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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7] 南非德班氣候變遷大會 各國利益博弈

南非德班氣候變遷大會 各國利益博弈 聯合國第十七次氣候變遷綱領公約締約方大會於 2011 年 11 月底正式於南非德班舉行,本次大會重點在於京都議定書將於 2012 年底到期,屆時將無國際拘束力來控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公約,因此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簽訂或廢除由新的協議取代,以及綠色氣候基金的快速啟動、資金到位等問題,將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 京都議定書之續生與幻滅 在去年坎昆會議中,已開發國家如美日加拿大皆已表示不再行討論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問題,在本次大會中,亦表示開發中的新興經濟體中國、印度等國亦應接受第二承諾期的約束,負起此項國際責任。對於這些已開發國家的要求,中國首席氣候談判代表蘇偉在三日接受採訪時表示,中國不排除簽署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但沒有承諾是立即,也未說明是何種形式進行。此項重大的轉變也引起國際間的關注,過去的氣候談判確立下來一些遊戲規則,已開發國家需承擔歷史的溫室氣體排放責任,而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中國也強調既有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因此中國的立場轉變也為此場大會丟下一枚震撼彈。 而歐盟也在十月底的巴拿馬會議上提出自我延續京都議定書的 「路線圖」 提案,在其他所有國家都受新的協議所拘束的前提下,歐盟願意自我延續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對此,印度表示反對,認為本次大會任務並非重新談一個新的協議。而環保團體也表示,歐盟此種兩面手法看似積極負擔起國際責任,實則為自身利益取得漂亮的退路。 綠色氣候基金 動與不動 綠色氣候基金是否立即啟動、資金到位經過首輪的談判,在會議中美國代表提出對於基金來源和過渡委員會建立的細節,希望能夠進行更進一步、更精確的討論。而此項做法,國際媒體多偏向批評,認為坎昆協議中已達成共識,將提供資金提供開發中國家或最不開發國家進行各自調適計畫,因應極端事件氣候的發生,減少因事件發生所造成的危害。 而在大會上由於各國立場不一,主席也宣布第一回合協商結束,在大會會議期間內,各國自行進行私下協商,期盼在大會結束前,能進行第二回合協商達成協議。環保團體等非政府組織,皆希望能夠立即啟動綠色氣候基金,並要求已開發國家將資金匯入,能夠直接並立即開始協助開發中國家進行調適計畫。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 (100-3113-P-007...

[COP17] 中國提出願意加入具拘束力氣候協議的條件

中國提出願意加入具拘束力氣候協議的條件 China lays out conditions for legally binding climate deal From AFP [1] By Marlowe Hood (AFP) – 13 hours ago   摘要與譯文:劉嘉彥 德班氣候變遷大會進行到目前為止,中國代表不只對 非政府組織 告知了 2020 年後希望達成新的氣候公約,更在周日時提出了中國在 2020 年後願意受到新的氣候公約拘束的條件。這些條件概略地包含了如:已開發國家展期或續訂一個新的碳減量承諾,以及短期與長期對開發中國家透過氣候資金的援助。 中國代表表示:「眼前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必須要檢視,我們是否盡職地履行我們在現有的法律文件下承諾要達成的目標。這對我們來說是最重要的議題。」 194 國在上周德班大會的會議,在周五的議程結束後,被紛紛討論且期待可能出現「德班協議 (Durban accord) 」,進而形成一個途徑,以達成新的氣候協議,不只是如京都議定書般拘束已開發國家,而是將各個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也納入其中,包含了中國、印度以及巴西。現有的新興經濟體與各開發中國家,在世界的碳排放上已經佔了超過一半的排放量,而在未來二十年內,則被推算將會超過三分之二。 歐盟近來也嘗試將他們對京都議定書的支持,轉化為行動以取得一個 2015 年的氣候協議。相對之下,美國在這個提議上表現得冷淡,而印度、南非甚至以至於巴西都反而對於這個議題表示更有可能接受。在中國表態認為歐盟提出的意見「太過 (too much) 」之後,在過去幾天中國顯露其可能會願意在新的國際架構下承擔法律上義務的可能性。截至目前為止,中國仍然堅持自己是開發中國家,因此不受渠等義務的拘束。 中國代表更指出他們有 12 億人口仍然生活在每日開銷低於 1 美金的環境中,因此北京會持續在不阻礙其經濟開發與建設的前提下,採取對抗氣候變遷的努力。 在回答美國「憂思科學家聯盟   (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s) [2] 」的政策分析家 Alden Meyer 的提問時,中國代表列舉了五項中國將願意加入新協議並在 2020 年後開始承擔義務的條件,其提出的條件如下: 其一,歐盟以及其他各國家必須要在京都議定書的架構下,簽署一個新的...

