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迎向貝倫─COP30 的變數與台灣的應有的重點觀察

 范建得觀點:迎向貝倫─COP30 的變數與台灣的應有的重點觀察

刊登於風傳媒

2025.11.12


2025  11 月在巴西貝倫(Belém)召開的 COP30 將於下周正式登場。圖為全球暖化使冰川融化。(AP

 

2025  11 月在巴西貝倫(Belém)召開的 COP30 將於下周正式登場。本屆的氣候談判的焦點,不僅在於各國「NDC 3.02035 年為止的新一期國家自訂貢獻)」是否能真正提高減碳企圖心,更在於「錢從哪裡來」、「規則怎麼落實」。同時,氣候科學資訊持續發出警訊:全球平均溫度在過去一年已逼近或短暫觸及 1.5°C 門檻,,海洋熱含量、海平面與冰川消融等長期指標仍不斷刷新紀錄。目前會議時間為 2025/11/10–21,至於領袖高峰會則會在 11/6–7 率先登場以分散後勤壓力。究竟我們該如何看待這次的會議?謹略述其要如下:

 

三個談判熱點:NDC 3.0、氣候資金、公約第六條的市場機制

 

一、 NDC 3.02035 年目標)

 

目前依據公約的要求,若希望被列入 COP30 前的NDC綜合評估,各國必須在會前完成NDC更新版的提交。然而,目前除了關注「是否繳交」的問題外,更重要的是「提交內容是否符合規範」?亦即是否遵循行公約所要求的 2035年的共同時間架構?是否涵蓋整個經濟體(economy wide)之所有溫室氣體(含甲烷)?是否依據 ICTU(Information necessary for Clarity, Transparency, and Understanding) 要求,明確說明範圍、方法、基準年、土地及森林碳匯(Land Use, Land-used Change and Forestry; LULUCF)及公平性;此外,各國還須在強化透明度架構(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 下建立可追蹤的報告格式與評估指標。

 

 

二、氣候資金:從 Baku  Belém  1.3 兆美元路線圖

 

COP29 後,各界便積極的規劃一條通往 2035 年每年至少挹注 1.3 兆美元(公私合計)的動員路徑(pathway),並預期在COP30提出落實其目標之「關鍵要素」:其次,此次大會並將落實多邊開發銀行(MDB)之改革、研提保險/災後重建工具、創新債務減免模式與稅費機制,以及建置個別之國家平台(Country Platform)等,讓資金能夠近接、規模化、可量測。最後,雖然「損失與損害基金」(Loss and Damage Fund)之治理架構已然大備,但當前的資金規模與需求差距甚大,如何能真正的落實這個推動路徑將成為焦點。

 

 

三、 公約第六條的市場機制:從「制定規則」走向「實現交易」

基於公約第 6 條的雙邊合作(第6.2條)與市場機制(第6.4條)已逐步完善其會計、查核與登錄環節。故此隨多國開始建構其排放交易市場(ETS)COP30的關鍵發展已不再是單純文字的琢磨,而是如何把 NDC之需求與交易實務相聯結:其中將特別強調跨界調整、落地管制、如何避免雙重計算、如何確保額度(碳權)之品質監管等以建立市場之信任。

 

主辦國面臨的根本挑戰加快能源轉型速度與穩定化石燃料供給的兩難

以當前的國際發展狀況來看,此次會議面臨最大的挑戰應是電力轉型的相關資訊並不一致,例如2025上半年的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雖再創新高,但電網與儲能瓶頸、開發與供應鏈的不確定性仍在,這將導致制新增裝置容量的「可交付性」受到限制,電力轉型也會陷於不確定,這個現象代表了談判過程將因能源轉型之不確定性所帶來的潛藏風險,影響談判目標的達成。

 

畢竟各國並未能真正落實「阿聯酋共識」所強調逐步擺脫化石燃料系統的承諾,尤有甚者,當前國際間的實際開採或開發狀況與承諾之間的落差仍在擴大,最新的生產缺口(Production Gap)評估顯示,各國規劃中的 2030年化石燃料產量,仍遠高於與1.5°C 限溫目標相容的減碳路徑,超出幅度逾一倍以上。,故此,今年的另一個重點將是如何把化石燃料的「產量管理」納入 NDC 治理項目加以討論。

 

迄今受到國際關注的重要發展:

