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專欄》靠多種樹真能減碳?從台巴碳權計畫,解析ARR的機會與風險
范建得專欄》靠多種樹真能減碳?從台巴碳權計畫,解析ARR的機會與風險
刊登於Reccessary
2025.12.30
台灣與友邦巴拉圭敲定碳權合作,其中將包括雙方合作推動的植林計畫。(圖片來源:iStock)
編按:聯合國第30屆氣候峰會(COP30)在《巴黎協定》第6.4條架構下,加強對碳移除活動的管理與監測。其中造林、復林與植被恢復(ARR)碳權近年逐漸成為焦點,並被視為連結國際碳市場的重要機制之一。本文以台灣與友邦巴拉圭簽署碳權合作計畫為例,解析其合作效益與背後涉及的合規風險。
近年來,國際自願碳市場正顯示出一種下滑但相對趨向穩定發展趨勢,其中隨需求與資金明顯轉向追求高品質與「移除型」碳權的現象,造林、復林與植被恢復(ARR)也因此顯示出其所謂品質溢價的效用;亦即高等級的ARR碳權價格在2025年明顯的上升,市場也進入從過去追求數量如今轉向嚴格分級的篩選階段。至於剛結束的COP30,則在協定第6.4條的最終規範中,加強了對碳移除之逆轉風險的管理、永久性要求、緩衝池的提撥、信用期(vintage year)後之監測與逆轉通報、甚至保險/擔保等,逐步發展成為必要之配套措施,這些國際規範的發展,正是對國際社會對ARR是否又會是另一種贖罪券疑慮的最終回應。
讓我們先回歸全球氣候行動的邏輯來看ARR之所由來。首先,科學數據告訴我們人類的無度排碳破壞了地球生態系統,也導致溫室氣體的排與匯失去平衡,牽動了全球暖化趨勢,更帶來極端氣候,所以有了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訂定,以及1997年京都議定書對於人類排碳行為的制約,並精進為2015年《巴黎協定》的全球控溫及國家自定減碳目標;其中並分別導入不同類型的經濟機制,即京都機制與《巴黎協定》市場機制來鼓勵集體合作控溫。
然而隨時間的流逝,這些以管制溫室氣體排放行為為主軸的氣候行動已逐漸失去拘束力,所以在減碳路徑上被歸為2030年後之長期工具的負碳與自然為本技術,已然浮出檯面,這種訴諸母親大地的減碳作為,雖充分顯現出人類的顢頇與無奈,但也同時展現出人類還是在奮力挽救頹勢的用心。
ARR是回歸大地母親懷抱取暖的訴求
很自然地投向母親大地懷抱,期待透過負碳與自然為本的技術,讓母親大地更多的分擔我們的壓力;除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問題小組(IPCC)、國際能源總署(IEA)的淨零或控溫路徑圖都早已如此標示外,近年來,這種依賴更是日益增加,並隨市場機制的更新,讓ARR這種容易被浪漫以對的市場機制選擇快速增溫。
相對於此,世界經濟論壇(WEF)建立的「生物多樣性信用市場的重要原則」最近配合生物多樣性公約與氣候行動之匯流,及金融監理機構推動之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揭露(TCFD)義務擴及於自然相關財務風險(TNFD),並將之納入ESG報告之趨勢,已開始鼓吹所謂的生物信用額度(Biodiversity Credit)並於2025年7月初所謂的生物多樣額度市場指引,則是從積極助益自然(Nature Positive)的角度,嘗試導入市場機制,如果說ARR是移除碳排,那麼Biodiversity Credit則是鼓勵守護生態,但兩者的共同交集則在重建或回復生態環境,也都是訴諸母親大地的規畫。
ARR牽涉國家主權與歷史文化討論
也正因如此,有分析指出,ARR將牽動國家主權、土地歷史及文化之敘事,也只有《巴黎協定》第6.4條才能完整反映這些重點,而相對發展中的Biodiversity Credit又何嘗不是如此。從全球碳市場機制法制化前提下來思考台灣的ARR相應政策,似乎藉由國際合作聯結依據《巴黎協定》第6.4條項下之ARR規劃,方為正解。
然則,台灣真的需要ARR嗎?除目前國際間確實顯示出有分擔履行國家NDC義務之需求外,企業可能之需求大致包括:提前掌握高品質的碳移除供給以因應未來價格不確定的風險、回應品牌企業供應鏈對可符合「盡職調查」要求的碳權期待,以及追求透過自然共益訴求來提升品牌與融資吸引力的ESG外溢效益。然而若想追求這些效益,COP30後的合規挑戰同樣嚴峻,除管制成本甚高外,另在台灣碳費情境下,抵換比例本就有限,ARR顯然只能作為「補充工具」而非減碳之替代;此外若土地權屬、利益分享與在地諮商不足,專案亦可能面臨法律與聲譽風暴。因此,台灣若要在聯結國際市場機制時,把ARR做為國際合作橋樑,關鍵將不只在種樹,更在地主國制度之完善,才能把「高品質」的ARR額度轉換成可交易、可公開宣示、可長期投資的資產。
