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COP30法律成果有限,但政治訊號不容忽視——台灣的三層級因應策略

 范建得觀點:COP30法律成果有限,但政治訊號不容忽視——台灣的三層級因應策略

刊登於風傳媒

2025.12.03



COP30峰會新內容多屬既有規範或決議的政策指引、政治宣言與自願性倡議。(資料照,AP

 

COP30 落幕後,全球媒體反應平淡;並非因為氣候議題退燒,而是本屆會議沒有產生重大條約,新內容多屬既有規範或決議的政策指引、政治宣言與自願性倡議,屬國際法中的「軟法」性質。

 

然而,這並不表示會議毫無意義,相反地,這些看似溫和的文件,往往會在未來幾年型塑各國政策、產業與投/融資的方向。以下謹從法律屬性與政策意涵的角度,來整理COP30的重點。

 

一、自「硬法」、「政治訊號」及「自願倡議」三個層面來判讀文件

(一)條約機關正式決議部分多屬程序性「硬法」

 

會議通過的 CMA/COP/CMP決議文件,是本屆最具法律效力的成果,在歸入「貝倫政治套案(Belém political package)」的 29 項正式決議中,包括了:

 

1.     全球協作決議(CMA 2c):延續全球盤點結果,重申 1.5°C 目標,並提出三倍調適基金等方向。

 

2.     6條市場機制(CMA 15 系列):確認6.4機制方法學、延長CDM轉換期限至20266月等,對碳市場參與者具實質拘束力。

 

3.     調適、氣候基金、損失與損害等架構(CMA 8a910a–10h11c):保障基金運作機制、強化監測與報告規範。

 

這些決議多著重程序與機構運作,對減排與資金金額等實質義務仍採溫和語氣,屬典型的「準硬法」。

 

(二)政治宣言部分:形成全球政策語言的軟性力量

許多領袖或高階宣言並未透過決議形式通過,法律拘束力有限,但會成為未來全球政策論述的共同語言。例如:

1.     《貝倫宣言:飢餓、貧窮暨以人為本的氣候行動》(Belém Declaration on Hunger, Poverty and Human-Centred Climate Action):強調人權、公正轉型與弱勢保護,為後續各國撰寫NDCNAP(國家調適計劃)提供語言架構。

 

2.     《全球共作》(Global Mutirão):雖屬非正式文件,但作為溝通文本,具有架構性的政治意義。

 

這類宣言常被視為「軟法」,然未來仍可能成為解釋巴黎協定相義務的補充素材。

 

(三)自願性倡議部分:多方合作的新平台

 

一如既往,氣候大會總會有許多倡議提出,此次較重要的至少包括:

1.     《全球綠色工業化宣言》(Belém Declaration on Global Green Industrialization),由政府、微型財務機構(MDI)、銀行、產業共同推動)。

 

2.     《化石燃料轉型宣言》(Belém Declaration for the Transition Away From Fossil Fuels),以汰除為主的系列倡議。

 

3.     近零甲烷排放承諾(Near-Zero Methane Emissions Commitment)。

 

這類倡議雖不會創設新的法律義務,但仍可能在未來被援用成為供應鏈與投/融資的新標準。

 

二、會議前後落差明顯的三大議題:化石燃料、森林、資金

會議前的期待與最終決議之間的落差集中在幾個敏感議題:

 

(一)化石燃料

會前外界期待COP30能提出具體的「逐步汰除化石燃料路線圖」(Global Roadmap for Phasing Out Fossil Fuels)。但最終文件卻僅重申 COP28的語言「邁向遠離化石燃料的轉型」(transitioning away from fossil fuels in energy systems),並啟動沒有時程拘束力的後續研究工作,整體法律拘束力偏弱。

 

(二)森林與零毀林

會前高峰會的領袖宣言多次強調「亞馬遜零毀林」(Amazon Zero Deforestation),但正式決議中並未出現具體努力的集體目標,而多以「呼籲」(urge)、「提醒」(recall)等軟性用語呈現。

 

(三)氣候基金

會前領袖宣言曾呼籲,2035年前將基金提升至每年 3,000億美元,但最終僅達成「三倍調適基金」(約 1,200 億美元)的政治承諾,且未建立強制分攤或履行責任。

 

整體而言,本屆成果呈現「語言前瞻、文本保守」的典型落差:政治宣言勾勒出願景,但法律文件卻回到最低共識。

 

三、認識「貝倫政治套案」:COP30的制度性成果

UNFCCC 將本屆核心成果整理為「貝倫政治套案」(Belém political package),其主要內容大致分為三大區塊:

(一)巴黎協定層級(CMA):準硬法核心

1.     《全球共作決議》:具象徵性與政治意義。

2.     財務、技術、損失與損害等決議:強化基金治理與機制運作。

3.     全球調適目標(GGA):延續既有路線但仍偏軟法。

4.     6條機制:最具實質效力,且將直接影響碳市場運作。

 

(二) 公約/議定書層級(COPCMP):制度維護

主要延續既有機制、人員與工作項目,屬於「制度維運」性質。

 

(三) 致謝決議:象徵意義大於內容

這是針對巴西與貝倫市的感謝決議,不具政策效果。

 

四、台灣的不同層級因應策略:不在聯合國,仍須與世界同步

台灣雖非締約方,但因高度融入全球供應鏈,且已經以《氣候變遷因應法》為基礎,建立國內制度,因此仍必須持續接軌國際為是。

 

(一) 對CMACOP決議,宜主動參照,避免「制度落差」,例如:

1.     參考第6條市場規則,調整國內碳權與MRV方式,確保台灣企業未來能參與Article 6.4 (PACM)的交易。

 

2.     依貝倫政治套案之要求,調整調適、損失與損害、技術合作規格,提升與國際合作的兼容度。其中,損失與損害的理念,似乎是我們始終未曾著墨,卻是國合早已內含而值得向國際宣講者。

 

(二)在政治宣言部分,應善用相關語言、塑造敘事:

建議我國在政策溝通上,應儘可能採用國際主流語言,例如「以人為本」(people-centered)、「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等,這有助提升國際NGO與友好國家的認同。

 

(三)在自願倡議部分,則應嘗試參與其中,爭取從城市、企業、科技角度突破外交限制之機會。

1.     《全球綠色工業化宣言》部分:嘗試打造台灣成為全球供應鏈減碳示範基地,尤其在綠化半導體供應鏈的話語權方面。

 

2.     《化石燃料轉型宣言》部分:以自願方式接軌先進國標準。

 

3.     健康、城市、科技等能力建構聯盟部分:鼓勵由地方政府、研究機構與企業出面,突破國家層級外交限制。

 

結語:COP30 的真正價值,在「軟法力量」

雖然本屆會議在法律義務上缺乏突破,但大量政治宣言、倡議與規則更新,仍會影響未來的貿易、金融、標準制定與供應鏈之要求。

 

對台灣而言,重點不在於「是否受條約拘束」,而是哪些規範會成為全球門檻、哪些用語可用於國際對話、哪些倡議可成為台灣的合作管道。

 

具體而言,貝倫政治套案提供的是一套「最低共同標準」,而其他政治宣言與倡議部分則是台灣可以積極借力的空間。

 

 

原文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08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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