至於國際間又如何看待此次的會議。首先是主辦國巴西的壓力測試:其中包括巴西的全國 排放交易系統(SBCE)已於202412月立法生效,相關作業細則與執行規範則預計於2025 年陸續完備與落實,而除巴西同時在促成與歐盟及中國協力的全球碳市場發展外,印尼則在近日宣布將釋出1.2噸的NBS(自然為本)碳權,希望帶動印尼的全球碳交易中心地位。至於各方聚焦的森林相關問題,首先是巴西以扶持REDD+機制為主要訴求的Amazon Fund(亞馬遜基金),核准金額於今年創新高,另一方面,即將在在COP30成矚目焦點的TFFF(熱帶森林永續基金),則已初步獲得聯合國綠色氣候基金(GCC)的承諾與支持,並由巴西在202510月提出TFFF Concept Note(熱帶森林永續基金概念文件),率先由巴西率先投入10億美金,期望最終募資總額能達到1250億 美金。依據國際智庫WRIWorld Resource Institute)的分析,這個以「護林」而非「碳移除」為重的規劃,代表了一種創新的森林融資機制。這種做法不僅有助全球護林發展,也能與生物多樣性建立更緊密的連結。

 

COP30強調的實作,歐盟的反毀林法案(EUDR)雖仍在檢討其執行期程與產業別差異化要求,但其精神已與企業自律的亞瑪遜大豆零毀林協議(Amazon Soy Moratorium) 形成呼應,被認為成功阻止了毀林的趨勢,顯示市場與政策雙軌並進的可行性。但近期美國龍頭企業Cargill調整其零毀林承諾,甚至擴大基礎建設的做法,引發廣泛爭議。,而所牽動包括反壟斷在內的司法攻防,已突顯出供應鏈治理之難度。其次,亞馬遜河口近海的探勘議題也持續成為輿論焦點,換言之,在歷經阿聯酋、埃及、亞塞拜然三個產油主辦國後,職司守護森林的巴西竟然也忽視化石燃料轉型的公約決議,誠然令人愕然。

 

台灣對於COP30及其後續發展應有的務實觀察

然則觀察公約的發展是另一件事,地緣政治的擺盪已讓歐洲、加拿大、荷蘭等國跟隨美國的政治右傾腳步,逐漸弱化全球氣候行動的整體力度,此時台灣是否也應該務實調整自己的氣候行動路徑呢淺見以為,誠如先前個人嘗指出者,就台灣特殊的出口導向而扮演全球關鍵供應鏈角色地位言,並無後退的空間,只能務實的配合國際經貿環境的變遷來調整氣候行動的推動路徑與節奏,並善用國際氣候法制、政策所帶來的機會,例如ESG溢價(ESG Premium)效用。

 

先以歐洲為例,雖整個氣候行動(Fit for 55套案)的整體推進節奏放緩、歐洲氣候法的執行力度或期程也有所延後,甚至關鍵的綠色融資也在所謂的永續指標上,階段性放寬對天然氣(汰除化石燃料)及核能(長期永續要求)的管制強度,加上受農政與成本壓力,部分綠色規範也出現簡化或延後現象;例如放寬歐洲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CAP)中的某些環境條件、撤回農藥法案、2040年氣候目標之討論延後、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 門檻上調等現象。但所謂「硬邊界規則」仍在,亦即 CBAM 不變,仍然維持2023–2025年為過渡申報期,2026年起正式實施之進度,換言之,不論歐洲如何調整步伐,其法定減碳目標未變,對於輸歐供應鏈必須配合辦理的碳申報與查驗證仍維持所謂的硬性規定(hard rules)。

 

再以美國為例,雖聯邦與州層對於ESG的意涵有爭論,但在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與關鍵供應鏈審查等既有邊境法制下,對企業供應鏈合規的要求仍然嚴格,例如日前台灣腳踏車巨頭在美國邊境遭違反ESG(外籍勞工權益)之指控而受罰之個案,正足以告訴我們,歐美兩大氣候行動領導國家或地區,雖因民主體制導致政治人物必須進行因應民生動盪之下之階段性民意調整,然基於整體民意(包括企業界)對於因應氣候變遷風險之意識未減,故而仍藉國際貿易之力量在推動氣候行動。面對這種未減的壓力,台灣自應務實的思考並參考他國的作法有所調整。

 

以加拿大為例,便在政治經濟壓力下重新調整其氣候政策的重心,儘管在省級層面仍意見分歧,聯邦仍決定先停止攸關民生的燃料費與碳稅,將政策重心移到工業部門大型排碳企業的減排與其他碳定價(如碳交易)制度,並將放寬清潔電力法(CER)草案之規範強度,反映出其尋求在電力轉型與成本之間尋求彈性之政策思維。相較於歐美享有的大國政治權變空間,長期支持氣候行動的加拿大,在因應全球政經動盪時,便顯得較為捉襟見肘,而台灣又何嘗不是如此?