台巴碳權合作的4大機會與挑戰
最近台灣已經與友邦巴拉圭簽署碳權合作計畫,其中將包括雙方合作推動的植林計畫,而巴國積極推薦的大查科地區(Chaco Vivo),則是目前正在進行先期示範ARR計畫的地區;那麼究竟該如何看待這個可能的合作方向呢?或許依據COP30(CMA7)相關決議及第6.4條監督委員會最新頒布的相關指引(例如,Standard: Article 6.4 activity standard for projects version 03.0),所強調「高品質(integrity)ARR專案」應具備的7大核心要素來觀察,會是較客觀的作法。這些要素包括:國家制度的完善程度、碳移除量之核算及其可信度、永久性問題、碳洩漏之治理、授權與對應跨境調整機制之釐清、落實社會正當性,以及不僅是連結聯合國規範,也要銜接市場需求。因此,我們看到了台灣以下的機會:
1. 政治與合作窗口相對友善
巴拉圭長期與台灣維持邦交關係,有助於推動國際法遵規劃,以及公私協力案易於啟動與持續。
2. 碳權法規細則到位
巴拉圭已正式實施銜接《巴黎協定》市場機制的《碳權法》(Ley 7190/23),並於2025年第3369號總統令完成施行細則的制定,大致涵括上述7大要素及碳權登錄、主管機關職權設計等規定,有利外資與專案開發的進場。 此外,該國法制也明確制定「避免雙重計算」等相關行政措施,有助符合《巴黎協定》要求的計畫推動。
3. REDD+合作經驗豐富
Chaco Vivo區域的歷史及法制背景已充分彰顯出土地使用面臨的壓力,這也使該區自京都機制時期起,便在REDD+領域,長期投入防毀林及護林的計畫,並累積豐富而與歐洲品牌大廠合作的碳權開發及交易經驗,這也使該區在推動ARR的復育/造林過程,呈現出豐富的氣候行動與自然共益效用。
4. 森林復育需求顯著
許多國際研究與多邊機構文件均指出該區確實面臨顯著森林損失與土地轉換壓力;若導入退化地復育、混農林、廊道修復等ARR之設計,較容易讓國際買方理解其中的背景故事與自然、社會共益。
台灣與巴拉圭2025年10月簽署碳權合作備忘錄,展開《巴黎協定》機制下減碳與技術合作。(圖片來源:外交部)
然而在追求台巴合作效益過程,仍不免潛藏以下的合規風險:
1. 《巴黎協定》第6條的買方資格限制:台灣不是《巴黎協定》締約方,主權端的使用自然受限。因此,台灣藉此用於 NDC(或類NDC的主張必面臨法規結構限制),但這並非是不能解決的國際法規調適問題。
2. 碳權移轉管制可能影響巴國的出口量與現金流:依據巴國的《碳權法》,明確要求為保障本國NDC,專案執行人應保留一定比例碳權在國內(文件顯示為3%起、最高可到10%,並可能在特定情況上調),這將直接影響「可對外移轉量」與合約交付安排。
3. 土地歸屬與原住民族權利:查科地區是高敏感風險區,長期存在原住民族土地權與劃界、治理爭議,引起國際關注;若專案觸及或影響原住民族土地與生計,即便MRV(監測、報告與驗證)技術做得再好,也可能在法律、社會正當性與買方盡職調查上受到質疑。
4. 環評與環境許可:巴拉圭的環評(EIA)與環境許可流程是由環境及永續發展部(MADES)主管,且有明確法規、線上辦理與程序規範。ARR若涉及土地利用變更、水資源、道路設施等管制規範,通常會被要求接受環評或取得相關許可,從而影響時程與成本。
5. 現階段應避免與REDD+混淆:目前Chaco Vivo地區的公開資訊多以 REDD+(避免砍伐之護林)敘事為主;若要在同一地區推ARR(復育/造林),務必把類型、基線、外加性、洩漏、永久性責任加以釐清,否則容易被質疑重複計算或聲明不清。
把風險變成可管理的「合規資產」
ARR 碳權可能是策略工具,但不能取代自身減碳;在碳費制度與國際供應鏈壓力並行的情境下,高品質ARR或可作為企業補充與調和風險的選擇,但前提是其專案設計必須經得起 COP30 後的新規則、審計與社會檢視。具體而言,未來的碳市場,已不再是獎勵「種最多樹的人」,而是相信「最說得清楚、最守得住承諾的人」。
※ 本文為清華大學永續學院院長范建得與《RECCESSARY》合作專欄,原文標題:〈後COP30時代,什麼才算是台灣的「合規」ARR? 審視國際趨勢:追求品質溢價的效用〉
原文連結:https://www.reccessary.com/zh-tw/insight/arr-taiwan-paraguay-carbon-credit-proj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