配額,在制度設計健全時,有助於以較低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