 

台灣應調整的三個政策視角

 

其一,是從「道德領導」轉為以因應國際經貿挑戰的「碳邊界」合規,換言之,鑒於歐、美甚至加拿大的國內政策調整都不會及於 CBAM 等貿易邊境措施,以及對於我國輸歐產品之合規要求。台灣的氣候政策顯然更應側重在如何協助或要求企業,落實與國際趨勢相融之減碳目標,並強化ESG的合規,以追求其市場溢價效益(ESG Premium)。

 

其二、對內政策「數量化」、外貿合規「制度化」,亦即在內政部分,應善用碳費與氣候行動成效之量化指標,把氣候投資轉換為可供驗證的減排或綠色金融標的,讓企業提升其追求ESG溢價效用的條件。在外貿層面,把產品碳足跡/生命週期分析(PCF/LCA)、從RE100(100%再生能源)提升到24/7 Carbon-Free Energy(全時無碳電力)用電、零毀林、管控甲烷等合規要求,導入標準化流程,協助企業因應持續擴張強度與範圍的貿易相關氣候行動。

 

其三、為持續強化企業因應規範風險之韌性,在投審模型中可就國際氣候風險之變動發展,納入強//弱三種模擬情境,並以碳邊境措施將更為普及、供應鏈綠化標準更加嚴格、綠色資本占比持續擴大為前提,來評估可量化之減排與穩定現金流的投資計畫。

 

後續台灣應持續掌握的四個關鍵觀察與行動議題

1.     更新台灣的NDC 並調整到能符合公約進階透明揭露架構(ETF)之要求;包括 NDC 3.0 的技術架構、2035年之目標、全經濟面(economy wide)及所有暖化氣體之納管、完善ICTU(清晰、透明與可理解資訊) 欄位的內容、遵循AR5 GWP‑100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之百年溫暖化潛勢)的計量原則、LULUCF(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的相關盤點、報告與揭露,以及可依 ETF 追蹤的結構性摘要等。其實多數締約方在 2025 年也仍在補齊BTR(透明度雙年報告)與制度化追蹤工具的安排。

 

2.     強化碳費搭配產業轉型的策略,藉由其資金來轉換可供驗證的 2025–2030 量化減量成果,尤其應重視優惠費率能與量化減排之績效相聯結,讓「減多少噸」的負擔能合理對應「避免多少成本/新增多少現金流」之命題。

 

 

3.     強化供應鏈的三個減碳契機;即電力、甲烷、零毀林;亦即在電力面向,推動 CPPA/24‑7(企業全時無碳電力購電協議)、整合淨零用電 、 儲能與需量反應機制,優先落實在在高耗能產業鏈的環節。在甲烷部分,優先盤點出油氣、廢棄物、農業的低成本快速減量專案,掌握具備高效的減碳契機。最後在零毀林部分,以地理座標溯源 、熱點排除 之措施,搭配過渡或退出機制的設計來管理大宗農商品面臨之供應風險。

4.     碳市場相關規範之發展,尤其是自願性碳市場(VCM) 與協定第六條市場機制的銜接。台灣應嘗試優先採用與 第六條規範相容的碳權來源、落實相應調整與資訊揭露之要求,避免把自然為本之抵換額度作為主要減量手段。重視內部自主減量與抵換額度之區分、可查核,以免重複計算減碳成效。

 

即將在貝倫召開的會議,那些最值得台灣關注?

 

綜上,此次會議最值得台灣關注的重點有三:

1.     NDC 3.0 的減碳目標與治理規格;其中並包括綜合報告如何評價 2035年的減量缺口?各國是否決定把非CO 的其他溫室氣體與產量納入管理?

 

2.     前述Baku–Belém 1.3 兆美元氣候融資路線圖,依長短期、主題所作成的「區塊化」(segmentation)規劃;是否成功導入多邊開發銀行(MDB)的改革方案、保險資金池(Insurance Pools)、創新的財務工具及增量稅/費(Incremental Taxes/Levies)的清單與時程等。

 

3.     市場機制規則書的「系統化」與「標準化」;簡言之,與登錄及審查相關的規則是否確實落地,合規的碳權(額度)是否可以開始流通,並能串聯各國的 NDC 執行成效。

 

結論

台灣除了應把 COP30 當作 2020s 的「期末考」外,更應將地緣政治現實納入考慮;例如歐洲與加拿大雖在內政壓力下各自減緩氣候行動的步伐,但 在CBAM 與供應鏈減碳規範上並未退讓;此外,科學仍要求更具體的減排曲線,金融仍要求更可測的現金流,規則書也持續要求更清楚的帳本。對台灣而言,2025 年的關鍵三合一政策沒有也不應改變,亦即碳費啟動、2035 減碳目標成形,以及供應鏈的去風險,未來我們更要善用量化減碳數據搭配制度化的設計,把減碳投資連結到可驗證的減排與合規成效,並以「韌性與確定性」來贏得長期資本,支持國家永續目標的穩健落實。 

 


原文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079329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UNFCCC]「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簡介

范建得觀點:數位發展外,台灣不該退卻的綠色新政

范建得觀點:是在地化還是國產化?離岸風電的發展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