[Mitigation] 國家適當減緩行動(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之本質與範圍

※ NAMAs 的本質與範圍 [1] 一、 NAMAs 的本質     在法律的本質上並沒有一定要有法律拘束力,大部分國家,包含附件一國家 ( 例如歐盟 ) ,同意 NAMAs 不應該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諾。除了實質的內容,有關 NAMAs 的立法形式也有很大的爭議。發展中國家主張並強調 NAMAs 應為一自願性的選項,且應該視各國家的能力為之。相反的,工業國家,特別是美國,主張某些主要排放國家的 NAMAs 應視為與已開發國家有相同的義務效力,且每個國家的 NAMAs 在法律上的定位也應該相同。 二、 NAMAs 的範圍     峇厘島行動計畫的用語相當廣泛,「行動( actions )」一詞原則上可以是從本土、在地到國家層級的任何種類的活動;也似乎 NAMAs 被理解成任何和減碳有關的行動。 大部分提交的 NAMAs 可被歸類為下列五個種類: l    國家碳中和目標( National emission neutrality targets ) l    國家排放密集度目標( National emission intensity targets ) l    國家在商業正常運作下的減排目標( National emission targets in terms of a deviation from business as usual ) l    部門減排目標( Sectoral emission targets ) l    國家或地區性的特定行動( Specific actions at national and/or local level ) l    特定行動的結合與預定達成目標的匯總( Combination of specific actions plus an aggregated target that is supposed to be achieved with these actions ) 除了不同類型的 NAMAs ,也有人在討論 NAMAs 具有不同的階層( layer ),大致有下列三種階層: l    單邊型 NAMAs l...

[AWG-KP-13] 關於第一承諾期與後續承諾期之間可能產生的空窗期

文件編號: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Further Commitments for Annex I Parties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 Thirteenth session Bonn, 2–6 August 2010 Item 3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Consideration of further commitments for Annex I Parties under the Kyoto Protocol Legal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a possible gap between the first and subsequent commitment periods 內容譯述: 本份文件主要提供給公約作為評估現有京都議定書與未來修正案之間的可能銜接空隙之用。研究顯示,在前後兩個承諾期之間,這些銜接的空窗期問題包括以下幾個重點: 1.       Annex B 的修正案必須依據第 20 條的程序來通過及生效。至於修正案的生效日應在議定書簽署方 3/4 以上完成其存放同意書後的第 19 日起生效。 2.       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生效於 2008/1/1 終止於 2010/12/31 。下一個承諾期必須在 2013/1/1 起生效方能即時銜接原有的議定書。若要達成目的,議定書締約方大會必須: (1)     在第六屆或第七屆大會通過修正案,以及 (2)     前述 3/4 締約方的簽署同意書必須於 2010/10/3 前完成存放。依據目前的簽署數目,必須有至少 143 個國家完成存放,修正案才會生效。 3.       若修正案能在第六屆大會通過,則可以有少於兩年等待修正案通過的緩衝期,若是在第七屆大會才通過,則緩衝其將不及一年。加上各國內國立法或簽署時間不一,且每有延宕。這些因素勢將影響 AnnexB 修正案的通過與生效。除非考慮採行其它措施,否則一旦修正案未能順利在 2013/1/1 生效,必然發生空窗期。 其次,本文件...

[UNFCCC]第18屆COP/第8屆CMP大會於卡達舉辦

COP18/CMP8將由南韓(The Republic of Korea)與卡達(The State of Qatar)共同舉辦,會議日期為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7日,會議地點則位於卡達。 南韓將依照過去慣例,於COP18/CMP18召開前幾個星期,預先舉辦部長級會議(ministerial meeting),以為締約國大會暖身。另外,南韓一直以來積極倡導「綠色經濟」的理念,確信可促使永續發展與消除貧窮,預計這項議題將成為2012年6月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Rio+20會議(Rio+20 summit)熱烈討論的問題。 另一方面,卡達是目前世界主要能源出口國之一,在去年的德班會議中對於聯合國氣候變遷談判的進展和支持不遺餘力,同時卡達也特別關注開發中國家,例如小島嶼開發中國家的調適議題。 詳見UNFCCC官方網站: http://unfccc.int/files/press/news_room/unfccc_in_the_press/application/pdf/pr20112911_cop18.pdf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 (100-3113-P-007-001)

[COP17-資金] 綠色氣候基金制度草案

第四次過渡委員會 [1] 2011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於開普敦舉辦,由於這是 COP17 召開前最後一次的過渡委員會議,因此會中最終通過「綠色氣候基金」的制度設計 (Draft governing instrument for the Green Climate Fund) ,準備在 COP17 召開時提出受准許。「綠色氣候基金」的制度設計 (Draft governing instrument for the Green Climate Fund) 如下 [2] ,共計 14 條: 第 1 條 目標與指導方針 (Objectives and guiding principles) 第 2 條 制度設計與運作 (Governance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第 3 條 行政成本 (Administrative costs) 第 4 條 資金來源 (Financial inputs) 第 5 條 運作方式 (Operational modalities) 第 6 條 金融工具 第 7 條 監測機制 (Monitoring) 第 8 條 評估機制 (Evaluation) 第 9 條 信託原則 (Fiduciary standards) 第 10 條 環境與社會安全保障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afeguards) 第 11 條 問責機制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第 12 條 專家與技術諮詢 (Expert and technical advice) 第 13 條 利害關係人投入與參與 (Stakeholder input and participation) 第 14 條 基金的終止 (Termination of the Fund) 【國家能源型科技計畫及環保署溫減辦公室的贊助】 (100-3113-P-007-001) [1] transitional committee, Report of the Transi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esign of the Green Climate Fund  to the seventeenth ses...